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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寵物疫病抗原篩查產品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農辦法函〔2024〕21號)

   2024-12-24 442
核心提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請示中反映的寵物疫病抗原篩查產品用于對寵物特定疾病病毒的篩查,屬于對寵物疾病的診斷物質,應當界定為獸藥,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寵物疫病抗原篩查產品問題認定的請示》(鄂農函〔2024〕1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請示中反映的寵物疫病抗原篩查產品用于對寵物特定疾病病毒的篩查,屬于對寵物疾病的診斷物質,應當界定為獸藥,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農業農村辦公廳關于寵物疫病抗原篩查產品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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