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根據《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我廳組織制定了《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工作規程》(見附件),現予印發。
附件: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工作規程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8月26日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發
附件:
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工作規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管理,強化省際間動物防疫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根據《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二、本工作規程所稱的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是指江蘇省外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入蘇單位),擬向江蘇省輸入的、經檢疫(或同時必須實施檢測)合格的供屠宰用豬、牛、羊、雞、鴨、鵝及其可食用產品。
三、擬向江蘇省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件向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備案。但下列動物產品除外:
(一)奶、蛋;
(二)已經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學加工方式處理、無法實施檢疫的動物產品;
(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轄范圍的動物性產品。
四、入蘇單位實行產地推薦方式申請備案,通過縣(市、區)級、地市級、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逐級審查,并經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發函推薦。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書面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并回函確認。
五、已經備案的入蘇單位,需要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按申請備案程序,通過所在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發函申請變更或注銷。
六、入蘇動物應當來自符合《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兩年或建場以來未發生重大動物疫病,且無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生豬年出欄3000頭以上或基礎母豬存欄200頭以上;牛、羊年出欄200頭以上;雞、鴨年出欄4萬只以上,鵝年出欄1萬只以上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戶)。
七、申請入蘇的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向養殖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并簽章:
(一)入蘇動物備案申請表(樣式見附表1);
(二)單位概況簡介(500字左右);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持證人親筆簽名);
(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六)安全養殖經營承諾書。
八、入蘇動物產品應當來自符合《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兩年或建場以來未發生重大動物疫病,且無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年實際屠宰規模達15萬頭以上、自營率超過50%,具備冷藏及其儲運設施的規模屠宰加工企業。
九、申請動物產品入蘇的屠宰加工企業應當向生產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并簽章:
(一)入蘇動物產品備案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
(二)單位概況簡介(500字左右);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持證人親筆簽名);
(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六)生豬屠宰加工企業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印件;
(七)誠信生產經營承諾書。
十、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須經江蘇省指定通道簽章方可進入(指定通道名單見附表3)。
十一、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可以組織對入蘇單位的生產條件和動物防疫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取消備案:
(一)入蘇的動物、動物產品出現違禁藥物殘留檢測超標并經確認的;
(二)連續兩年內沒有動物、動物產品入蘇的;
(三)原產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建議取消的;
(四)自行申請終止動物、動物產品入蘇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江蘇省有關動物防疫管理規定的。
十三、本工作規程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十四、本工作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的另行發布。
附表:
1.入蘇動物備案申請表.docx
2.入蘇動物產品備案申請表.docx
3.外埠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名單.docx
根據《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我廳組織制定了《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工作規程》(見附件),現予印發。
附件: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工作規程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8月26日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發
附件:
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工作規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管理,強化省際間動物防疫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根據《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二、本工作規程所稱的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是指江蘇省外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入蘇單位),擬向江蘇省輸入的、經檢疫(或同時必須實施檢測)合格的供屠宰用豬、牛、羊、雞、鴨、鵝及其可食用產品。
三、擬向江蘇省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件向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備案。但下列動物產品除外:
(一)奶、蛋;
(二)已經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學加工方式處理、無法實施檢疫的動物產品;
(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轄范圍的動物性產品。
四、入蘇單位實行產地推薦方式申請備案,通過縣(市、區)級、地市級、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逐級審查,并經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發函推薦。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書面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并回函確認。
五、已經備案的入蘇單位,需要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按申請備案程序,通過所在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發函申請變更或注銷。
六、入蘇動物應當來自符合《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兩年或建場以來未發生重大動物疫病,且無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生豬年出欄3000頭以上或基礎母豬存欄200頭以上;牛、羊年出欄200頭以上;雞、鴨年出欄4萬只以上,鵝年出欄1萬只以上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戶)。
七、申請入蘇的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向養殖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并簽章:
(一)入蘇動物備案申請表(樣式見附表1);
(二)單位概況簡介(500字左右);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持證人親筆簽名);
(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六)安全養殖經營承諾書。
八、入蘇動物產品應當來自符合《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近兩年或建場以來未發生重大動物疫病,且無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年實際屠宰規模達15萬頭以上、自營率超過50%,具備冷藏及其儲運設施的規模屠宰加工企業。
九、申請動物產品入蘇的屠宰加工企業應當向生產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并簽章:
(一)入蘇動物產品備案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
(二)單位概況簡介(500字左右);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持證人親筆簽名);
(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六)生豬屠宰加工企業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印件;
(七)誠信生產經營承諾書。
十、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須經江蘇省指定通道簽章方可進入(指定通道名單見附表3)。
十一、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可以組織對入蘇單位的生產條件和動物防疫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取消備案:
(一)入蘇的動物、動物產品出現違禁藥物殘留檢測超標并經確認的;
(二)連續兩年內沒有動物、動物產品入蘇的;
(三)原產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建議取消的;
(四)自行申請終止動物、動物產品入蘇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江蘇省有關動物防疫管理規定的。
十三、本工作規程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十四、本工作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的另行發布。

1.入蘇動物備案申請表.docx
2.入蘇動物產品備案申請表.docx
3.外埠入蘇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名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