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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遼政發〔1999〕41號)

   2011-03-26 889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促進化肥生產和流通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促進化肥生產和流通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精神,現就我省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切實搞好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

  省政府對化肥流通管理,由直接計劃管理改為間接監控管理,取消化肥指令性生產計劃、統配計劃和化肥進出省限制,不再辦理化肥出省運輸審批手續。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自主進行購銷活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宏觀調控下的化肥流通體制。

  取消化肥指令性計劃后,由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全省化肥的總量平衡、結構平衡和宏觀調控;負責下達年度化肥需求與供給平衡計劃;進行必要的省內區間產需平衡銜接;監控外埠資源流量,調整產銷政策;協調大中型化肥生產企業和缺肥地區的供需關系,保障農業生產需要。

  二、拓寬化肥流通渠道,建立新型產銷關系

  化肥生產企業、農資公司和農技推廣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簡稱農業“三站”)均可從事化肥經營。

  化肥生產企業可以將自產化肥銷售給各級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也可以設點直接銷售給農民。化肥生產企業可以依托各級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利用現有銷售網絡優勢、倉儲優勢和資金優勢,與化肥經營企業直接簽訂購銷合同、聯合經營、實行銷售代理等。

  農業“三站”經營的化肥可以從各級農資公司進貨,也可以直接從化肥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進貨;可以將化肥供應到技術服務項目,也可以直接銷售給農民。

  各級農資公司與基層供銷社、化肥生產企業、農業“三站”之間,可以發展聯合、連鎖、代理等各種生產要素和多種形式的經營。

  化肥生產企業、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要進一步打破系統和行業界限,建立合理分工,通過適度競爭,促進內部管理,減少流通環節,降低費用,強化服務,共同做好化肥產銷工作,保障農業生產發展。

  除上述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化肥經營業務。確需新增化肥經營業務的其他單位,須經省計委審核后,方可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三、優質化肥實行政府指導價,發揮市場價格機制作用

  優質化肥的出廠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省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核定工廠生產成本的基礎上,考慮企業合理利潤和市場需求變化,對大中型氮肥企業生產的化肥(尿素、硫銨、磷酸一銨、氯化銨)制定中準出廠價和上下浮動幅度,生產企業可在允許浮動幅度之內,根據化肥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的變化確定具體價格;流通企業銷售批發價格,根據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自行確定;地方進口化肥調撥價格由省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計委關于進口化肥調撥價格作價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放開化肥零售價格后,必要時省物價部門可對重要品種規定最高限價。

  各市管理的化肥價格,可參照以上辦法制定。

  四、加強化肥進口管理,優化高效肥配置

  國家下達給我省的進口化肥配額,主要用于全省短缺品種的進口。省經貿委根據全省總量平衡,向國家申報進口化肥計劃,并負責下達給省農資公司、重點企業和有關部門。

  進口化肥代理手續費和作價標準,不得突破國家計委有關規定,外貿代理進口公司無內銷權。有關商業銀行要及時為進口單位發放貸款。

  五、建立化肥儲備制度,增強宏觀調控能力

  建立省級化肥年度儲備制度,主要為解決救災扶貧用肥的應急需要。省級儲備辦法由省計委、財政廳商省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化肥生產企業、流通企業、農業“三站”要相應建立經營性淡季化肥儲備,所需資金按正常渠道解決,有關商業銀行對所需資金貸款應予以支持。

  市級化肥儲備,由各市政府確定。

  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支持化肥生產和流通

  有關部門要優先保證、實行優惠、均衡供應化肥生產企業所需石油、煤炭、天然氣、礦石、電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鐵路、交通、港口等單位應優先保證化肥及其原材料的運輸,并對有經營資格的單位調運農用化肥和磷礦石實行優惠運價;對化肥生產、經營和短缺品種的進口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在規定的企業資產負債比例之內,優先安排化肥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并根據實際需要,對淡季儲備適當增加貸款,要與生產、經營單位密切配合,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擠占挪用。

  七、加強領導,建立新型化肥市場規則

  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對化肥流通工作的領導,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好化肥生產和流通,適時調節市場供求,穩定市場供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統一協調,加強管理,共同建立統一放開、活而有序、公平競爭的化肥市場新秩序,嚴禁實行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大市場、價格、質量監督管理力度,嚴格執法,取締非法經營,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和走私化肥的行為,堅決制止哄抬化肥價格、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沖擊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地區: 遼寧
標簽: 流通體制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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