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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廢紙回收管理辦法

   1987-12-01 552
核心提示:廢紙是國家重要的再生資源,廢紙的回收利用是彌補本市造紙工業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徑之一。為做好廢紙回收工作,加強市場管理,堵住
    廢紙是國家重要的再生資源,廢紙的回收利用是彌補本市造紙工業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徑之一。為做好廢紙回收工作,加強市場管理,堵住資源外流,支持工業生產,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的廢紙是指生產、生活中產生的紙邊角料、殘次壞片、廢舊紙箱及書報雜志、包裝紙等。
 
    二、本市工廠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滬企事業單位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廢紙,除保密紙仍按原規定處理外,統一由上海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所屬各區、縣物資回收站(店)負責收購。
 
    三、凡從事向居民和農村村民回收生活廢紙業務的集體及個體回收站,須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凡接受區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業廢紙任務的,應在指定的單位,按規定價格收購并遵守有關市場管理規定。所收購的廢紙均應交售給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
 
    四、為確保本市工業造紙原料需要,廢紙不得擅自外流。確需外運的(包括各種化工紙袋、水泥袋等利用紙)事前須由運出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局或縣計委批準同意,送上海市供銷合作社簽發“上海市廢紙外運證明”。事后不予補辦。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證收購廢紙及利用回收廢紙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的要予以查處。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監督檢查。對無證外運的廢紙應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處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區、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收購。查明確系贓物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物資回收部門要配合做好業務輔導工作和查處后的接收工作。
 
    七、對擅自外運廢紙的單位或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不超過總收購價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
 
    對高于規定收購價格出售廢紙的單位,其牟利部分應予以沒收并視情節予以罰款。
 
    對非法收購廢紙并轉手倒賣的單位、個人,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沒收、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
 
    八、對違反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的單位的處罰款項,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辦案補助費和獎勵金,獎勵給直接參加查處的單位和個人。
 
    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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