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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發布《要求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事項清單》

   2020-12-23 808
核心提示: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爭〔2019〕150號)要求,我部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要求企業接受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爭〔2019〕150號)要求,我部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要求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事項進行了清理。經梳理,應急管理部門共有16項要求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事項。

序號

第三方服務事項

依據

1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安全生產法》第29條

2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生產法》第28條、第30條

3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2條

4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現狀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第32條、第36條

5

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

6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安監總局令第40號)第9條

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7條

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能提供有關應急咨詢服務的,應當委托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53號)第22條

9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60號)第6條

10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8條

11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評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

12

海洋石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原安監總局令第4號)第11條

13

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原安監總局令第4號)第13條

14

海洋石油專業設備檢測檢驗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原安監總局令第4號)第20條

15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企業委托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20條

16

精細化工反應風險評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



 
標簽: 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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