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業管理(農業農村)局,長白山管委會農水局,公主嶺市農業農村局,梅河口市農業農村局,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切實做好畜禽(蜜蜂)及其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用藥的指導和監督,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農牧發〔2020〕7號)要求,省局制定了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控計劃和監測項目
(一)監控計劃。
2021年全省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總計完成抽樣180批次。
(二)監測項目。
豬/肉中頭孢噻呋、四環素類+磺胺類+氟喹諾酮類、硝基咪唑類、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地塞米松、硝基咪唑類+頭孢噻呋、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地塞米松殘留檢測50批次,雞/肉中四環素+磺胺類+氟喹諾酮類、氯霉素、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尼卡巴嗪殘留標示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氯霉素+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尼卡巴嗪殘留標示物、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藥物殘留檢測50批次,雞/蛋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四環素類、金剛烷胺、氟喹諾酮類+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四環素類+金剛烷胺、氟喹諾酮類藥物殘留檢測50批次。
二、任務分工
省局負責本計劃的組織實施及監督指導工作;各市州(含省直管縣市)畜牧業管理(農村農村)局負責本計劃的抽樣工作,并嚴格按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任務分配表(見附件1)組織官方抽樣人員抽樣;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負責組織本計劃樣品寄送、經費結轉、信息匯總報送以及完成轄區獸藥殘留監控任務的抽樣檢測工作;超標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啟動超標樣品追溯程序和對超標樣品實施查處、反饋工作。
三、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
按農業農村部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見附件2)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殘留限量*為臨時限量規定,適用于本年度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執行;檢測方法具體內容見附件3。
四、工作時限
2021年全省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執行時間為2021年7月10日和2021年12月10日兩個時段,分時段完成。各市州(含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時段結束前按時組織完成抽樣工作,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按規定對抽樣樣品進行登記交接和配套樣品檢測,并按要求及時上報檢測結果。
五、工作要求
(一)獸藥殘留抽樣、檢測和結果上報按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官方取樣程序》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見附件4,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執行,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
(二)要結合疫情形勢科學確定抽樣方式,全年分兩個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得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三)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對國家計劃已確定的檢測限和檢測方法進行調整的,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并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四)篩選方法必須采用經農業農村部備案的殘留檢測試劑盒。以篩選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并以確證檢測結果上報。
(五)必須嚴格執行殘留檢測陽性樣品報告制度和抽樣信息上報制度,按要求及時填報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情況匯總表(見附件5)、檢測結果匯總表(見附件6)和陽性樣品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見附件7)。檢測陽性結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局和抽樣單位。
(六)必須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追溯制度。對檢出的陽性樣品,要及時進行后續跟蹤抽樣檢測。后續跟蹤抽樣比例為1:5,即每發現一個陽性樣品,對被抽檢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個樣品,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轄區殘留監控計劃。
(七)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操作要點》要求,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并按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檢測結果匯總表格式要求,將檢測結果分別報省局和殘留辦。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省局。
六、結果處理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超標樣品的后續處理,省局負責督辦工作,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本系統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醫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使用了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發現假劣、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繳銷毀,并通報省局和標稱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從重處罰的情形,要依法對相關獸藥經營企業、生產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四)超標樣品處理結果報省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對海關部門超標檢測報告的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及時反饋。
附件:
1.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任務分配表
2.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3.推薦檢測方法
4.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5.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情況匯總表
6.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檢測結果匯總表
7.獸藥殘留監控計劃陽性樣品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切實做好畜禽(蜜蜂)及其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用藥的指導和監督,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農牧發〔2020〕7號)要求,省局制定了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控計劃和監測項目
(一)監控計劃。
2021年全省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總計完成抽樣180批次。
(二)監測項目。
豬/肉中頭孢噻呋、四環素類+磺胺類+氟喹諾酮類、硝基咪唑類、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地塞米松、硝基咪唑類+頭孢噻呋、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地塞米松殘留檢測50批次,雞/肉中四環素+磺胺類+氟喹諾酮類、氯霉素、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尼卡巴嗪殘留標示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氯霉素+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尼卡巴嗪殘留標示物、地克珠利+氟苯尼考及其代謝物、金剛烷胺+大環內酯類和林可胺類藥物殘留檢測50批次,雞/蛋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四環素類、金剛烷胺、氟喹諾酮類+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四環素類+金剛烷胺、氟喹諾酮類藥物殘留檢測50批次。
二、任務分工
省局負責本計劃的組織實施及監督指導工作;各市州(含省直管縣市)畜牧業管理(農村農村)局負責本計劃的抽樣工作,并嚴格按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任務分配表(見附件1)組織官方抽樣人員抽樣;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負責組織本計劃樣品寄送、經費結轉、信息匯總報送以及完成轄區獸藥殘留監控任務的抽樣檢測工作;超標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啟動超標樣品追溯程序和對超標樣品實施查處、反饋工作。
三、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
按農業農村部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見附件2)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殘留限量*為臨時限量規定,適用于本年度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執行;檢測方法具體內容見附件3。
四、工作時限
2021年全省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執行時間為2021年7月10日和2021年12月10日兩個時段,分時段完成。各市州(含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時段結束前按時組織完成抽樣工作,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按規定對抽樣樣品進行登記交接和配套樣品檢測,并按要求及時上報檢測結果。
五、工作要求
(一)獸藥殘留抽樣、檢測和結果上報按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官方取樣程序》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見附件4,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執行,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
(二)要結合疫情形勢科學確定抽樣方式,全年分兩個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得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三)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對國家計劃已確定的檢測限和檢測方法進行調整的,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并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四)篩選方法必須采用經農業農村部備案的殘留檢測試劑盒。以篩選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并以確證檢測結果上報。
(五)必須嚴格執行殘留檢測陽性樣品報告制度和抽樣信息上報制度,按要求及時填報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情況匯總表(見附件5)、檢測結果匯總表(見附件6)和陽性樣品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見附件7)。檢測陽性結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局和抽樣單位。
(六)必須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追溯制度。對檢出的陽性樣品,要及時進行后續跟蹤抽樣檢測。后續跟蹤抽樣比例為1:5,即每發現一個陽性樣品,對被抽檢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個樣品,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轄區殘留監控計劃。
(七)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操作要點》要求,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并按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檢測結果匯總表格式要求,將檢測結果分別報省局和殘留辦。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省局。
六、結果處理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超標樣品的后續處理,省局負責督辦工作,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本系統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醫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使用了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發現假劣、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繳銷毀,并通報省局和標稱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從重處罰的情形,要依法對相關獸藥經營企業、生產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四)超標樣品處理結果報省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對海關部門超標檢測報告的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及時反饋。

1.2021年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任務分配表
2.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3.推薦檢測方法
4.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5.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情況匯總表
6.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檢測結果匯總表
7.獸藥殘留監控計劃陽性樣品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