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商)品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推動我市打假工作向縱深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考核辦法》和《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考核評分標準》的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江門市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負責人(以上稱打假工作責任人)分別為各市、區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情況。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協調機制情況。
(三)政府打假協調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打假工作情況。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等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情況。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省、市政府定為打假重點區域、重點市場、重點產品整治情況。
(六)配合上級或外地執法部門依法到本行政區域開展打假執法情況。
(七)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執法部門開展打假工作情況。
(八)打假執法環境情況。
(九)依法查處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況。
(十)對國家有關部門或省、市打假辦督辦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處情況。
(十一)對被國家有關部門列為打假重點項目的整治情況或被國家、省、市新聞媒體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處情況。
(十二)對打假工作中違法違規公職人員查處情況。
(十三)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情況。
(十四)打假工作綜合整治情況。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三、組織實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評考核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統一部署,市打假辦具體組織實施。
(二)自評考核。原則上每年1次,由打假工作責任人認真總結本地區(或分管職責范圍)內的打假工作情況,對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考核內容,填寫自評考核表,連同本地區打假工作自評報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市打假辦。各地自評情況由市打假辦匯總后報市政府和省打假辦。
(三)組織考核。在自評考核基礎上,原則上每2年進行1次,也可視情況不定期考核。
1、考核組由市打假辦召集、市打假聯席會議主要成員單位派出人員組成,也可以適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考核工作。
2、組織考核應提前1個月通知被考核的市、區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責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1)聽取打假工作責任人及有關部門匯報,了解相關情況。
(2)查閱相關文件、會議記錄和案件辦理材料。
(3)視情況對生產企業和市場進行現場檢查。
(4)向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企業、新聞媒體、群眾代表了解被考核責任區域政府打假工作情況及其評價意見。
(5)考核組根據考核情況進行合議評分,提出考核評價和整改意見報市打假辦。
(6)市打假辦在考核工作結束30天內,匯總各市、區的考核評價和整改意見,報市打假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書面通知各市、區政府以及打假工作責任人。
(7)各市、區政府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考核結論通報之日起15天內,向市打假辦提出書面意見,由市打假辦召集考核組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報市打假聯席會議審定。
(8)各市、區政府要根據考核評價和整改意見,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并報市打假辦備案。
(四)自評考核表和組織考核評分標準由市打假辦另行印發。
(五)各市、區政府打假責任人考核工作由江門市政府組織實施。
四、獎懲措施
(一)考核結果優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在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予以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