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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的通告

   2020-08-26 688
核心提示: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有效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及其重要棲息地,遏制亂捕濫獵行為,依法打擊破壞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有效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及其重要棲息地,遏制亂捕濫獵行為,依法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8年修正)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及其棲息繁衍規律,在全市范圍內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1.巴彥淖爾市各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自治區級以上重要濕地、風景名勝區以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繁殖地和遷徙停歇地,候鳥重要遷徙通道范圍內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違法違規獵捕活動。
 
    2.巴彥淖爾市有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分布和活動、對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有重要意義的區域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違法違規獵捕活動。
 
    二、禁獵期
 
    巴彥淖爾市禁獵區域內每年3月1日—11月30日為禁獵期。禁獵期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禁止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各級自然保護區內非特定需要和特殊審批,全年禁獵。
 
    三、禁獵對象
 
    禁止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蒙古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的,必須依法向林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按核準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進行獵捕。
 
    四、禁獵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土銃、電網、鐵鋏、地弓、彈弓、粘網、滾籠、犬捕、弩、鷹抓、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裝置;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機動車追趕、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水淹、陷阱、網捕、撿蛋、搗巢、誘捕、掏蛋、挖洞等方法獵捕。
 
    五、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獵捕、收購、出售、轉讓、加工、利用、運輸、郵寄、攜帶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林草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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