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9〕第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分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由市農業農村委按照農業農村部及我市相關工作部署,統一組織實施的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等技術標準的農田建設工程。
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區農業農村委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之外,根據本地區實際農業生產需求,在末級固定渠、溝及其包圍的田塊范圍內實施的單項或多項農田建設工程。
第三條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指導全市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全市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建立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確定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重點圍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提出全市年度任務方案,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對全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制定區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單位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審批,組織開展竣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開展日常監管和統計匯總等。
第四條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申報與審批”、“組織實施”、“竣工驗收”適用于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管理。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區農業農村委可參照高標準農田項目管理程序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第五條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將按照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基本保障型蔬菜生產功能區及小站稻種植區等重點區域。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應以需求為導向,圍繞解決制約本地區農業生產的難點問題,按照因地制宜、急需急建的原則,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現“點”“面”結合、成效互補,共同補齊本地區農業生產基礎設施短板。
第六條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研究編制我市農田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區農業農村委對接全市農田建設規劃任務,負責組織編制本區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區級規劃經本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同時,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常態化申報。區農業農村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中提出的“加快區域化整體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積極開展整鎮高標準農田建設,建立區級項目庫。市農業農村委匯總區級項目庫,形成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八條區農業農村委應依據農田建設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區農田建設規劃,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同時,指導建設單位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九條區農業農村委應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適時完成批復工作,并將批復結果匯總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第十條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匯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批復全市各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并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十四條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規定開展相關工作。項目調整由區農業農村委審批,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項目終止由市農業農村委審批,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十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區農業農村委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天津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并確保竣工項目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竣工項目驗收程序、內容等,按照《天津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規程》相關要求執行,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市農業農村委每年對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相關要求按照《天津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后,區農業農村委、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自身職責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二十三條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各區應按照《市農業農村委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積極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收益繼續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業農村委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委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市農業農村委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區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我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我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九條各級農業農村委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同時,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9〕第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分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由市農業農村委按照農業農村部及我市相關工作部署,統一組織實施的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等技術標準的農田建設工程。
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區農業農村委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之外,根據本地區實際農業生產需求,在末級固定渠、溝及其包圍的田塊范圍內實施的單項或多項農田建設工程。
第三條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指導全市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全市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建立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確定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重點圍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提出全市年度任務方案,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對全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制定區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單位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審批,組織開展竣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開展日常監管和統計匯總等。
第四條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申報與審批”、“組織實施”、“竣工驗收”適用于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管理。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區農業農村委可參照高標準農田項目管理程序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第五條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將按照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基本保障型蔬菜生產功能區及小站稻種植區等重點區域。其他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應以需求為導向,圍繞解決制約本地區農業生產的難點問題,按照因地制宜、急需急建的原則,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現“點”“面”結合、成效互補,共同補齊本地區農業生產基礎設施短板。
第六條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研究編制我市農田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區農業農村委對接全市農田建設規劃任務,負責組織編制本區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區級規劃經本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同時,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常態化申報。區農業農村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中提出的“加快區域化整體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積極開展整鎮高標準農田建設,建立區級項目庫。市農業農村委匯總區級項目庫,形成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八條區農業農村委應依據農田建設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區農田建設規劃,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同時,指導建設單位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九條區農業農村委應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適時完成批復工作,并將批復結果匯總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第十條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匯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批復全市各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并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十四條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規定開展相關工作。項目調整由區農業農村委審批,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項目終止由市農業農村委審批,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十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區農業農村委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天津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并確保竣工項目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竣工項目驗收程序、內容等,按照《天津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規程》相關要求執行,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市農業農村委每年對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相關要求按照《天津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后,區農業農村委、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自身職責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二十三條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各區應按照《市農業農村委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積極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收益繼續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業農村委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委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市農業農村委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區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我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我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九條各級農業農村委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同時,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