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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7-10-11 728
核心提示: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
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經市局2017年9月27日第15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實名向市和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兩級質監部門’)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理完畢后,根據舉報人的主張,給予一次性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下列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
 
  (二)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違反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
 
  (四)違反《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兩級質監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其他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直系親屬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
 
  (三)屬于申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并正在處理的;
 
  (四)舉報的違法行為兩級質監部門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或者被舉報者在被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舉報的線索無法查證核實或查證的違法行為不屬于舉報內容的;
 
  (六)舉報人不能提供違法行為線索,或提供的線索與查處的違法行為結果無關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舉報,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的;
 
  (八)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
 
  (九)有證據表明舉報為非公益性目的的;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兩級質監部門均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實施舉報獎勵認定、通知和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舉報不屬于兩級質監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向有權管轄的部門舉報。
 
  (二)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兩級質監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一項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行為向兩級質監部門重復舉報的,只給予一次獎勵,不得重復獎勵。
 
  (五)舉報人一次性舉報多個違法行為,按違法行為查處結果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行為的線索、事實、證據,舉報情況和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提供被舉報人違法行為的線索、部分事實和證據,舉報情況和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三級舉報,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舉報情況和事實作為查處違法行為的主要線索。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等級、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款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最高獎金限額不超過5萬元。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款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獎勵。最高獎金限額不超過3.5萬元。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款額的2%以下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最高獎金限額不超過2萬元。
 
  (四)沒有給予罰款的處罰,但是實施了吊銷許可證、認證資質、責令停產停業等行為罰,以及實施了沒收違法產品、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等財產罰的案件,可根據提供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影響大小,給予300—10000元的獎勵。
 
  第十條 獎勵所需資金納入舉報獎勵部門年度預算,在辦案經費中列支。
 
  舉報獎勵部門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獎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獎金按下列程序發放:
 
  (一)舉報獎勵部門應自舉報案件結案或者問題處理完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分別填寫附表1、2)。
 
  (二)舉報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獎金領取手續,并向舉報獎勵部門提供本人銀行賬戶。
 
  確實不能現場辦理的,舉報人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本人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銀行賬戶。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三)舉報獎勵部門應制作《獎金支付專用憑證》(見附件3),由領取人簽字確認,并留存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舉報獎勵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單位開戶銀行將獎金轉賬入舉報人銀行賬戶。舉報獎勵部門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獎金。
 
  第十二條  兩級質監部門應將舉報獎勵檔案納入執法案卷統一歸檔,包括舉報記錄、獎勵審批表、獎勵通知、支付憑證、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十三條  市局每年對舉報獎勵工作開展情況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兩級質監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受市局委托執法的萬盛經開區分局、市局執法總隊、市纖檢局,其舉報獎勵工作按上述規定執行。
 
  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舉報獎勵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列表: 附件1--3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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