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廢止〈深圳市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3項法規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廢止〈深圳市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3項法規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