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職責,統籌研究、協調、解決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產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聯席會議議事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落實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各項政策,安排部署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二)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勢,確定階段性工作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協調、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四)制定食品行業規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及有關食品安全標準,促進食品產業的持續、健康、快速、協調發展;
(五)向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產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協調重大執法行動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處;
(七)對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決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全市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關程序及時發布;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組成,根據議題內容的需要,可邀請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及其他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食安委主任擔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擔任。
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召集人提議隨時召開。
第四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聯席會議議題的擬定,經市食安委主任批準后,做好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并將具體任務分解到各成員單位;對各成員單位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完成聯席會議事項決定情況進行總結和督辦;對各成員單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見、建議以及人民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及時提交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和轉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做出決策;負責搭建以計算機網絡為主的信息共享平臺,以達到食品監管信息互連互動的目的。
第五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聯席會議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聯席會議的決定,主動向聯席會議提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和促進食品產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措施,及時報告本單位完成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
第六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各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斷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保證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同時要鼓勵、支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為我市食品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
張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制度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協調各食品監管部門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響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危害涉及人數較多,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政府領導批示、重要媒體曝光,事故性質惡劣的,或者有其他證據表明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第三條 張掖市轄區內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關部門在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處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性質、情節、危害范圍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首先依據食品安全事故有關應急管理、信息報送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及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協調各工作小組及成員單位開展事故調查,并按程序查處。
第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舉報登記、線索收集和報告制度。對消費者舉報、媒體披露、有關部門通報和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轉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詳細記錄。
第八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除按規定報相應上級主管部門外,應于2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省政府和省衛生廳。
第九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盡可能報告的信息: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上述情況后1小時內報告。
階段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原因等。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今后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十條 經批準后,報告可采用電話、傳真、網絡等快捷有效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對直接接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組織協調或移交有關部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處理,一般要求7日內反饋結果,必要時要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隨時上報有關查辦信息。
第十二條 對投訴舉報、領導批示或新聞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查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或回訪督查,對整改或責任處理不到位的,將下發督辦函,督促進一步整改或重新處理。
第十三條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做好查處情況的及時上報工作,并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資料匯總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有關結果應及時向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涉及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五條 實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凡未按要求及時報告或報送信息,貽誤時機,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
張掖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辦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各項食品安全監管措施的落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發揮綜合監管效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食安委負責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督查督辦,市食安委辦具體負責督查督辦日常工作。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精簡適量原則。以確保食品安全為目標,按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需要,本著精簡、適量的原則,狠抓食品安全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二)依法督辦原則。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認真開展督查工作。
(三)注重實效原則。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講究效率,注重落實。
(四)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為領導正確決策、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五)歸口辦理原則。對涉及縣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督辦事項,承辦單位務必積極負責地完成辦理任務,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認真完成督查任務。
(六)一事一辦原則。凡上級或領導批辦的事項,要批一項,查一項,辦一項;辦完后,及時寫出督查報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辦,一事一報。
第四條 督查督辦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領導負責制度。各縣區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是負責落實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授權批準制度。市食安委辦開展督查,應根據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上級督查機關交辦意見進行,未經授權批準,不得擅自開展督查工作。
(三)限時辦結制度。各縣區、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接到督查任務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辦理結果書面報市食安委辦,市食安委辦按照相關程序報送交辦的市政府領導、上級機關。
(四)專題反饋制度。各縣區、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要圍繞督查督辦事項,組織力量進行辦理,并將辦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意見建議及辦理結果,及時向市政府反饋。
(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辦結果納入市政府目標任務管理考核體系,市食安委辦定期不定期編發督查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第五條 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專項工作以及明確交辦的任務;
(二)市食安委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四)上級機關、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群眾投訴舉報的、新聞媒體披露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
(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處理情況;
(八)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九)其它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六條 督查督辦的方式:
(一)書面督查。對會議、文件和領導批示確定的一般事項,由市食安委辦以通知或電話告知等形式,督促承辦縣區、部門按時辦理,并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和落實結果。
(二)實地督查。對上級機關、領導的重要批示,媒體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省政府和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標、專項整治行動等事項,由市食安委辦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采取明察、暗訪形式實地查看,了解情況,動態跟蹤問效,督促承辦單位組織落實。
(三)會議督查。對重要督查事項,市食安委辦可建議市食安委、市政府適時召開會議,聽取工作匯報,集中研究解決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督查督辦的程序:
(一)督查事項的提出。由市食安委辦根據會議、文件確定的重要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的要求,發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項,明確辦理內容和時間要求。
(二)督查事項的辦理。接到督查任務后,各縣區政府分管領導、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要明確經辦人員,認真及時辦理。在辦理過程中,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商溝通。承辦單位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時,要及時報告,說明情況,以免貽誤工作。
(三)督查事項的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后,市食安委辦要及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對未及時完成的,要采取多種形式催辦。
(四)督查事項的反饋。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時將督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報送市食安委辦。在督查事項辦結后,市食安委辦應當及時向市食安委、市政府報告辦理結果,并做好匯總、歸檔工作。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