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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等級計分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滬衛衛監〔2004〕54號)

   2013-09-13 998
核心提示: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等級計分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等級計分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等級計分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已經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請組織各級衛生監督人員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等級計分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提高中小學校食堂自身管理水平,促使食堂經營者接受學生和社會監督,保障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中小學校(包括中學、小學、幼兒園、中專、技職校)的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
 
  第三條本市實行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等級計分制度。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學校食堂等級計分工作進行管理,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學校食堂等級計分工作進行管理。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學校食堂等級計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食堂衛生根據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發生風險性高低,量化分級為A、B、C、D四個等級,并按照下列標準和程序確定:
 
  (一)每學年中任何一次檢查扣分均為3分以下(包括3分)的食堂,為低風險性,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初始評定為A級,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審。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縣初審情況組織對學校食堂衛生進行復審,對符合衛生要求的評定為A級。
 
  (二)每學年中任何一次檢查扣分為14分以下,且該學年平均扣分為10分以下的,為中風險性,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評定為B級。
 
  (三)每學年中任何一次檢查扣分為14分以上(包括14分)20分以下的;或該學年平均扣分為10分以上(包括10分),15分以下的,為高風險性,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評定為C級。
 
  (四)每學年中任何一次檢查扣分超過20分(包括20分)的,或該學年平均扣分為15分以上(包括15分)的,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評定為D級。
 
  第五條下列情況不予評定等級:
 
  (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新開辦學校食堂開辦當年不評級,按B級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無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食堂加工食品超出許可范圍及有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等行為的學校食堂不予評定等級。
 
  第六條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評定C、D級的學校食堂和新開辦食堂的法定代表人、衛生管理員進行有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及防止食物中毒等衛生知識的培訓,并進行考核。
 
  第七條對等級已經確定的學校食堂,發現下列情況,應降低等級:
 
  (一)發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評為C級的學校食堂法定代表人或者衛生管理員未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直接降為D級。
 
  (二)存在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積、設施與布局,庫房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利用腐敗變質及其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供應感官異常、變質食物和違禁食品,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跟蹤復查未見整改等行為之一的,在原有等級基礎上降低一個等級。
 
  對降級的學校食堂,本學年應按所降等級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等級作為次年檢查頻次的依據,A級每學年監督不少于2次;、B級不少于4次,C級不少于6次,D級不少于8次。
 
  第九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學校食堂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并按照《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扣分表》(見附件)的內容進行檢查扣分。對檢查中存在問題的學校食堂,應在7天內進行跟蹤復查。
 
  第十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A級食堂的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抄告市教育行政部門。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學校食堂的計分情況確定本轄區內學校食堂衛生計分等級;同時將本轄區內學校食堂的評定結果抄告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根據等級計分結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等級計分的學校發放相應等級的“食堂衛生等級標牌”,并在其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右上方加帖“食堂衛生等級標志”。
 
  學校食堂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堂餐廳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食堂衛生等級標牌”。
 
  第十二條“食堂衛生等級標牌”應當標示下列內容:
 
  (一)中國衛生監督標志;
 
  (二)食堂衛生等級;
 
  (三)衛生行政部門名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級學校食堂原評定的等級自動取消,終止使用食堂衛生等級標牌和標志。
 
  (一)連續六個月以上停業的;
 
  (二)被吊銷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
 
  (三)食堂衛生等級被降級的。
 
  第十四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學校食堂衛生計分等級的變換情況及時發放相應食堂衛生等級標牌和標志。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等級計分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地區: 上海
標簽: 等級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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