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廳機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9年5月28日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效能,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農業農村部關于推廣隨機抽查工作,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等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農業農村系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公正高效、協同推進的原則。隨機抽查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機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切實解決行政檢查選擇性、隨意性等問題,為農業農村生產經營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下列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
(二)因群眾投訴舉報、有初步證據或線索等原因對涉案主體依法進行調查的;
(三)專項整治活動中安排的檢查或執法抽檢;
(四)對政府性農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的日常監管和實施完成后的驗收工作。
第四條 根據“誰許可 誰監管”的原則,對檢查對象的行政檢查實行分級負責。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由本廳發放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檢查。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本級發放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檢查。
對非行政許可但需納入行政監管的,由實施行政檢查的單位分級確定檢查對象。
第五條 廳執法監督處負責制定總體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對隨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檢查組移送的違法行為,及時組織和監督屬地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查處。根據群眾舉報或執法辦案需要,對檢查對象是否依法生產、經營開展隨機檢查或執法檢查,負責對檢查對象生產、經營的產品開展監督抽檢。
廳各具有行政審批、監管職責的單位(科技教育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處、畜牧獸醫局、漁業漁政局、種業管理處、農業機械化管理處等,以下簡稱檢查單位)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建立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名錄庫,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年度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承擔對檢查對象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事項相關規范要求以及安全生產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開展隨機檢查。法律法規有年度監督抽檢要求的,按照要求開展監督抽檢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單兩庫”
第六條 省、市、縣三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第四、五條和本條規定分級制定“一單兩庫”。
廳各檢查單位負責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人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經分管領導簽批后交廳執法監督處匯總。同時,廳各檢查單位負責監督指導市縣級制定本級“一單兩庫”,不得遺漏。
廳執法監督處負責在江西省“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上傳廳各檢查單位制定的“一單兩庫”。
第七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明確抽查事項、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抽查方式等。同時,各檢查單位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以及實際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方案,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分類逐項涵蓋廳本級發放行政許可的所有行政相對人和監管對象。檢查對象發生變動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分類逐項涵蓋廳本級所有有資格的檢查人員,借調、聘用人員不得列入。檢查人員發生變動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實施
第十條 廳各檢查單位應在每年11月底完成下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制定,經分管廳領導審批后交廳執法監督處匯總,在每年12月底前由廳執法監督處將下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統一報送省司法廳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未列入年度隨機檢查計劃的,各檢查單位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十一條 有多個種類抽查事項或者對同一檢查對象有多項檢查事項的,應進行整合,防止過度檢查、重復檢查。
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根據被檢查對象情況和農產品、農資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錄庫內市場主體的5%,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二條 按照上級部門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門工作需要,臨時開展特定領域(行業)專項檢查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專項行政檢查計劃,并報送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檢查有特別規定的、上級機關交辦的,或者因投訴舉報等監管工作需要,依法對有違法嫌疑的監管對象進行針對性檢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檢查計劃,但是應隨機抽取行政檢查人員,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檢查組組建。開展隨機檢查前,應成立檢查組,由廳執法監督處工作人員在監督平臺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每個檢查組不得少于2人,組長由檢查單位的行政人員擔任。未列入檢查人員名錄庫的人員不得參與行政檢查活動。根據檢查需求,需要專家參與檢查的,檢查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專家參與檢查組檢查活動。
為有利于減少檢查次數,避免重復檢查,對農資生產企業、生豬屠宰企業的檢查,鼓勵行政檢查與行政執法檢查聯合開展,由廳執法監督處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另隨機抽取執法人員,每組安排2名執法人員參與檢查組。
檢查人員不足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分管廳領導批準,可在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同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調熟悉擬檢查事項、領域相關業務知識的檢查人員,開展跨區域行政檢查。被抽調的檢查人員參與檢查所發生的差旅費用由檢查組織單位承擔。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十四條 確定檢查對象。由廳執法監督處根據年初的行政檢查計劃,在監督平臺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或者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五條 開展檢查。檢查組進入被檢查對象場所時,應主動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檢查通知書》,告知行政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人員名單等。
檢查人員在檢查中,應認真核驗檢查事項,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確認,《現場檢查筆錄》應全面、客觀、完整地反映檢查工作情況。發現有涉嫌違法行為的,應收集有關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注明證據的來源。
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中,應佩戴執法記錄儀,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六條 強化結果運用。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職權范圍內且可依法當場處理的,及時現場處理;問題嚴重但尚未構成違法需要責令整改的,屬于農業農村部門管轄的,報請廳檢查單位以省農業農村廳名義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由檢查單位負責督促整改;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由檢查單位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組應及時報廳執法監督處,由廳執法監督處組織或移送相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廳執法監督處要及時公開違法案件查處結果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農業、農資領域嚴重失信者要納入黑名單管理,在財政資金項目、招投標等安排中嚴禁黑名單主體單位參與,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十七條 行政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行政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實施步驟、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行政檢查報告按照程序審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各檢查單位要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強化過程管控,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對工作失職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本細則,制定本級實施細則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縣級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涵蓋法律法規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屬地監管對象。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廳執法監督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制定的《江西省農業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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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效能,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農業農村部關于推廣隨機抽查工作,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等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農業農村系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公正高效、協同推進的原則。隨機抽查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機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切實解決行政檢查選擇性、隨意性等問題,為農業農村生產經營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下列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
