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機關各處室,自治區食品藥品稽查局,駐局監察室:
為保證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加強我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的管理,結合我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實際,保證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有序開展,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加強我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第129號令)、《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再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發證檢驗機構是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具有發證檢驗產品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應依法取得食品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該類機構可以在發證檢驗產品范圍內從事發證檢驗工作,并出具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報告。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對全區發證檢驗機構統一進行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同級發證檢驗機構相關檢驗工作的日常管理,發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向市局備案。發證檢驗機構的通報批評、暫停及停止其發證檢驗工作資格的工作由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處負責。
第四條 發證檢驗工作資格的取得
(一)發證檢驗機構從事相應的發證檢驗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1.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承檢機構需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能夠承擔發證產品的許可檢驗項目的全項檢驗,并且所承擔的發證檢驗項目也應通過CNAS認可,且相應的檢測項目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
2.具有與其發證檢驗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收費標準、信息報告、投訴處理、責任追究、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嚴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開展發證檢驗工作;
3.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
4.應當具備相應的發證檢驗信息網絡傳輸平臺,并能夠保證及時傳輸發證檢驗報告等電子信息。
?。ǘ┦称窓z驗機構向自治區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申請表》。
?。ㄈ┳灾螀^局對食品檢驗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列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名錄》并對外公布。
第五條 發證檢驗產品范圍
發證檢驗機構從事發證檢驗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名錄》載明的發證檢驗產品范圍開展發證檢驗工作,嚴禁超范圍從事發證檢驗工作。
發證檢驗機構名錄由自治區局在局網站(www.gxfda.gov.cn)上及時公布。
第六條 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的變更
發證檢驗機構增加或減少發證檢驗產品范圍應向自治區局提交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申請表》,經自治區局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并對外公布。
自治區局可根據發證檢驗工作的考核情況對各發證檢驗機構的發證檢驗產品范圍進行調整。
第七條 發證檢驗工作要求
?。ㄒ唬┦称飞a企業應在自治區局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名錄中自主選擇相應的發證檢驗機構,且發證檢驗期間檢驗機構不能與企業存在委托檢驗關系。
?。ǘ┌l證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自治區局批準的發證檢驗產品范圍從事發證檢驗工作,未經自治區局同意不得委托其它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ㄈ┌l證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認真檢查并在抽樣單上作好驗收記錄。對符合規定的,應當接受;對樣品超期送達、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損壞或超過保質期等情況的可以拒收。拒收情況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ㄋ模┌l證檢驗機構應按產品標準和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檢驗樣品,并自收到樣品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完成檢驗;檢驗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檢驗機構應當向有關技術審查機構及申證企業發放、送達檢驗報告。
?。ㄎ澹┌l證檢驗原則應按照“收檢分離、盲樣處理”的原則開展發證檢驗工作,同時檢驗機構應制訂相應的發證檢驗工作管理制度,明確有關工作要求和工作職責。
(六)發證檢驗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檢驗、審核、批準三級審批,要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審查細則等有關規定要求,檢驗數據科學、公正、準確。在檢驗中發現有涉嫌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ㄆ撸┩瓿砂l證檢驗工作后,相應的樣品應至少保留6個月備查(或有效期內);發證檢驗的原始記錄、檢驗報告以及抽樣單應保留5年。
?。ò耍┟磕?月10日前向自治區局報送上半年發證檢驗工作總結;每年1月1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發證檢驗年度工作總結。
第八條 發證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缮嫫髽I的選擇,超發證檢驗產品范圍開展發證檢驗工作;
(二)編造發證檢驗數據以及出具虛假的發證檢驗報告;
(三)對企業不合格的產品重新進行發證檢驗,通過對該企業其它樣品的檢驗來替代本次發證檢驗;
?。ㄋ模┌l證檢驗收費標準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ㄎ澹┬孤┥暾埌l證檢驗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外發布檢驗結果;
(六)未經自治區局同意,將發證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
第九條 自治區局和各市局對發證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發證檢驗機構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情況進行隨機檢查;
?。ǘ┎欢ㄆ诔椴榘l證檢驗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
(三)定期組織發證檢驗機構開展比對實驗。
第十條 發證檢驗機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局予以通報批評:
?。ㄒ唬?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ǘ?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發證檢驗工作的;
?。ㄈ?未按規定要求遞送發證檢驗報告以及向區食藥局報送發證檢驗報告電子信息的;
?。ㄋ模?未按要求向自治區局提交發證檢驗工作總結和發證檢驗收費明細的;
(五) 借現場審查工作承攬發證檢驗業務或借機刁難企業的。
第十一條 發證檢驗機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局暫停其發證檢驗工作;情況嚴重的,停止其從事發證檢驗工作:
?。ㄒ唬┻`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情況嚴重的;
?。ǘ┻`反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三)未制訂發證檢驗工作管理制度以及發證檢驗工作資格暫停期間對外出具發證檢驗報告的;
(四)在發證檢驗工作中牟取不當利益的;
?。ㄎ澹┏鼍叩陌l證檢驗報告結果錯誤,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保存發證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或記錄不足以證明其數據和結果真實性的;
?。ㄆ撸┰谧灾螀^局組織的發證檢驗比對實驗中存在重大問題的或不按要求參加發證檢驗比對實驗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申請表(
