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場監管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加強與同級行政審批部門的協調對接,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下列三類:
(一)食品銷售
1.散裝食品銷售;
2.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
(二)餐飲服務
1.熱食類食品制售;
2.冷食類食品制售;
3.生食類食品制售;
4.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5.自制飲品制售等。
(三)食品經營管理
1.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2.餐飲服務連鎖管理;
3.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者從事下列經營行為,可以申請簡單制售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標注簡單制售:
(一)即食食品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制售行為;
(二)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
簡單制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和自制飲品(簡單制售)。已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請相應的僅簡單制售經營項目。
第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只能申報一種主體業態,不可以復選。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集中用餐單位開辦食堂的,應當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報告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經營場所一許可”原則,僅申請食品經營管理類的食品經營者除外。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經營場所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載明的地址不一致,其上級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前置審批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出具情況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船舶食品經營的許可及報告管理工作,原則上由客運船舶經營期間主要靠泊點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如果無法確定主要靠泊點,船舶食品經營的許可及報告管理工作,由經營主體注冊登記住所地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負責。
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根據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且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變更可即時辦理項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十條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及實際需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應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優化事前指導、主題集成服務、證照聯辦、遠程核查等政務服務,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第二章 許可審查通用要求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范要求。
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機制:
(一)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四)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六)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七)廢棄物處置制度;
(八)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十)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
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還應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
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還應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體檢合格)方可上崗工作?;加行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根據經營項目、經營品種和規模,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查驗食品相關產品產品合格證明的制度,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購和使用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建立查驗供貨商許可證的制度。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器具、餐飲具等材質應無毒、無味、抗腐蝕,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第十七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類別、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貯存場所、人員及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和規范等均應符合本章通用要求。
第十八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具備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檢驗的條件。自行檢驗的,應設置相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第三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選擇地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應設置相應的初加工、切配、烹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更衣、清潔工用具存放場所等。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外,其他場所均應當設在室內。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第二十條 食品制售活動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二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的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耐腐蝕,地面平坦防滑、無裂縫、無破損、無積水積垢,結構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裝的篦子應使用金屬材料制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小于10mm。
第二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的涂覆或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洗。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鋪設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
第二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閉合嚴密,采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結構上應易于維護、清潔。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光滑、不易積垢。餐飲服務場所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應安裝空氣幕、防蠅膠簾、防蟲紗窗、防鼠板等設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門的縫隙應小于6mm。防蠅膠簾應覆蓋整個門框,底部離地距離小于2cm,相鄰膠簾條的重疊部分不少于2cm。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應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
第二十五條 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無毒、無異味、堅固、無裂縫、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具備防止鼠類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條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飪、食品冷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不吸水、耐高溫、耐腐蝕。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潔的餐用具暴露區域上方的天花板應能避免灰塵散落,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較多區域的天花板有適當坡度。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食品制作需要,不應改變食品的感官色澤。
第二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洗手設施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洗手設施附近應配備洗手用品和干手設施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第二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操作場所應根據制作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產品原料應分別設置清洗水池。
應分別設置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產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二十九條 食品制作使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制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應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處理設備或者煮沸設施設備(直接使用預包裝飲用水的除外)。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與設備的容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應分別設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潔工用具的清洗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配備計量工具,分別設置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
應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專用保潔設施。保潔設施應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清潔工用具等存放設施應與食品存放設施、餐具保潔存放設施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三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非手動帶蓋的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存放容器應與食品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二條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設備應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三條 根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應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者貯存場所、貯存設施以及冷凍、冷藏設施。按照規定需留樣的,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同一庫房內貯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應分設存放區域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庫房應設通風、防潮設施。
冷凍、冷藏柜(庫)應設有可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設專柜(位)貯存,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三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產生油煙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排汽裝置。與外界直接相通的排氣口外應加裝易于清潔的防蟲篩網。
第三十五條 更衣區與食品處理區應處于同一建筑內,應位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附近,更衣設施的數量應滿足需要。
第三十六條 衛生間不得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衛生間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衛生間應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應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衛生間的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開設置。衛生間出口附近應設置符合條件的洗手設施。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分切操作的(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間。
第三十八條 從事備餐,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果蔬拼盤等的制作,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
第三十九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應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的墻裙應鋪設到墻頂。
專間的門、窗應閉合嚴密、無變形、無破損。專間的門應堅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動關閉。專間內外運送食品的窗口應專用,大小以可通過運送食品的容器為準。
(二)專間內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水龍頭和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四)應配備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第四十條 專用操作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專區專用,應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二)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必要時,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應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或用品。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節 中央廚房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一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制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與制作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二)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易于清潔。
(三)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四)應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專間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要求。