(二)因群眾投訴舉報、有初步證據或線索等原因對涉案主體依法進行調查的;
(三)專項整治活動中安排的檢查或執法抽檢;
(四)對政府性農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的日常監管和實施完成后的驗收工作。
第四條 根據“誰許可 誰監管”的原則,對檢查對象的行政檢查實行分級負責。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由本廳發放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檢查。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本級發放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檢查。
對非行政許可但需納入行政監管的,由實施行政檢查的單位分級確定檢查對象。
第五條 廳執法監督處負責制定總體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對隨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檢查組移送的違法行為,及時組織和監督屬地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查處。根據群眾舉報或執法辦案需要,對檢查對象是否依法生產、經營開展隨機檢查或執法檢查,負責對檢查對象生產、經營的產品開展監督抽檢。
廳各具有行政審批、監管職責的單位(科技教育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處、畜牧獸醫局、漁業漁政局、種業管理處、農業機械化管理處等,以下簡稱檢查單位)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建立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名錄庫,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年度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承擔對檢查對象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事項相關規范要求以及安全生產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開展隨機檢查。法律法規有年度監督抽檢要求的,按照要求開展監督抽檢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單兩庫”
第六條 省、市、縣三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第四、五條和本條規定分級制定“一單兩庫”。
廳各檢查單位負責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人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經分管領導簽批后交廳執法監督處匯總。同時,廳各檢查單位負責監督指導市縣級制定本級“一單兩庫”,不得遺漏。
廳執法監督處負責在江西省“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上傳廳各檢查單位制定的“一單兩庫”。
第七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明確抽查事項、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抽查方式等。同時,各檢查單位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以及實際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方案,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分類逐項涵蓋廳本級發放行政許可的所有行政相對人和監管對象。檢查對象發生變動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分類逐項涵蓋廳本級所有有資格的檢查人員,借調、聘用人員不得列入。檢查人員發生變動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實施
第十條 廳各檢查單位應在每年11月底完成下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制定,經分管廳領導審批后交廳執法監督處匯總,在每年12月底前由廳執法監督處將下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統一報送省司法廳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未列入年度隨機檢查計劃的,各檢查單位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十一條 有多個種類抽查事項或者對同一檢查對象有多項檢查事項的,應進行整合,防止過度檢查、重復檢查。
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根據被檢查對象情況和農產品、農資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錄庫內市場主體的5%,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二條 按照上級部門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門工作需要,臨時開展特定領域(行業)專項檢查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專項行政檢查計劃,并報送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檢查有特別規定的、上級機關交辦的,或者因投訴舉報等監管工作需要,依法對有違法嫌疑的監管對象進行針對性檢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檢查計劃,但是應隨機抽取行政檢查人員,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檢查組組建。開展隨機檢查前,應成立檢查組,由廳執法監督處工作人員在監督平臺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每個檢查組不得少于2人,組長由檢查單位的行政人員擔任。未列入檢查人員名錄庫的人員不得參與行政檢查活動。根據檢查需求,需要專家參與檢查的,檢查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專家參與檢查組檢查活動。
為有利于減少檢查次數,避免重復檢查,對農資生產企業、生豬屠宰企業的檢查,鼓勵行政檢查與行政執法檢查聯合開展,由廳執法監督處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另隨機抽取執法人員,每組安排2名執法人員參與檢查組。
檢查人員不足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分管廳領導批準,可在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同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調熟悉擬檢查事項、領域相關業務知識的檢查人員,開展跨區域行政檢查。被抽調的檢查人員參與檢查所發生的差旅費用由檢查組織單位承擔。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十四條 確定檢查對象。由廳執法監督處根據年初的行政檢查計劃,在監督平臺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或者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五條 開展檢查。檢查組進入被檢查對象場所時,應主動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檢查通知書》,告知行政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人員名單等。
檢查人員在檢查中,應認真核驗檢查事項,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確認,《現場檢查筆錄》應全面、客觀、完整地反映檢查工作情況。發現有涉嫌違法行為的,應收集有關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注明證據的來源。
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中,應佩戴執法記錄儀,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六條 強化結果運用。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職權范圍內且可依法當場處理的,及時現場處理;問題嚴重但尚未構成違法需要責令整改的,屬于農業農村部門管轄的,報請廳檢查單位以省農業農村廳名義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由檢查單位負責督促整改;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由檢查單位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組應及時報廳執法監督處,由廳執法監督處組織或移送相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廳執法監督處要及時公開違法案件查處結果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農業、農資領域嚴重失信者要納入黑名單管理,在財政資金項目、招投標等安排中嚴禁黑名單主體單位參與,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十七條 行政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行政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實施步驟、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行政檢查報告按照程序審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各檢查單位要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強化過程管控,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對工作失職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本細則,制定本級實施細則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縣級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涵蓋法律法規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屬地監管對象。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廳執法監督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制定的《江西省農業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