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現就海南省全面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發證及登記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海南省范圍內列入該名錄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均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二、實施時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核發管理的33個行業中,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15日之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二)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其他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新建項目應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精煉石油產品制造251、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鋼壓延加工313、貴金屬冶煉322、火力發電4411(以煤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4417、環境治理業772等行業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核發權限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6號令執行)。
(二)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或行政審批局)負責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
四、申領程序
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或辦理排污登記。屬于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申請前公開,屬于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進行申請前公開,屬于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填報后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
五、證后管理要求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要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按要求及時填報提交執行報告,做好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定期開展自行監測等工作。
六、法律責任
1、對于無證排污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對于不按證排污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咨詢電話:0898-65236072;排污單位可直接向當地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7日
一、實施范圍
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海南省范圍內列入該名錄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均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二、實施時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核發管理的33個行業中,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15日之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二)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其他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新建項目應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精煉石油產品制造251、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鋼壓延加工313、貴金屬冶煉322、火力發電4411(以煤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4417、環境治理業772等行業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核發權限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6號令執行)。
(二)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或行政審批局)負責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
四、申領程序
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排污許可證申請或辦理排污登記。屬于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申請前公開,屬于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進行申請前公開,屬于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填報后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
五、證后管理要求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要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按要求及時填報提交執行報告,做好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定期開展自行監測等工作。
六、法律責任
1、對于無證排污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對于不按證排污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咨詢電話:0898-65236072;排污單位可直接向當地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