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精神,現將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落實措施予以公告。
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對“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提出優化審批服務措施:
(一)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和能夠證明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要求(包括人員、儀器設備、管理體系、質量控制、技術活動記錄等)的材料,實行告知承諾,生態環境部門不再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告知承諾書。
注:此事項還未收到生態環境部統一制定格式和編制告知承諾書,暫時編制了審批告知承諾書,待生態環境部制定統一格式和編制告知承諾書后,立即更換告知承諾書。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生態環境部門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虛假承諾或嚴重不實的要依法處理。
(二)建立聯合懲戒及信用共享機制,向社會公布監測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推動企業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一式兩份)
〔〕第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號: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現就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許可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二)【部門規章】《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10年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修正)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三)【部門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4月18日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設計的輻射監測和退役核技術利用項目的終態輻射監測,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委托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有相應資質的輻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二、許可條件
(一)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CMA);
(二)能夠證明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要求(包括人員、儀器設備、管理體系、質量控制、技術活動記錄等)的材料。
三、許可辦理
(一)提交材料
輻射監測機構許可告知承諾書;
四、辦理期限
本行政審批機關在申請材料受理之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虛假承諾或嚴重不實的要依法處理。
(二)建立聯合懲戒及信用共享機制,向社會公布監測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推動企業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1.本人(單位)對告知內容已經全面知曉和完全理解,承諾已達到告知的許可條件;
2.本人(單位)承諾在未達到許可條件前,不開展相關輻射監測服務;
3.本人(單位)承諾在輻射監測服務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4.本人(單位)承諾自覺接受執法檢查,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人(單位)承諾以上陳述真實、合法、有效,是本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承諾所填寫的內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電子發射計算機
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銷售、使用
Ⅱ、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
ⅡⅢ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對“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銷售、使用Ⅱ、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Ⅲ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提出優化審批服務措施:
將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銷售、使用Ⅲ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審批權限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三、法律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除醫療使用I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I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除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四、許可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材料要求
(一)申請領取許可證(首次)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生態環境廳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網上申請表需通過登錄“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填寫),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2.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3.輻射工作人員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有關資料。
(二)變更許可證
可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
1.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
2.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三)許可證延續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 日前(可提前至3個月內)向生態環境部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
1.監測報告;
2.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3.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四)許可證注銷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生態環境部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
1.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六、辦理流程
(一)受理
預審:政務服務窗口工作人員通過行政審批與公共便民服務系統預審,根據調用的用戶信息、證照信息、申請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并反饋意見。
核驗:政務服務窗口收到預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原件后,進行資料核驗,審核通過后,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審查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對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到現場核實認定,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核與輻射監管處提出審批意見。
(三)決定
窗口首席代表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
(四)送達
對批準申請的出具《辦結通知書》,對不批準申請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并告知權力救濟渠道;通過短信、移動終端等方式通知申請人領取結果,也可選擇電子送達、郵寄送達、代辦送達。
七、辦理時限
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
八、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及監管工作。
(二)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三)加強對有關生態環境部門人員的培訓,提升監管能力。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由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審批材料: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經衛生、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復印件,消防部門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證明材料,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材料,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二、法律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二)【行政法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三、許可條件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四、材料要求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有5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并取得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的證明材料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的證明材料。
(四)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的證明材料。
(五)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提交關于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五、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由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除以上情況外的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六、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技術審核、現場審核、決定。當事人向提出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20個工作日內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退回。
七、監管措施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查重處并公開結果。
(二)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有關經營活動情況。
(三)審批部門每年組織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至少監督性檢查一次,監督性監測一次。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經營期間守法證明和監督性監測報告及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二、法律依據
(一)【行政法規】《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六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二)【部門規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對公眾意見,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三、許可條件
申請企業應當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其申請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設備以及運輸車輛、搬運設備、壓縮打包設備、專用容器及中央監控設備、計量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