點擊下載)
為保證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加強我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的管理,結合我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實際,保證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有序開展,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加強我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第129號令)、《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再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發證檢驗機構是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具有發證檢驗產品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應依法取得食品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該類機構可以在發證檢驗產品范圍內從事發證檢驗工作,并出具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報告。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對全區發證檢驗機構統一進行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同級發證檢驗機構相關檢驗工作的日常管理,發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向市局備案。發證檢驗機構的通報批評、暫停及停止其發證檢驗工作資格的工作由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處負責。
第四條 發證檢驗工作資格的取得
(一)發證檢驗機構從事相應的發證檢驗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1.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承檢機構需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能夠承擔發證產品的許可檢驗項目的全項檢驗,并且所承擔的發證檢驗項目也應通過CNAS認可,且相應的檢測項目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
2.具有與其發證檢驗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收費標準、信息報告、投訴處理、責任追究、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嚴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開展發證檢驗工作;
3.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
4.應當具備相應的發證檢驗信息網絡傳輸平臺,并能夠保證及時傳輸發證檢驗報告等電子信息。
?。ǘ┦称窓z驗機構向自治區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申請表》。
?。ㄈ┳灾螀^局對食品檢驗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列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名錄》并對外公布。
第五條 發證檢驗產品范圍
發證檢驗機構從事發證檢驗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名錄》載明的發證檢驗產品范圍開展發證檢驗工作,嚴禁超范圍從事發證檢驗工作。
發證檢驗機構名錄由自治區局在局網站(www.gxfda.gov.cn)上及時公布。
第六條 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的變更
發證檢驗機構增加或減少發證檢驗產品范圍應向自治區局提交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申請表》,經自治區局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并對外公布。
自治區局可根據發證檢驗工作的考核情況對各發證檢驗機構的發證檢驗產品范圍進行調整。
第七條 發證檢驗工作要求
?。ㄒ唬┦称飞a企業應在自治區局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名錄中自主選擇相應的發證檢驗機構,且發證檢驗期間檢驗機構不能與企業存在委托檢驗關系。
?。ǘ┌l證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自治區局批準的發證檢驗產品范圍從事發證檢驗工作,未經自治區局同意不得委托其它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ㄈ┌l證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認真檢查并在抽樣單上作好驗收記錄。對符合規定的,應當接受;對樣品超期送達、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損壞或超過保質期等情況的可以拒收。拒收情況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ㄋ模┌l證檢驗機構應按產品標準和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檢驗樣品,并自收到樣品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完成檢驗;檢驗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檢驗機構應當向有關技術審查機構及申證企業發放、送達檢驗報告。
?。ㄎ澹┌l證檢驗原則應按照“收檢分離、盲樣處理”的原則開展發證檢驗工作,同時檢驗機構應制訂相應的發證檢驗工作管理制度,明確有關工作要求和工作職責。
(六)發證檢驗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檢驗、審核、批準三級審批,要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審查細則等有關規定要求,檢驗數據科學、公正、準確。在檢驗中發現有涉嫌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ㄆ撸┩瓿砂l證檢驗工作后,相應的樣品應至少保留6個月備查(或有效期內);發證檢驗的原始記錄、檢驗報告以及抽樣單應保留5年。
?。ò耍┟磕?月10日前向自治區局報送上半年發證檢驗工作總結;每年1月1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發證檢驗年度工作總結。
第八條 發證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缮嫫髽I的選擇,超發證檢驗產品范圍開展發證檢驗工作;
(二)編造發證檢驗數據以及出具虛假的發證檢驗報告;
(三)對企業不合格的產品重新進行發證檢驗,通過對該企業其它樣品的檢驗來替代本次發證檢驗;
?。ㄋ模┌l證檢驗收費標準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ㄎ澹┬孤┥暾埌l證檢驗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外發布檢驗結果;
(六)未經自治區局同意,將發證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
第九條 自治區局和各市局對發證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發證檢驗機構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情況進行隨機檢查;
?。ǘ┎欢ㄆ诔椴榘l證檢驗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
(三)定期組織發證檢驗機構開展比對實驗。
第十條 發證檢驗機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局予以通報批評:
?。ㄒ唬?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ǘ?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發證檢驗工作的;
?。ㄈ?未按規定要求遞送發證檢驗報告以及向區食藥局報送發證檢驗報告電子信息的;
?。ㄋ模?未按要求向自治區局提交發證檢驗工作總結和發證檢驗收費明細的;
(五) 借現場審查工作承攬發證檢驗業務或借機刁難企業的。
第十一條 發證檢驗機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局暫停其發證檢驗工作;情況嚴重的,停止其從事發證檢驗工作:
?。ㄒ唬┻`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情況嚴重的;
?。ǘ┻`反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三)未制訂發證檢驗工作管理制度以及發證檢驗工作資格暫停期間對外出具發證檢驗報告的;
(四)在發證檢驗工作中牟取不當利益的;
?。ㄎ澹┏鼍叩陌l證檢驗報告結果錯誤,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保存發證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或記錄不足以證明其數據和結果真實性的;
?。ㄆ撸┰谧灾螀^局組織的發證檢驗比對實驗中存在重大問題的或不按要求參加發證檢驗比對實驗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范圍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