(五)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分裝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條 設施設備要求
(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
(二)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
(三)應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施設備。
(四)應配備能正常運轉且滿足需要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消毒設施不能滿足所有餐用具同時消毒時,設有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并明顯標識用途。
第四十三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
(三)應當根據食物特點,配備冷藏或保溫等設施,保證食品配送過程的溫度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四條 配備易腐食品成品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 食品檢驗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三)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食品處理區面積應不小于300㎡。食品加工自動化程度較高的,可適當增加最大供餐人數。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要求。
(三)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易于清潔。
(四)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五)應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設施設備要求
(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洗手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二)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
(三)應配備能夠滿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采用冷藏方式貯存的,應配備符合規定時間內降至冷藏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應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備設施。
第四十八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
(三)應配備冷藏或保溫等設施,保證運輸時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九條 配備易腐食品成品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 食品檢驗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三)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五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一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的,應設專用的備餐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五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使用面積大于或等于30㎡的單位食堂集中備餐應當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設立專間;食品處理區使用面積小于30㎡的單位食堂集中備餐應當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設立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三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以及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五十四條 配備易腐食品成品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十五條 高校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材料受理、發證環節由屬地縣(市、區)負責?,F場核查由設區市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教育管理層級對應關系和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審查人員進行。
第六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引入承包經營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還應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監管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五十八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縣級行政轄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與承包內容相匹配的經營項目。
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
第五十九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六十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節 其他
第六十一條 申請熱食類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申請許可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六節的相應規定。
第六十四條 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的除外),需取得相應食品經營項目許可,但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第四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六十五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與生活區分隔。
第六十六條 銷售場所的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
第六十七條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保持空氣清新無異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六十八條 銷售、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冷凍庫溫度記錄和顯示設備應放置在冷庫外部便于監測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
第六十九條 食品銷售過程需要運輸食品的,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
(一)運輸工具應具備防雨、防塵設施。
(二)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
(三)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污染。
(四)食品在運輸過程中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五)同一運輸工具運輸不同食品時,應做好分裝、分離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條 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
第七十一條 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區域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散裝食品售貨工具應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或存放于專用的散裝食品售貨工具存放容器內。
第七十二條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采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設置便于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七十三條 對由食品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還應在分裝后的食品外包裝上標明分裝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分裝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不得延長原有的食品保質期。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應無毒、無害、無異味,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第七十四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溫度控制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
第七十五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五章 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六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七十七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中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實體店餐飲服務管理經驗。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凍)等設備設施。
(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供貨商信息、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配送清單(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
(四)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制度。
(五)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選址及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以及設備或者設施要求。
第七十八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七十九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設立分公司的,應具有對分公司統一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分公司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設立子公司、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的,應具有對子公司、絕對控股的其他企業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第八十條 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八十一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二節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二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制度。
第八十三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設置在固定地點,設備放置在無淋雨、陽光直射的場所,或有擋雨、遮陽等防護設施。并在設備上展示便于消費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經營者的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電子證書。固定地點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提供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
第八十四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設備中的食品應存放于專用包裝或容器中,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食品自動設備密閉性應能有效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
第八十五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具備經營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凍或者熱藏條件,具有溫度控制和監測設施。
第八十六條 食品自動設備具備食品制售功能的,與原料、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應具備內置的自動洗消裝置或相應的洗消設備設施。
第八十七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八十八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建立查驗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制度。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制售的,應建立查驗其食品、半成品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制度。
第八十九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九十條 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應符合直接飲用水標準。
第九十一條 配送食品的運輸車輛,應保證食品所需的貯存溫度。
第三節 簡單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十二條 申請簡單制售許可證的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當設立簡單制售加工處理過程所需的相應操作間或專區,使用面積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設置專區的,應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
(二)應配備與加工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容器、工用具及清洗消毒設備。
(三)根據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設置初加工場所,可簡化或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
第九十三條 有存放廢棄物的容器,容器配有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用語的含義:
(一)散裝熟食,指食品生產者生產的、在經營過程中以散裝食品形式銷售的熟食制品。
(二)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無初加工、切配等環節,僅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進行簡單熱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
(三)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經過簡單初加工、切配等環節,僅對食品原料、預包裝即食食品進行拆封、調味、擺盤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
(四)自制飲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飲品加工過程中僅進行簡單調配、沖泡、分裝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飲用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 食品攤販、小餐飲等的審查不適用本細則。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細則實施后辦理變更、延續、注銷或補辦的,按本細則辦理。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5年11月27日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參考
2.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餐飲服務)
3.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4.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5.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
6.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經營管理)
7.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自動設備)
8.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簡單制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