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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八十五號))

   2021-04-12 362
核心提示:《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
    《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月22日
 
    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植與加工
 
    第三章 質量管控
 
    第四章 品牌建設與產業融合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弘揚茶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茶葉種植與加工、質量管控、品牌建設、文化推廣、產業扶持與服務等茶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茶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科技創新、質量保障,品牌引領、融合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及茶葉主產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完善政策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具體工作,并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科技、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省茶產業發展規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茶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茶產業發展規劃或者方案。
 
    茶產業發展規劃、方案應當包括發展目標、具體措施、扶持政策等內容,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六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生態茶園建設、產品質量提升、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茶文化推廣、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等。
 
    支持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和項目,推動茶產業發展。
 
    第七條省、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茶產業標準化建設,會同標準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完善茶葉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體系,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提高茶產業整體質量。
 
    鼓勵、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及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茶知識和茶文化的宣傳普及,擴大茶品牌的影響力。
 
    第二章 種植與加工
 
    第九條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優化茶葉生產布局,確立主推品種和主導技術,促進適區適種、適區適制。
 
    第十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加強對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組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建立健全優良種質資源檔案和種質資源圃;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支持選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法建立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
 
    第十一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標準化生態茶園,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災害防治設施,創新茶園經營管理模式,提升茶園綠色生產能力。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有機茶園,鼓勵實現全域有機種植。
 
    禁止向茶園排放、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綠色綜合防控技術,保障茶葉質量安全。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如實記錄茶園使用農藥、肥料的名稱、來源、用法、對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茶葉種植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禁止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根據茶園建設需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目錄。
 
    第十三條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對符合生態有機要求、自然環境優良的茶園,可以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產地保護。
 
    劃定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開展論證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確定責任主體。
 
    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損毀林木,禁止從事餐飲、燒烤、露營等破壞茶葉種植環境的活動,禁止開展影響茶葉種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加工的指導和服務,推進茶葉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開展機械化、標準化、清潔化、智能化生產。
 
    第十五條茶葉加工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葉原輔料,禁止在茶葉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六條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茶葉精深加工技術研發,支持以茶葉鮮葉、在制品、成品或者副產品為原料,開發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藝品、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提高茶葉附加值。
 
    茶葉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 質量管控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全面推行茶葉標準化生產和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進茶葉種植綠色化、管理規范化、經營集約化,提高茶葉質量。
 
    第十八條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載茶葉的名稱、等級、規格、數量、來源、流向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葉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條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對其生產的茶葉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托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條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按照有關規定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全產業鏈信息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茶葉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信息錄入目錄,為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錄入信息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提升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茶葉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茶葉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茶葉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茶葉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茶葉進行監督抽查,依法及時發布茶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第四章 品牌建設與產業融合
 
    第二十四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茶品牌運行管理制度,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培育、推介、保護機制,增強茶品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五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品質優良穩定、特色鮮明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引導地理分布相鄰、工藝品質相近、人文歷史相通的區域公用品牌整合壯大。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標準化等主管部門制定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質量等標準和準入管理規范。
 
    第二十六條茶葉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嚴格執行準入管理規范,提升產品外在形態、內在品質、包裝標識的統一性,定期評估授權對象的品牌使用情況,并對授權對象進行動態調整。
 
    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范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華老字號、有機農產品認證、入選國際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互認清單等的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給予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辦法由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茶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茶葉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 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現代營銷體系,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拓寬銷售渠道。
 
    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和媒體,對外展示推介本省茶產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費者對茶品牌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賴度。
 
    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舉辦或者支持舉辦茶品牌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涉茶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國內外茶品牌推廣展銷中心,為其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交易中心、互聯網交易平臺等機構和場所的建設和運營,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營銷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發展區域性茶葉市場。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資源,遴選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等價值的傳統制茶技藝,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在保護傳承發展上給予支持。
 
    加強對“神農飲茶”“陸羽茶經”“萬里茶道”“東方茶港”等茶歷史文化及遺跡(址)的保護和利用。
 
    鼓勵和支持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區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推廣茶知識、茶文化。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觀光體驗、民族風情、歷史文化、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科學引導建設茶博園、茶主題公園、特色村鎮等,發展茶旅游休閑項目,提升茶產業綜合效益。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三十三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的政策扶持,加大資金投入,推進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優化營商環境,培育茶葉優勢特色產業集群,促進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稅政策、引導基金等措施,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轉型發展。
 
    鼓勵保險機構做好茶產業災害保險服務。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茶產業災害保險。
 
    第三十五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產業技術研發,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公共科研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茶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
 
    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技術推廣,建立健全技術推廣體系,推進茶產業科技成果應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機械裝備制造企業研發生產、推廣使用茶園管理機械和茶葉加工設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技術先進、質量優良的機械、設備列入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服務,組織開展技能培訓、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專院(職)校開設茶學相關專業,培育茶產業人才。
 
    第三十八條從事茶葉初加工的,用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在茶園周邊建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茶葉種植、初加工的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用地按照國家設施農業用地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壯大主業突出、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茶產業龍頭企業,對茶產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分類分級給予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
 
    支持茶產業龍頭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重組及合資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葉企業,聯合茶葉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推進產業整合集聚,完善產業鏈。
 
    第四十條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采取租賃、承包、轉讓土地經營權等方式擴大茶園規模;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整合資源和生產要素,成立茶產業聯合體;鼓勵茶葉企業、農民合作社等采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四十一條支持培育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工作,推動茶產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培育茶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開展茶葉采摘修剪、病蟲草害防控、農業投入品配送、農業機械作業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茶產業發展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對在促進茶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茶葉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或者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000千元以上5000元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茶葉原輔料,或者在茶葉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茶葉,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輔料、外源物質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茶葉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茶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茶葉主產區,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
 
    本條例所稱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從事茶葉生產經營的個體種植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種植、加工、銷售企業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湖北
標簽: 茶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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