各市、縣(區)農業、茶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嚴重問題企業和單位的打擊力度,根據形勢發展需要,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修訂了《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進農產品依法誠信生產和經營,進一步提升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省內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農產品生產或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條 省農業廳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負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各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黑名單”信息的采集、上報、匯總和核實工作。
第四條 因農產品或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問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或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安全,造成《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試行)》事故分級中“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以上責任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農產品或生產、經營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生產、經營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1年內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四)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查出其他質量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法律途徑,分別負責收集應納入管理的對象及其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將對象名單報送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匯總。
(二)信息核實。對于擬列入“黑名單”的,省農業廳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轄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告知當事者,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當事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討論、會商和審定。
(四)信息發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目錄。
發布方式:以省農業廳文件通報各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省級相關部門,在福建農業信息網、福建省食品安全網及相關新聞媒體上,并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農業廳相關單位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黑名單”的相關信息,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對在信息采集過程中不報或瞞報相關信息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條 “黑名單”制度與農業扶持項目掛鉤,對于列入“黑名單”的,省、市、縣(區)農業、農機、茶業部門3年內不得安排各類扶持項目;若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資格;若為農業標準化示范園區(場),國家級的,由省農業廳上報農業部取消其資格,省級的,由省農業廳取消其資格;若為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由省農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從示范社名錄中除名;若為省級家庭農場示范場的,由省農業廳從示范場名錄中除名。
“黑名單”期限為3年,限期屆滿時,自然解除。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嚴重問題企業和單位的打擊力度,根據形勢發展需要,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修訂了《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進農產品依法誠信生產和經營,進一步提升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省內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農產品生產或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條 省農業廳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負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各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黑名單”信息的采集、上報、匯總和核實工作。
第四條 因農產品或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問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或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安全,造成《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試行)》事故分級中“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以上責任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農產品或生產、經營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生產、經營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1年內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四)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查出其他質量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法律途徑,分別負責收集應納入管理的對象及其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將對象名單報送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匯總。
(二)信息核實。對于擬列入“黑名單”的,省農業廳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轄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告知當事者,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當事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討論、會商和審定。
(四)信息發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目錄。
發布方式:以省農業廳文件通報各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省級相關部門,在福建農業信息網、福建省食品安全網及相關新聞媒體上,并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農業廳相關單位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黑名單”的相關信息,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對在信息采集過程中不報或瞞報相關信息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條 “黑名單”制度與農業扶持項目掛鉤,對于列入“黑名單”的,省、市、縣(區)農業、農機、茶業部門3年內不得安排各類扶持項目;若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資格;若為農業標準化示范園區(場),國家級的,由省農業廳上報農業部取消其資格,省級的,由省農業廳取消其資格;若為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由省農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從示范社名錄中除名;若為省級家庭農場示范場的,由省農業廳從示范場名錄中除名。
“黑名單”期限為3年,限期屆滿時,自然解除。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