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農業農村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準確性,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農辦牧〔2020〕42 號)要求,嚴格規范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動物檢疫或疫病監測、診斷中,對生豬及其產品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應當使用已取得農業農村部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產品批準文號信息可在中國獸藥信息網“獸藥基礎數據庫”中查詢。
二、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未參加或未通過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試驗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以及通過比對試驗但目前未申請注冊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詳見附件1),一律停止生產經營。
三、通過比對試驗、已申請注冊但尚未獲得批準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詳見附件 2),可繼續生產經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各市(區)農業農村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使用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單位的監管,確保所用制品質量符合要求,確保檢測結果科學準確。重點對動物疫控機構監測、生豬屠宰場自檢、
第三方實驗室檢測等診斷制品使用環節開展自查,嚴禁使用無批準文號產品,提升非洲豬瘟檢測準確性。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使用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行為。
附件:
1.通過比對試驗但未申請注冊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名單
2.通過比對試驗、已申請注冊但未獲得批準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名單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0 年 9 月 8 日
為進一步提高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準確性,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農辦牧〔2020〕42 號)要求,嚴格規范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動物檢疫或疫病監測、診斷中,對生豬及其產品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應當使用已取得農業農村部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產品批準文號信息可在中國獸藥信息網“獸藥基礎數據庫”中查詢。
二、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未參加或未通過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試驗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以及通過比對試驗但目前未申請注冊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詳見附件1),一律停止生產經營。
三、通過比對試驗、已申請注冊但尚未獲得批準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詳見附件 2),可繼續生產經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各市(區)農業農村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使用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單位的監管,確保所用制品質量符合要求,確保檢測結果科學準確。重點對動物疫控機構監測、生豬屠宰場自檢、
第三方實驗室檢測等診斷制品使用環節開展自查,嚴禁使用無批準文號產品,提升非洲豬瘟檢測準確性。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使用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行為。

1.通過比對試驗但未申請注冊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名單
2.通過比對試驗、已申請注冊但未獲得批準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名單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