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業經2012年7月2日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遼安監發[2006]17號)、《關于設立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辦公室的通知》(遼安監發〔2004〕80號)有關危險化學品方面的規定、《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遼安監發〔2004〕97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審查工作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8]33號)、《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有關事宜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8〕143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企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設區的市、省管試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規定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統稱實施機關。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證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查、省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七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受理以下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并組織審查:
(一)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中央企業所屬分公司、子公司;
(三)省管企業。
第八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受理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以外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并組織審查。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九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十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規定,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二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七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三條 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本實施細則第七、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五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以企業文件形式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簡要說明企業情況、危險化學品生產情況、申請條件具備情況;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特種作業人員較多的,可提交特種作業人員清單,清單須注明姓名、證號、作業類別、操作項目、領證日期、復審日期等;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評價報告中產品名稱、生產能力等內容與《申請書》中相應內容應當一致;
(十一)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十三)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評價機構應當到現場確認整改情況,并出具整改確認報告。整改確認報告應當列表逐項說明整改情況,并給出企業當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綜合評價結論作為最終結論(表格格式參見附件2)。
評價機構在編制完成《評價報告》、《整改確認報告》后,應當填寫《安全評價結論匯總表》(見附件3)。《安全評價結論匯總表》與《整改確認報告》中的綜合評價結論應當一致。
《整改確認報告》、《安全評價結論匯總表》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下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直接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提交除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和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材料提交一式三份,統一使用A4紙制作,并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列順序裝訂成冊。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第三十條 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許可證專用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注明日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實施機關應當組織負責屬地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見附件7,以下簡稱《審查書》)。審查時可一并對現場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8),明確現場核查內容。
若在文件、資料審查或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可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反饋單》(見附件9)。對于發現的問題應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單位或人員進行確認。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為同一實施機關的,實施機關可一并組織審查。
第三十三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填寫《審查書》中32項審查內容欄和“委托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委托實施機關意見”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將申請、審查材料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審查不同意的,不再上報,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說明理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復核,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核意見表》(見附件10),經承辦處室簽署審查意見后,由主管領導作出是否同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填入《審查書》中“實施機關頒發決定”欄。
第三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填寫《審查書》中32項審查內容欄和“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實施機關意見”欄。經工作人員復核、承辦處室簽署審查意見后,由主管領導作出是否同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實施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時間、企業整改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公章。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頒發通知書》(見附件11)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正面的“許可范圍”載明具體品種,副本背面的“許可范圍明細”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企業(總部)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正面的“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背面的“許可范圍明細”不填寫。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實施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當進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一)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地址的;
(二)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且使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范圍(產品名稱、生產能力、生產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
(四)企業拆分(一個企業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者合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的。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變更申請書》)、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企業名稱的,還應當提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資產轉讓協議或上級單位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資產轉讓協議或上級單位任命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并查驗原件后,將審查意見填入《審查書》中“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欄。經審查無誤后,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僅需提交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實施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并經安全評價機構確認后,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和安全評價報告。
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將審查意見填入《審查書》中“委托實施機關意見”或“實施機關意見”欄目。專項安全評價結論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且使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文件、資料,其中安全評價報告可使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
實施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其中《審查書》32項審查內容中只對與變更有關的內容填寫審查意見。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拆分或者合并的,應當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中除《申請書》之外的文件、資料。
實施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對于根據本章規定準予變更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許可證編號、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
第六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見附件13,以下簡稱《延期申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八條中除《申請書》之外的申請文件、資料。
原實施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 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的,審查結束后,將下列材料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為審批依據,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留存復印件。其余申請材料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保留存檔。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延期申請書》;
(二)審查書;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審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七、十、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四十七條 企業申請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中,說明企業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滿足情況;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對于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實施機關在《審查書》中“直接辦理延期”欄填寫審查意見,不填寫《審查書》中32項審查內容。
第四十九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提出推遲申報申請,向原實施機關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推遲申報表》(見附件14,以下簡稱《推遲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上交原實施機關。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原實施機關作出決定,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推遲申報通知書》(見附件15,以下簡稱《推遲申報通知書》)。
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然后憑《推遲申報通知書》提出安全許可證延期申請。
第五十條 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規定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在規定時間內可將變更事項合并到延期申請中一并提出,不再單獨提出變更申請。
第五十一條 對于根據本章規定準予延期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的起始日為準予延期決定之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實施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三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負責屬地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五十四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過程中,若有產品遺漏、且所遺漏產品已通過安全評價和審查的,企業可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增項核準表》(見附件16),說明情況,并經安全評價機構、原實施機關同意后,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更正決定,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五十六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續或未被批準推遲申報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五十八條 企業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核準表》(見附件17,以下簡稱《注銷核準表》),說明原因,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交回原實施機關。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并在《注銷核準表》上簽署意見,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注銷決定,并收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企業應當立即書面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在公開媒體上登載遺失、損毀聲明。在聲明之日起滿一個月后,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補發核準表》(見附件18),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補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中,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或暫停、撤銷資質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或其他資質頒發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危險化學品目錄》公布之前,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執行;
(二)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三)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裝卸等場所。
第六十三條 對于通過租賃的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出租方與承租方應當簽訂長期穩定的租賃合同。無論是租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是租賃部分生產裝置、設施,都應由承租方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出租方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十四條 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
