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渝中區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
《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和《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農業農村委2020年第10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6月28日
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
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93號)和《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8〕192號),加快建設一批市級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引導全市農產品加工業集群集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稱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組織機構健全、發展規劃清晰、產業集聚發展、輻射帶動明顯、配套服務完善,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的園區。
第三條 示范園區的創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調動各區縣開展示范園區創建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園區的創建和管理。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范園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園區有職責明確的管理建設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安商營商環境良好。
(二)具有科學的發展規劃。園區有總規、控規等空間規劃,有發展定位和發展方向的戰略性研究。
(三)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務。園區投資政策和環境良好,園區自建或依托龍頭企業建有金融服務、檢驗檢測、倉儲物流、技術研發、勞動用工、法律維權、出口代理、信息化管理等配套完善的服務體系。
(四)具有較強的集聚效應。園區內集中集聚一批農產品加工企業,呈現鏈條式集群化發展態勢。全市分設50億級(入駐企業實現年加工流通綜合產值50億元以上)和100億級(入駐企業實現年加工流通綜合產值100億元以上)兩種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
(五)具有良好的帶動能力。園區內有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在本市建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基本形成龍頭+基地+合作社+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對區域經濟發展在稅利貢獻、用工就業等方面拉動作用顯著。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況不得申報示范園區:
(一)近2年內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二)排污不達標,經環保部門責令整改仍不達標的;
(三)管理機構被信用中國(重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七條 示范園區的申報主體為園區管理建設機構。創建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請。園區管理建設機構對照示范園區申報條件,填寫申報表、編制申報材料,向所在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審核上報。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把關,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委推薦上報。
(三)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組織有關專家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抽樣核實等方式進行評審,確定出示范園區候選名單。
(四)審定公示。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后,對擬創建為示范園區名單在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官網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創建授牌。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委發文確認為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并授牌。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委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示范園區的創建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管理建設機構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第九條 各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要定期跟蹤示范園區發展情況,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及時總結探索經驗和做法,每年底向市農業農村委上報示范園區及園區重點企業經濟運行情況。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委對示范園區實行“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園區,由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經核實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稱號并收回標識牌。
(一)示范園區內多個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報送園區及園區重點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
第十一條 通過創建的示范園區,市農業農村委、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應在政策、資金、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
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93號)和《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8〕192號),加快培育打造一批市級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引領農產品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推動全市農產品加工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在重慶市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加工為主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的創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慮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調動各區縣開展示范企業創建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企業的創建和管理。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五條 創建示范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規模效益突出。年主營業務收入主城都市區達5000萬元以上,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和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達2000萬元以上;農產品加工產品年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70%以上;企業有盈利。
(二)企業信用良好。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未被信用中國(重慶)列入“失信黑名單”。
(三)企業管理規范。具有比較健全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控制體系和財務核算體系,應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等管理認證;食品生產企業主營產品已獲得SC認證;近2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事故。
(四)產品競爭力強。在同行業中技術處于領先水平;擁有注冊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綠色低碳環保。企業實現清潔化生產,有配套完整的環保設備,副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或市內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六)帶動效果明顯。通過自建基地或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建立了緊密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效果明顯。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六條 示范企業的申報主體為企業,申報創建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主申報。企業對照申報條件,填寫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申報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審核推薦。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業主管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符合條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委推薦上報。
(三)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出一批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初選名單。
(四)審定公示。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后,對擬創建為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名單在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官網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創建授牌。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委發文確認為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并授牌。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委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示范企業的創建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第八條 各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要定期監測示范企業發展情況,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及時總結探索經驗和做法,每年底向市農業農村委上報示范企業經濟運行情況。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委對示范企業實行“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企業,由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業主管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經核實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稱號并收回標識牌。
(一)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國家財政資金,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停產1年以上的或已不符合示范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十條 通過創建的示范企業,市農業農村委、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應在政策、資金、服務、科技研發、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和《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農業農村委2020年第10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6月28日