1.新成立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企業名稱核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報告復印件。
4.土地使用證或有關租賃合同。
(二)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的證明材料
(三)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及其他設備的證明材料。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證明材料
(五)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五、審批層級和部門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六、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技術審核、現場審核、決定。當事人提出申請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60個工作日內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七、監管措施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查重處并公開結果。
(二)要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定期向發證機關報告有關經營活動情況。
(三)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至少每半年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排污許可
一、改革內容
排污許可是與國家目錄對應事項,國家此項沒有子項。寧夏根據實際情況方便企業辦事分為2個子項,五個業務辦理項,其中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請登記由于寧夏至今為止無核電廠和核設施,故此事項長期休眠。排污許可證核發原申請材料為8項縮減到5項,法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改為18個工作日;排污許可證補證,法定時限為10個工作日縮減到5個工作日;排污許可證延續,原申請材料為4項縮減到2項,法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排污許可證變更原申請材料為4項縮減到2項,法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
做好與生態環境部協調溝通工作,加快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之間的信息共享工作。
二、法律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四)【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五)【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國務院令第284號)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六)【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者污染物排放臨時許可證。
(七)【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十一條自治區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實行許可制度。
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以及核、電磁輻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許可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許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總裝機三十萬千瓦以上的燃煤電廠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類的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征求重點排污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后予以核發。
除前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外,可能造成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環境影響或者高環境風險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可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核發。
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方可排放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核發。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
四、材料要求
(一)排污許可證變更:
1.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含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2.承諾書;
(二)排污許可證延續:
1.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含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2.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補證:
1.遺失聲明;
2.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四)排污許可證核發:
1.排污許可證申請
2.承諾書;
3.自行監測方案;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五、程序環節
申請人可通過寧夏政務服務網在線提出申請或到窗口進行線下申請。按《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9修訂)的規定執行。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承諾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無證排污行為和為按證排污行為。
(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問題多的排污單位實施重點監管。
(三)加強信用監管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對“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提出優化審批服務措施:
(一)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和能夠證明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要求(包括人員、儀器設備、管理體系、質量控制、技術活動記錄等)的材料,實行告知承諾,生態環境部門不再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二)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告知承諾書。
注:此事項還未收到生態環境部統一制定格式和編制告知承諾書,暫時編制了審批告知承諾書,待生態環境部制定統一格式和編制告知承諾書后,立即更換告知承諾書。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生態環境部門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虛假承諾或嚴重不實的要依法處理。
(二)建立聯合懲戒及信用共享機制,向社會公布監測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推動企業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一式兩份)
〔〕第號
申請人:
單位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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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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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現就輻射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許可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二)【部門規章】《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10年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修正)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三)【部門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4月18日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設計的輻射監測和退役核技術利用項目的終態輻射監測,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委托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有相應資質的輻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二、許可條件
(一)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CMA);
(二)能夠證明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要求(包括人員、儀器設備、管理體系、質量控制、技術活動記錄等)的材料。
三、許可辦理
(一)提交材料
輻射監測機構許可告知承諾書;
四、辦理期限
本行政審批機關在申請材料受理之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虛假承諾或嚴重不實的要依法處理。
(二)建立聯合懲戒及信用共享機制,向社會公布監測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推動企業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1.本人(單位)對告知內容已經全面知曉和完全理解,承諾已達到告知的許可條件;
2.本人(單位)承諾在未達到許可條件前,不開展相關輻射監測服務;
3.本人(單位)承諾在輻射監測服務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4.本人(單位)承諾自覺接受執法檢查,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人(單位)承諾以上陳述真實、合法、有效,是本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承諾所填寫的內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電子發射計算機
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銷售、使用
Ⅱ、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
ⅡⅢ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2號),對“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銷售、使用Ⅱ、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Ⅲ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提出優化審批服務措施:
將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銷售、使用Ⅲ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審批權限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審批層級和部門
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三、法律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除醫療使用I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I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除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四、許可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材料要求
(一)申請領取許可證(首次)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生態環境廳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網上申請表需通過登錄“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填寫),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2.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3.輻射工作人員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有關資料。