(二)醫院、學校、科研單位等制備非經營用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遼安監發[2006]17號)、《關于設立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辦公室的通知》(遼安監發〔2004〕80號)有關危險化學品方面的規定、《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遼安監發〔2004〕97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審查工作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8]33號)、《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有關事宜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8〕143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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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企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設區的市、省管試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規定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統稱實施機關。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證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查、省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七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受理以下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并組織審查:
(一)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中央企業所屬分公司、子公司;
(三)省管企業。
第八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受理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以外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并組織審查。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九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十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規定,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二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七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三條 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本實施細則第七、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五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以企業文件形式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簡要說明企業情況、危險化學品生產情況、申請條件具備情況;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特種作業人員較多的,可提交特種作業人員清單,清單須注明姓名、證號、作業類別、操作項目、領證日期、復審日期等;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評價報告中產品名稱、生產能力等內容與《申請書》中相應內容應當一致;
(十一)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十三)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評價機構應當到現場確認整改情況,并出具整改確認報告。整改確認報告應當列表逐項說明整改情況,并給出企業當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綜合評價結論作為最終結論(表格格式參見附件2)。
評價機構在編制完成《評價報告》、《整改確認報告》后,應當填寫《安全評價結論匯總表》(見附件3)。《安全評價結論匯總表》與《整改確認報告》中的綜合評價結論應當一致。
《整改確認報告》、《安全評價結論匯總表》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下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直接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提交除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和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材料提交一式三份,統一使用A4紙制作,并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列順序裝訂成冊。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第三十條 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許可證專用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注明日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實施機關應當組織負責屬地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見附件7,以下簡稱《審查書》)。審查時可一并對現場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8),明確現場核查內容。
若在文件、資料審查或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可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反饋單》(見附件9)。對于發現的問題應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單位或人員進行確認。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為同一實施機關的,實施機關可一并組織審查。
第三十三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填寫《審查書》中32項審查內容欄和“委托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委托實施機關意見”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將申請、審查材料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審查不同意的,不再上報,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說明理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復核,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核意見表》(見附件10),經承辦處室簽署審查意見后,由主管領導作出是否同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填入《審查書》中“實施機關頒發決定”欄。
第三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填寫《審查書》中32項審查內容欄和“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實施機關意見”欄。經工作人員復核、承辦處室簽署審查意見后,由主管領導作出是否同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實施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時間、企業整改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公章。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頒發通知書》(見附件11)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正面的“許可范圍”載明具體品種,副本背面的“許可范圍明細”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企業(總部)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正面的“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背面的“許可范圍明細”不填寫。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實施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當進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一)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地址的;
(二)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且使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范圍(產品名稱、生產能力、生產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
(四)企業拆分(一個企業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者合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的。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變更申請書》)、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企業名稱的,還應當提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資產轉讓協議或上級單位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資產轉讓協議或上級單位任命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并查驗原件后,將審查意見填入《審查書》中“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欄。經審查無誤后,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僅需提交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實施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并經安全評價機構確認后,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和安全評價報告。
實施機關審查人員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將審查意見填入《審查書》中“委托實施機關意見”或“實施機關意見”欄目。專項安全評價結論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且使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文件、資料,其中安全評價報告可使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
實施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其中《審查書》32項審查內容中只對與變更有關的內容填寫審查意見。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拆分或者合并的,應當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申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中除《申請書》之外的文件、資料。
實施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對于根據本章規定準予變更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許可證編號、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
第六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見附件13,以下簡稱《延期申請書》)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八條中除《申請書》之外的申請文件、資料。
原實施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 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的,審查結束后,將下列材料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為審批依據,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留存復印件。其余申請材料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保留存檔。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延期申請書》;
(二)審查書;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審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七、十、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四十七條 企業申請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中,說明企業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滿足情況;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對于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實施機關在《審查書》中“直接辦理延期”欄填寫審查意見,不填寫《審查書》中32項審查內容。
第四十九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提出推遲申報申請,向原實施機關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推遲申報表》(見附件14,以下簡稱《推遲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上交原實施機關。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原實施機關作出決定,出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推遲申報通知書》(見附件15,以下簡稱《推遲申報通知書》)。
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然后憑《推遲申報通知書》提出安全許可證延期申請。
第五十條 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規定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在規定時間內可將變更事項合并到延期申請中一并提出,不再單獨提出變更申請。
第五十一條 對于根據本章規定準予延期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的起始日為準予延期決定之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實施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三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負責屬地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五十四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過程中,若有產品遺漏、且所遺漏產品已通過安全評價和審查的,企業可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增項核準表》(見附件16),說明情況,并經安全評價機構、原實施機關同意后,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更正決定,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五十六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續或未被批準推遲申報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五十八條 企業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核準表》(見附件17,以下簡稱《注銷核準表》),說明原因,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交回原實施機關。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并在《注銷核準表》上簽署意見,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作出注銷決定,并收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企業應當立即書面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在公開媒體上登載遺失、損毀聲明。在聲明之日起滿一個月后,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補發核準表》(見附件18),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補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中,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或暫停、撤銷資質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或其他資質頒發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危險化學品目錄》公布之前,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執行;
(二)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三)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裝卸等場所。
第六十三條 對于通過租賃的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出租方與承租方應當簽訂長期穩定的租賃合同。無論是租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是租賃部分生產裝置、設施,都應由承租方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出租方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十四條 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
(二)醫院、學校、科研單位等制備非經營用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遼安監發[2006]17號)、《關于設立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辦公室的通知》(遼安監發〔2004〕80號)有關危險化學品方面的規定、《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遼安監發〔2004〕97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審查工作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8]33號)、《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有關事宜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8〕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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