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
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93號)和《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8〕192號),加快建設一批市級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引導全市農產品加工業集群集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稱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組織機構健全、發展規劃清晰、產業集聚發展、輻射帶動明顯、配套服務完善,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的園區。
第三條 示范園區的創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調動各區縣開展示范園區創建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園區的創建和管理。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范園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園區有職責明確的管理建設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安商營商環境良好。
(二)具有科學的發展規劃。園區有總規、控規等空間規劃,有發展定位和發展方向的戰略性研究。
(三)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務。園區投資政策和環境良好,園區自建或依托龍頭企業建有金融服務、檢驗檢測、倉儲物流、技術研發、勞動用工、法律維權、出口代理、信息化管理等配套完善的服務體系。
(四)具有較強的集聚效應。園區內集中集聚一批農產品加工企業,呈現鏈條式集群化發展態勢。全市分設50億級(入駐企業實現年加工流通綜合產值50億元以上)和100億級(入駐企業實現年加工流通綜合產值100億元以上)兩種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
(五)具有良好的帶動能力。園區內有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在本市建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基本形成龍頭+基地+合作社+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對區域經濟發展在稅利貢獻、用工就業等方面拉動作用顯著。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況不得申報示范園區:
(一)近2年內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二)排污不達標,經環保部門責令整改仍不達標的;
(三)管理機構被信用中國(重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七條 示范園區的申報主體為園區管理建設機構。創建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請。園區管理建設機構對照示范園區申報條件,填寫申報表、編制申報材料,向所在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審核上報。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把關,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委推薦上報。
(三)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組織有關專家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抽樣核實等方式進行評審,確定出示范園區候選名單。
(四)審定公示。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后,對擬創建為示范園區名單在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官網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創建授牌。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委發文確認為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并授牌。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委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示范園區的創建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管理建設機構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第九條 各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要定期跟蹤示范園區發展情況,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及時總結探索經驗和做法,每年底向市農業農村委上報示范園區及園區重點企業經濟運行情況。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委對示范園區實行“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園區,由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經核實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園區”稱號并收回標識牌。
(一)示范園區內多個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報送園區及園區重點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
第十一條 通過創建的示范園區,市農業農村委、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應在政策、資金、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
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93號)和《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8〕192號),加快培育打造一批市級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引領農產品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推動全市農產品加工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在重慶市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加工為主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的創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慮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調動各區縣開展示范企業創建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企業的創建和管理。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五條 創建示范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規模效益突出。年主營業務收入主城都市區達5000萬元以上,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和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達2000萬元以上;農產品加工產品年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70%以上;企業有盈利。
(二)企業信用良好。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未被信用中國(重慶)列入“失信黑名單”。
(三)企業管理規范。具有比較健全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控制體系和財務核算體系,應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等管理認證;食品生產企業主營產品已獲得SC認證;近2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事故。
(四)產品競爭力強。在同行業中技術處于領先水平;擁有注冊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綠色低碳環保。企業實現清潔化生產,有配套完整的環保設備,副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或市內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六)帶動效果明顯。通過自建基地或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建立了緊密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效果明顯。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六條 示范企業的申報主體為企業,申報創建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主申報。企業對照申報條件,填寫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申報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審核推薦。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業主管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符合條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委推薦上報。
(三)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出一批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初選名單。
(四)審定公示。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后,對擬創建為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名單在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官網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創建授牌。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委發文確認為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并授牌。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委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示范企業的創建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第八條 各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要定期監測示范企業發展情況,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及時總結探索經驗和做法,每年底向市農業農村委上報示范企業經濟運行情況。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委對示范企業實行“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企業,由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業主管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經核實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加工業示范企業”稱號并收回標識牌。
(一)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國家財政資金,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停產1年以上的或已不符合示范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十條 通過創建的示范企業,市農業農村委、區縣農業農村委或農產品加工主管部門應在政策、資金、服務、科技研發、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