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要求,建立產地檢疫風險評估機制,促進種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發展,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農業農村部就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作出部署。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21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
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對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進行調整,繼續嚴格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對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等5種動物疫病,在種豬場日常監測的基礎上開展風險評估,不再進行實驗室檢測。
二、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要求
跨省調運種豬檢測數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樣品可按照一定的生豬數量進行混樣,具體混樣數量根據有關技術指標科學確定,但混樣不超過20頭生豬樣品數量;采集的樣品混樣后分成2份,1份用于檢測,另1份用于備份留樣。種豬場可委托具備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市、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包非洲豬瘟檢測任務的第三方機構檢測;經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確認,獲得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種豬養殖企業可實行自檢。樣品送檢前至種豬調出前對擬調運種豬采取隔離觀察措施的,檢測時限可以延長至調運前7天。
三、風險評估要求
暫停口蹄疫等5種動物疫病實驗室檢測期間,各地要加強對種豬場的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等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風險評估達到要求的,方可受理養殖企業跨省調運種豬的檢疫申報和檢疫出證。評估內容包括區域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種豬場防疫條件、養殖檔案記錄、有關疫病日常檢測情況等。風險評估由種豬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實施方案》(見附件)組織實施,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四、規范落實輸入地隔離觀察要求
各地要壓實生豬養殖場(戶)的主體責任,要求生豬養殖場(戶)簽訂自我承諾書。跨省調運種豬到達輸入地后,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監督種豬貨主嚴格執行隔離觀察有關措施,建立隔離觀察臺賬記錄,確保種豬安全和可追溯。
五、其它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組織做好種豬場種豬調運的產地檢疫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配合做好風險評估的相關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負責做好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出具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種豬養殖企業要對采樣、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對檢測結果弄虛作假、造成疫情擴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運輸種豬車輛應在廣西生豬運輸車輛管理平臺備案,生豬裝載前、卸載后應進行清洗消毒。種豬裝載前,運輸車輛的車廂環境應該取樣并經非洲豬瘟檢測為陰性。
(四)嚴格實施種豬調運的產地檢疫。跨省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要嚴格按照《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和本通知的規定開展產地檢疫。
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自治區內種豬調運實施產地檢疫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實施方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19年7月30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要求,建立產地檢疫風險評估機制,促進種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發展,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農業農村部就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作出部署。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21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
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對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進行調整,繼續嚴格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對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等5種動物疫病,在種豬場日常監測的基礎上開展風險評估,不再進行實驗室檢測。
二、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要求
跨省調運種豬檢測數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樣品可按照一定的生豬數量進行混樣,具體混樣數量根據有關技術指標科學確定,但混樣不超過20頭生豬樣品數量;采集的樣品混樣后分成2份,1份用于檢測,另1份用于備份留樣。種豬場可委托具備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市、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包非洲豬瘟檢測任務的第三方機構檢測;經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確認,獲得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種豬養殖企業可實行自檢。樣品送檢前至種豬調出前對擬調運種豬采取隔離觀察措施的,檢測時限可以延長至調運前7天。
三、風險評估要求
暫停口蹄疫等5種動物疫病實驗室檢測期間,各地要加強對種豬場的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等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風險評估達到要求的,方可受理養殖企業跨省調運種豬的檢疫申報和檢疫出證。評估內容包括區域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種豬場防疫條件、養殖檔案記錄、有關疫病日常檢測情況等。風險評估由種豬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實施方案》(見附件)組織實施,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四、規范落實輸入地隔離觀察要求
各地要壓實生豬養殖場(戶)的主體責任,要求生豬養殖場(戶)簽訂自我承諾書。跨省調運種豬到達輸入地后,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監督種豬貨主嚴格執行隔離觀察有關措施,建立隔離觀察臺賬記錄,確保種豬安全和可追溯。
五、其它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組織做好種豬場種豬調運的產地檢疫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配合做好風險評估的相關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負責做好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出具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種豬養殖企業要對采樣、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對檢測結果弄虛作假、造成疫情擴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運輸種豬車輛應在廣西生豬運輸車輛管理平臺備案,生豬裝載前、卸載后應進行清洗消毒。種豬裝載前,運輸車輛的車廂環境應該取樣并經非洲豬瘟檢測為陰性。
(四)嚴格實施種豬調運的產地檢疫。跨省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要嚴格按照《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和本通知的規定開展產地檢疫。
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自治區內種豬調運實施產地檢疫參照本通知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