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安委會,中省直有關單位: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已經省安委會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12月22日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發〔2020〕8號)、《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廳字〔2019〕10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巡查工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督促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要求,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巡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巡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省安委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對各市(地)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根據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縣級黨委政府和重點企業,每五年實現對各市(地)“全覆蓋”巡查。巡查應不影響被巡查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著力發現解決突出問題。省安委會根據年度或重點時段確定的專題開展安全生產巡查,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力,且事故多發、重大隱患集中的地區,由省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會同法院、檢察院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安全生產聯合督察,嚴肅查處事故、隱患背后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相關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責任。
(三)重在巡查成果應用。巡查結果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并作為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獎勵懲處和使用的重要參考。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及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條 巡查主要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情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有關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要求落實情況,貫徹執行《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落實省安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情況,安全生產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城市安全發展措施推進情況,落實安全投入、實施“科技強安”、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等情況。
(四)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打非治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重大隱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險源管控,不斷提高安全風險預防控制能力等情況。
(五)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強化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等情況。
(六)省安委會部署的其它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根據每次巡查任務需要,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抽調相關人員,在一個巡查工作周期內相對固定開展巡查工作。
(一)實行組長負責制,由中省直有關單位熟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廳級領導干部擔任組長,負責組織研究確定巡查重點、巡查進度和巡查報告,組織召開巡查會議,研究解決巡查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巡查發現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等。
(二)根據巡查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副組長,配合組長工作。設置聯絡員,由中省直有關單位從事安全監管工作的處級領導干部擔任,負責制定具體巡查計劃,組織實施各項巡查工作,組織起草巡查報告等。
(三)根據巡查任務需要確定其他成員人數,由中省直有關單位從事安全監管工作的干部擔任,按照巡查組工作分工,認真細致完成相關巡查工作任務。
第六條抽調巡查組人員應當嚴格標準,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三)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可能影響公正開展巡查工作的,應當回避。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七條巡查工作可視情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通知被巡查地區;在巡查工作開始前,組織巡查組人員集中培訓。各巡查組根據巡查工作方案,細化任務安排,認真細致開展工作。
(二)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后,應當向被巡查地區通報巡查工作任務。
(三)巡查組應當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反饋相關巡查情況,指出問題和隱患,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四)各巡查組應當在對一個地區巡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省安委會報送巡查工作報告。
(五)巡查工作報告經省安委會審定后,向被巡查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集中反饋。巡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線索,進行分類處置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移交有關部門和市(地)黨委政府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
(六)被巡查地區收到巡查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意見,并于1個月內將整改和查處情況報送省安委會。
(七)省安委會將巡查結果納入對各地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呈報省委省政府,抄報省委組織部。同時,以適當形式將被巡查地區整改情況和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巡查組可結合巡查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地區實際,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查地區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列席被巡查地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三)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區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四)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
(五)依據不同情形對地方黨委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六)以暗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七)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巡查工作由省安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省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參加巡查工作期間,在職人員應與原單位工作脫鉤。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巡查的日常工作,設立省安全生產巡查督察辦公室,專門負責巡查、督察組織工作。
第十條 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都要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要進行音像視頻攝錄。省安委會辦公室建立臺賬,跟蹤被巡查地區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回頭看”檢查,確保實現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 巡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省安委會明確賦予的權限、職責,公正、廉潔開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員要如實報告巡查工作情況,不得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確保巡查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第十二條 被巡查地區要自覺接受巡查,不得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對違反以上要求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對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巡查,參照本制度執行。各市(地)可參照本制度制定市級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已經省安委會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12月22日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發〔2020〕8號)、《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廳字〔2019〕10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巡查工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督促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要求,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巡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巡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省安委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對各市(地)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根據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縣級黨委政府和重點企業,每五年實現對各市(地)“全覆蓋”巡查。巡查應不影響被巡查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著力發現解決突出問題。省安委會根據年度或重點時段確定的專題開展安全生產巡查,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力,且事故多發、重大隱患集中的地區,由省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會同法院、檢察院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安全生產聯合督察,嚴肅查處事故、隱患背后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相關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責任。
(三)重在巡查成果應用。巡查結果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并作為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獎勵懲處和使用的重要參考。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及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條 巡查主要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情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有關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個必須”要求落實情況,貫徹執行《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落實省安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情況,安全生產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城市安全發展措施推進情況,落實安全投入、實施“科技強安”、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等情況。
(四)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打非治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重大隱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險源管控,不斷提高安全風險預防控制能力等情況。
(五)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強化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等情況。
(六)省安委會部署的其它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根據每次巡查任務需要,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抽調相關人員,在一個巡查工作周期內相對固定開展巡查工作。
(一)實行組長負責制,由中省直有關單位熟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廳級領導干部擔任組長,負責組織研究確定巡查重點、巡查進度和巡查報告,組織召開巡查會議,研究解決巡查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巡查發現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等。
(二)根據巡查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副組長,配合組長工作。設置聯絡員,由中省直有關單位從事安全監管工作的處級領導干部擔任,負責制定具體巡查計劃,組織實施各項巡查工作,組織起草巡查報告等。
(三)根據巡查任務需要確定其他成員人數,由中省直有關單位從事安全監管工作的干部擔任,按照巡查組工作分工,認真細致完成相關巡查工作任務。
第六條抽調巡查組人員應當嚴格標準,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三)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可能影響公正開展巡查工作的,應當回避。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七條巡查工作可視情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通知被巡查地區;在巡查工作開始前,組織巡查組人員集中培訓。各巡查組根據巡查工作方案,細化任務安排,認真細致開展工作。
(二)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后,應當向被巡查地區通報巡查工作任務。
(三)巡查組應當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反饋相關巡查情況,指出問題和隱患,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四)各巡查組應當在對一個地區巡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省安委會報送巡查工作報告。
(五)巡查工作報告經省安委會審定后,向被巡查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集中反饋。巡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線索,進行分類處置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移交有關部門和市(地)黨委政府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
(六)被巡查地區收到巡查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意見,并于1個月內將整改和查處情況報送省安委會。
(七)省安委會將巡查結果納入對各地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呈報省委省政府,抄報省委組織部。同時,以適當形式將被巡查地區整改情況和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巡查組可結合巡查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地區實際,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查地區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列席被巡查地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三)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區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四)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
(五)依據不同情形對地方黨委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六)以暗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七)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巡查工作由省安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省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參加巡查工作期間,在職人員應與原單位工作脫鉤。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巡查的日常工作,設立省安全生產巡查督察辦公室,專門負責巡查、督察組織工作。
第十條 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都要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要進行音像視頻攝錄。省安委會辦公室建立臺賬,跟蹤被巡查地區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回頭看”檢查,確保實現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 巡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省安委會明確賦予的權限、職責,公正、廉潔開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員要如實報告巡查工作情況,不得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確保巡查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第十二條 被巡查地區要自覺接受巡查,不得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對違反以上要求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對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巡查,參照本制度執行。各市(地)可參照本制度制定市級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