(二)變更許可證
可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
1.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
2.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三)許可證延續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 日前(可提前至3個月內)向生態環境部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
1.監測報告;
2.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3.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四)許可證注銷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生態環境部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公章):
1.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六、辦理流程
(一)受理
預審:政務服務窗口工作人員通過行政審批與公共便民服務系統預審,根據調用的用戶信息、證照信息、申請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并反饋意見。
核驗:政務服務窗口收到預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原件后,進行資料核驗,審核通過后,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審查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對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到現場核實認定,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核與輻射監管處提出審批意見。
(三)決定
窗口首席代表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
(四)送達
對批準申請的出具《辦結通知書》,對不批準申請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并告知權力救濟渠道;通過短信、移動終端等方式通知申請人領取結果,也可選擇電子送達、郵寄送達、代辦送達。
七、辦理時限
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
八、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及監管工作。
(二)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三)加強對有關生態環境部門人員的培訓,提升監管能力。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由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審批材料: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經衛生、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復印件,消防部門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證明材料,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材料,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二、法律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二)【行政法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三、許可條件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四、材料要求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有5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并取得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的證明材料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的證明材料。
(四)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的證明材料。
(五)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提交關于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五、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由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除以上情況外的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六、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技術審核、現場審核、決定。當事人向提出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20個工作日內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退回。
七、監管措施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查重處并公開結果。
(二)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有關經營活動情況。
(三)審批部門每年組織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至少監督性檢查一次,監督性監測一次。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一、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經營期間守法證明和監督性監測報告及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二、法律依據
(一)【行政法規】《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六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二)【部門規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對公眾意見,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三、許可條件
申請企業應當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其申請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設備以及運輸車輛、搬運設備、壓縮打包設備、專用容器及中央監控設備、計量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
1.新成立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企業名稱核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報告復印件。
4.土地使用證或有關租賃合同。
(二)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的證明材料
(三)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及其他設備的證明材料。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證明材料
(五)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五、審批層級和部門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六、程序環節
申請、受理、技術審核、現場審核、決定。當事人提出申請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60個工作日內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七、監管措施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查重處并公開結果。
(二)要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定期向發證機關報告有關經營活動情況。
(三)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至少每半年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排污許可
一、改革內容
排污許可是與國家目錄對應事項,國家此項沒有子項。寧夏根據實際情況方便企業辦事分為2個子項,五個業務辦理項,其中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請登記由于寧夏至今為止無核電廠和核設施,故此事項長期休眠。排污許可證核發原申請材料為8項縮減到5項,法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改為18個工作日;排污許可證補證,法定時限為10個工作日縮減到5個工作日;排污許可證延續,原申請材料為4項縮減到2項,法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排污許可證變更原申請材料為4項縮減到2項,法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
做好與生態環境部協調溝通工作,加快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之間的信息共享工作。
二、法律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四)【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五)【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國務院令第284號)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六)【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者污染物排放臨時許可證。
(七)【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十一條自治區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實行許可制度。
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以及核、電磁輻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許可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許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總裝機三十萬千瓦以上的燃煤電廠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類的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征求重點排污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后予以核發。
除前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外,可能造成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環境影響或者高環境風險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可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核發。
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方可排放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核發。
三、審批層級和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
四、材料要求
(一)排污許可證變更:
1.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含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2.承諾書;
(二)排污許可證延續:
1.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含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2.承諾書;
(三)排污許可證補證:
1.遺失聲明;
2.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四)排污許可證核發:
1.排污許可證申請
2.承諾書;
3.自行監測方案;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五、程序環節
申請人可通過寧夏政務服務網在線提出申請或到窗口進行線下申請。按《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9修訂)的規定執行。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承諾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無證排污行為和為按證排污行為。
(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問題多的排污單位實施重點監管。
(三)加強信用監管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