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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0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

   2020-03-10 674
核心提示: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獸藥飼料檢測所:為切實加強獸藥質量安全監管,提高獸藥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養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獸藥飼料檢測所:
 
    為切實加強獸藥質量安全監管,提高獸藥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2020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的通知》(農牧發〔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制定了《2020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原則
 
    獸藥質量監督抽檢遵循突出重點、強化預警、固本清源、扶優打劣的要求,按照“雙隨機”原則,強化高風險重點產品監管和抽檢。重點抽檢獸藥生產經營問題較多、誠信較差企業的產品,抽檢時應提高樣品覆蓋面,覆蓋盡可能多的標稱生產企業。
 
    二、任務分工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全省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省級監督抽檢中疑似假獸藥和檢驗不合格產品標稱生產企業的跟蹤抽樣,負責組織對省級監督抽檢的假獸藥和不合格獸藥產品的查處工作和對各地工作進行隨機檢查指導。各州(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獸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制定本轄區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本轄區假獸藥和不合格獸藥產品的查處工作。各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本計劃抽樣工作。省獸藥飼料檢測所和8個州市獸藥檢測所承擔本計劃檢驗工作。
 
    三、總體要求
 
    各州市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明確抽樣和檢驗責任,切實強化轄區內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各州市組織監督抽檢時,抽檢對象要涵蓋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獸藥經營企業開展監督抽檢時,重點抽取非轄區內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各州市承擔的監督抽檢任務數量見附件1。獸用抗菌藥抽檢比例不得低于40%;水產、蠶、蜂用獸藥產品抽檢批數應占總數的3%~10%,消毒劑獸藥產品抽檢比例不低于3%,上述產品的主產區、主銷區以及用量較大的地區可適當增加抽檢和監測比例。2020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指定獸藥品種(見附件3)的抽檢數量應不少于全年抽檢批數的20%。各地要將監督抽檢結果按時報送省獸藥飼料檢測所。
 
    四、材料報送要求
 
    (一)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結果實行季報制度。各州市獸藥檢驗機構應及時將本級監督抽檢結果報送所在地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各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于每季度后5個工作日內(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將本州市監督抽檢結果報送省獸藥飼料檢測所(水產、蠶、蜂用獸藥需另行標注)(報送格式見附件4、附件5),在報告中應根據計劃要求對抽樣區域、抽樣品種及比例、檢驗項目和不合格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對20個指定品種應有抽樣批數總結和不合格原因分析。省獸藥飼料檢測所應于每季度后20日內分別將全省監督抽檢結果匯總表及質量分析報告報我廳畜牧獸醫處。
 
    (二)在省監督抽檢中檢測出產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藥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為0時,省獸藥飼料檢測所應將檢驗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報中監所。
 
    (三)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獸藥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監督指導,要結合日常監管,對轄區內被通報的假劣產品要依法組織清查收繳,并及時查處。
 
    五、經費保障
 
    各州市開展的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級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和本計劃抽檢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創新工作機制,推動實施抽樣、檢驗分離管理制度,提高重點環節、重點企業和重點產品的抽檢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規范采樣、嚴格檢驗、嚴格查處、及時報告,圓滿完成全年工作任務;云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要配合省農業農村廳做好不合格產品(企業/經營戶)的后續處理工作,要對各地州市獸藥的抽樣進行指導,給予抽樣單位在獸藥可追溯、二維碼查尋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省獸藥飼料檢測所給予各檢測機構在檢測參數、標準品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導。
 
    (二)加強技術培訓。各地要嚴格按照《獸藥監督抽樣規定》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性規定》等要求,加強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嚴格核查監督抽檢獸藥貯存條件、產品有效期、樣品基數等內容,規范監督抽樣檢驗行為,確保監督抽檢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三)加強檢打聯動。各地要深入推進檢打聯動,嚴格執行抽檢計劃規定程序,對監督抽檢過程中發現的非法企業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生產經營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處;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假獸藥和質量不合格獸藥,要第一時間固定證據,開展立案查處工作,切實提高監督抽檢工作效能和監督執法效率。獸藥經營企業不按GSP管理和不使用獸藥可追溯系統的要依法處理,其經營產品的覆蓋率必須達到100%,若3個月內仍未達標的嚴格按《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對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要按照農業農村部第97號公告規定對相關獸藥生產、經營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四)加強信息報送。各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加強本轄區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和信息報送工作。各地應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獸藥違法案件查處及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6〕16號)要求,向我廳畜牧獸醫處報告假獸藥和質量不合格獸藥查處信息,我廳將定期發布查處結果通報。
 
    對經認定為假獸藥的,一律按照假獸藥信息報送,不得作為監督抽檢質量不合格產品上報。
 
    (五)加強結果通報。我廳將進一步加強對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結果和檢打聯動落實情況的通報,將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及假劣獸藥查處等工作納入2020年我廳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延伸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對各地假劣獸藥查處情況進行通報,并對抽檢效果成效顯著、落實檢打聯動制度有力、及時查處非法企業及涉嫌違法的生產經營者、及時準確報送案件查處信息等情況予以通報表揚。
 
    (六)加強協作配合。各有關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區域間、部門間溝通協作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反饋制度、產區銷區聯動監管制度、跨省跨地區聯合辦案制度。各地要加大跨區域假劣獸藥案件查處配合力度,暢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問題通報渠道,及時準確將案件查處有關證據材料提供給相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
 
    各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履行檢驗報告送達和結果確認等要求,加強與相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推動后續監督執法和案件查處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建議,要及時報我廳畜牧獸醫處、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和省獸藥飼料檢測所。
 
    聯 系 人:云南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處  楊錦華;電話:0871-63116830 (傳真);電子信箱:1284753147@qq.com 。
 
    省獸藥飼料檢測所  譚梅;電話:18669074674;電子信箱:ynsysls@163.com。
 
       附件:
2020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
 
    關于印發《2020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pdf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2月18日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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