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5月6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9年6月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機構改革涉及的部分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8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六條中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廣西稅務局”;將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廣西稅務局”;第十一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三、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四、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漁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五、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第二十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六、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部門)”;第二款中的“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六條中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舉報聯合處理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的監督。”
第二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和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和商務等主管部門”。
七、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八、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9年6月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機構改革涉及的部分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8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六條中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廣西稅務局”;將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廣西稅務局”;第十一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三、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四、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漁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五、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第二十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六、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部門)”;第二款中的“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六條中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舉報聯合處理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的監督。”
第二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和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和商務等主管部門”。
七、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八、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