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國家和省已明確取消的審批事項,仍然變相實施的;
2.對國家和省已明確轉移的審批事項,搞變通、變法子,應轉不轉的;
3.對國家和省已明確下放、委托的事項,明放暗收或擅自截留審批權限的;
4.對正在實施的審批事項,違規增加審批條件、要求或程序的。
如您認為省工商局的轉變政府職能工作還存在其他問題和薄弱環節,或改革實施效果不理想的,歡迎一并提出意見建議。我們將對您反映的情況和您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謝對我省政府職能轉變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 件:省工商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情況表
舉報電話:12310(省編辦)
來信地址:廣州市合群三馬路 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綜合室(收),郵編:510082
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5號樓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處(收),郵編:510045
電子郵箱:gdsbbjdjcc@163.com
中共廣東省紀委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本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附件:
省工商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事項情況表
序號 | 事 項 名 稱 | 改革批次 | 調整方式 |
一、取消事項 | |||
1 | 商品展銷會登記 | 粵府令第169號 | 取消 |
2 | 經紀人備案 | 粵府令第169號 | 取消 |
3 | 商品交易市場登記 | 粵府令第172號 | 取消 |
4 | 煙草廣告審批 | 粵府函〔2012〕335號 | 取消 |
5 | 省內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 粵府函〔2012〕335號 | 取消 |
6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粵府函〔2012〕335號 | 取消 |
7 | 轉制為企業法人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媒體單位廣告經營登記 | 粵府函〔2013〕35號 | 取消 |
二、下放事項 | |||
1 | 省管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注冊 | 粵府令第169號 | 下放 |
2 |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登記 | 粵府令第169號 | 下放 |
3 | 食品流通許可 | 粵府令第169號 | 下放 |
4 |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核準登記 | 粵府令第169號 | 下放 |
三、轉移事項 | |||
1 |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認定 | 粵府令第169號 | 轉移 |
2 |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 | 粵府令第169號 | 轉移 |
四、國家下放事項 | |||
1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粵府〔2013〕62號 | 國家下放 |
2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 粵府〔2013〕62號 | 國家下放 |
備注:粵府令第169號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72號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粵府函〔2012〕335號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粵府〔2013〕62號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粵府函〔2013〕35號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