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鹽業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提出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核心是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實現產銷一體化和跨區域經營,著力解決產銷環節利益分配不均、食鹽經營區域分割的問題,引入競爭機制,釋放市場活力,促進食鹽行業平穩有序發展。為落實好《方案》的改革任務和要求,維護鹽業改革過渡期我區食鹽市場經營秩序,保障食鹽安全,現就食鹽跨區域經營監管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入領會規范跨區經營有關文件精神
為將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陸續出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以下簡稱585號文件)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以下簡稱211號文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以下簡稱604號文件)等規范性文件,對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間食鹽跨區經營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為履行好食鹽監管職責奠定堅實的政策法規基礎。
二、嚴格履行跨區經營企業信息告知公示手續
根據585號文件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鹽業改革過渡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F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中國鹽業總公司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廣西自治區境內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局)。自治區局承接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省經營告知事項,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區局網站設立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告知欄。在辦事類型欄目(首頁>政務服務>辦事指南>)里,食品類型加設“食鹽監管”項,增設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告知內容;在公示公告(首頁>政務公開>公示公告)欄目里增設“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公告”項。接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告知申請,公告食鹽跨區經營企業名單,各地食鹽監管機構可網上查詢。
三、嚴格監管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行為
根據211號文件規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從事食鹽銷售經營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進行: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食鹽;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監管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行為。
(一)嚴格監管食鹽物流配送行為。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百貨商店、超級市場、零售商店、專賣店等食鹽零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但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物流企業簽訂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統或第三方物流企業應依法設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涵蓋普通貨物運輸、倉儲服務等經營范圍;應擁有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庫;應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鹽配送服務,不得轉賣轉批食鹽。食鹽批發企業應當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
自建物流系統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食鹽批發企業,應向銷售地食鹽監管機構提供物流企業資質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及其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業還應提供委托配送食鹽合同復印件以及自有運輸工具和倉庫等的證明材料。
(二)嚴格查驗分公司(銷售網點)設立的合法性。食鹽批發企業跨區設立分公司(銷售網點,下同)應當符合604號文件的有關要求,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設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違法責任由食鹽批發企業承擔;分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與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自建分公司的應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自建銷售網點的應提供銷售網點地址、名稱等注冊信息及其負責人姓名和聯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查驗其設立的合法性,確認其經營食鹽的合法資質。
按照211號文件和6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開展跨區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違法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承擔;分公司若不是由在我區開展跨區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依法設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違法責任則由其自行承擔。
(三)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亂象。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打破了食鹽經營的區域限制,意在鼓勵競爭,激活市場,促進鹽業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但是,全國不同經濟成分、大大小小的制鹽企業有2000多家,其中已有120多家區外食鹽企業經審核公示進入我區經營食鹽,長期封閉的鹽業市場在改革初期,生產經營主體良莠不齊,有的法制意識淡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導致食鹽市場亂象頻生。一是區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利用我區各地調味品企業、糧油配送企業、煙酒商店代理、代銷、分銷食鹽,實質上是違法開展食鹽變相批發行為,嚴重擾亂我區食鹽市場的正常秩序。二是部分跨省進入我區銷售的碘鹽碘含量不符合廣西當地食鹽加碘含量標準,給我區有效防治碘缺乏病帶來風險。三是有的跨區經營者食鹽倉儲環境異味明顯,有的則將食鹽隨意堆放在潮濕的環境中,食鹽倉儲設施的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鹽的運輸和裝卸工具未達到衛生要求,給食鹽質量安全帶來巨大隱患。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落實食鹽經營主體責任,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相應資質和經營過程的監管,著力提升維護食鹽市場秩序的效果,充分發揮專業化監管的作用,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鹽市場平穩有序和質量安全。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鹽業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提出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核心是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實現產銷一體化和跨區域經營,著力解決產銷環節利益分配不均、食鹽經營區域分割的問題,引入競爭機制,釋放市場活力,促進食鹽行業平穩有序發展。為落實好《方案》的改革任務和要求,維護鹽業改革過渡期我區食鹽市場經營秩序,保障食鹽安全,現就食鹽跨區域經營監管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入領會規范跨區經營有關文件精神
為將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陸續出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以下簡稱585號文件)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以下簡稱211號文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以下簡稱604號文件)等規范性文件,對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間食鹽跨區經營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為履行好食鹽監管職責奠定堅實的政策法規基礎。
二、嚴格履行跨區經營企業信息告知公示手續
根據585號文件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鹽業改革過渡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F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中國鹽業總公司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廣西自治區境內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局)。自治區局承接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省經營告知事項,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區局網站設立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告知欄。在辦事類型欄目(首頁>政務服務>辦事指南>)里,食品類型加設“食鹽監管”項,增設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告知內容;在公示公告(首頁>政務公開>公示公告)欄目里增設“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公告”項。接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跨區經營告知申請,公告食鹽跨區經營企業名單,各地食鹽監管機構可網上查詢。
三、嚴格監管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行為
根據211號文件規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從事食鹽銷售經營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進行: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食鹽;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監管食鹽批發企業跨區經營行為。
(一)嚴格監管食鹽物流配送行為。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百貨商店、超級市場、零售商店、專賣店等食鹽零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但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物流企業簽訂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統或第三方物流企業應依法設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涵蓋普通貨物運輸、倉儲服務等經營范圍;應擁有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庫;應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鹽配送服務,不得轉賣轉批食鹽。食鹽批發企業應當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
自建物流系統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食鹽批發企業,應向銷售地食鹽監管機構提供物流企業資質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及其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業還應提供委托配送食鹽合同復印件以及自有運輸工具和倉庫等的證明材料。
(二)嚴格查驗分公司(銷售網點)設立的合法性。食鹽批發企業跨區設立分公司(銷售網點,下同)應當符合604號文件的有關要求,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設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違法責任由食鹽批發企業承擔;分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與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自建分公司的應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自建銷售網點的應提供銷售網點地址、名稱等注冊信息及其負責人姓名和聯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查驗其設立的合法性,確認其經營食鹽的合法資質。
按照211號文件和6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開展跨區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違法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承擔;分公司若不是由在我區開展跨區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依法設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違法責任則由其自行承擔。
(三)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亂象。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打破了食鹽經營的區域限制,意在鼓勵競爭,激活市場,促進鹽業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但是,全國不同經濟成分、大大小小的制鹽企業有2000多家,其中已有120多家區外食鹽企業經審核公示進入我區經營食鹽,長期封閉的鹽業市場在改革初期,生產經營主體良莠不齊,有的法制意識淡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導致食鹽市場亂象頻生。一是區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利用我區各地調味品企業、糧油配送企業、煙酒商店代理、代銷、分銷食鹽,實質上是違法開展食鹽變相批發行為,嚴重擾亂我區食鹽市場的正常秩序。二是部分跨省進入我區銷售的碘鹽碘含量不符合廣西當地食鹽加碘含量標準,給我區有效防治碘缺乏病帶來風險。三是有的跨區經營者食鹽倉儲環境異味明顯,有的則將食鹽隨意堆放在潮濕的環境中,食鹽倉儲設施的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鹽的運輸和裝卸工具未達到衛生要求,給食鹽質量安全帶來巨大隱患。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落實食鹽經營主體責任,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相應資質和經營過程的監管,著力提升維護食鹽市場秩序的效果,充分發揮專業化監管的作用,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鹽市場平穩有序和質量安全。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