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已由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8月25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5日
濟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20年8月25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履行憲法、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通過的《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范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容的文件;
(二)關于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內部日常管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過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機構)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章 備 案
第六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對某一事項所作的具體規定;
(四)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監察、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五)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六)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內容在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區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監察、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鎮有關工作機構報送。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自確定的機構報送。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備案文件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制定依據、制定說明等有關文件。制定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報送備案時,應當同時報送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應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備案文件的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綜合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
每 年一月底前,各報送部門(機構)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備案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
接收、登記備案文件時,應當審查其構成要件、格式標準等。不屬于備案審查范圍的,不予備案登記;對構成要件不全、格式標準不符的,應當予以退回,并限期重新報送;對符合報送要求的備案文件,予以備案登記。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或者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接收、登記,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批轉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向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依法進行審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移送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移送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移送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移送情況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十三條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啟動審查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說明情況:
(一)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此前已就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與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此前對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的;
(四)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安排,可以對以下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接收備案文件后,應當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同時審查。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向審查建議人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審查建議人補充有關材料。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研,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 涉及復雜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協助審查。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審查程序啟動后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對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問題且情況復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方面:
(一)是否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
(二)是否違反立法法第八條,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作出規定;
(三)是否超越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五)是否與法律、法規和上位規范性文件明顯不一致,或者與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
(六)是否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七)是否維護政令統一、市場統一;
(八)是否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沖突;
(九)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十)其他涉及合法性或者合規性的事項。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理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方面:
(一)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三)是否存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制定文件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目的明顯不匹配的情形;
(四)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五)是否存在其他明顯不合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規范性審查,主要審查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范等。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統一向報送部門(機構)提出,并督促其及時辦理。
必要時,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督促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并及時反饋報送部門(機構)。
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情形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報送部門(機構);
(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或者有關規定實施后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臺、需要報送部門(機構)了解掌握的,或者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應當向報送部門(機構)提出建議;
(三)規范性文件有關內容表述不夠規范的,有關規定不夠合理的,或者在執行中可能產生偏差、引起誤解的,或者制定程序不規范的,應當對報送部門(機構)進行書面提醒。
報送部門(機構)在收到書面提醒后應當主動整改,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防范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報送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提醒后三十日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備案通過,由制定機關進行糾正:
(一)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
(三)同上位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四)明顯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權限的;
(六)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后兩個月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糾正后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可以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根據審查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在審查工作結束后十五日內,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提出審查要求的機關進行反饋。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在審查工作結束后十五日內,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進行反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備案工作情況書面通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和報送部門(機構)。
第二十九條 報送部門(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問題或者不予糾正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后,給予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5日
濟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20年8月25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履行憲法、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通過的《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范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容的文件;
(二)關于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內部日常管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過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機構)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章 備 案
第六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對某一事項所作的具體規定;
(四)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監察、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五)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六)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內容在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區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監察、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鎮有關工作機構報送。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自確定的機構報送。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備案文件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制定依據、制定說明等有關文件。制定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報送備案時,應當同時報送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應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備案文件的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綜合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
每 年一月底前,各報送部門(機構)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備案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
接收、登記備案文件時,應當審查其構成要件、格式標準等。不屬于備案審查范圍的,不予備案登記;對構成要件不全、格式標準不符的,應當予以退回,并限期重新報送;對符合報送要求的備案文件,予以備案登記。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或者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接收、登記,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批轉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向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依法進行審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移送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移送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移送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移送情況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十三條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啟動審查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說明情況:
(一)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此前已就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與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此前對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的;
(四)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安排,可以對以下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接收備案文件后,應當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同時審查。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向審查建議人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審查建議人補充有關材料。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研,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 涉及復雜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協助審查。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審查程序啟動后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對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問題且情況復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方面:
(一)是否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
(二)是否違反立法法第八條,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作出規定;
(三)是否超越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五)是否與法律、法規和上位規范性文件明顯不一致,或者與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
(六)是否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七)是否維護政令統一、市場統一;
(八)是否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沖突;
(九)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十)其他涉及合法性或者合規性的事項。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理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方面:
(一)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三)是否存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制定文件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目的明顯不匹配的情形;
(四)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五)是否存在其他明顯不合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規范性審查,主要審查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范等。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統一向報送部門(機構)提出,并督促其及時辦理。
必要時,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督促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并及時反饋報送部門(機構)。
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情形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報送部門(機構);
(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或者有關規定實施后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臺、需要報送部門(機構)了解掌握的,或者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應當向報送部門(機構)提出建議;
(三)規范性文件有關內容表述不夠規范的,有關規定不夠合理的,或者在執行中可能產生偏差、引起誤解的,或者制定程序不規范的,應當對報送部門(機構)進行書面提醒。
報送部門(機構)在收到書面提醒后應當主動整改,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防范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報送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提醒后三十日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備案通過,由制定機關進行糾正:
(一)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
(三)同上位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四)明顯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權限的;
(六)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后兩個月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糾正后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可以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根據審查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在審查工作結束后十五日內,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提出審查要求的機關進行反饋。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在審查工作結束后十五日內,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進行反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備案工作情況書面通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和報送部門(機構)。
第二十九條 報送部門(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問題或者不予糾正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后,給予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