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林業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規范我省陸生野生動物(下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切實提高履職意識
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從維護生態平衡和建設生態文明的高度,提高野生動物保護的履職意識,把野生動物保護各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認真按照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下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積極推動各部門落實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執法監管和層級責任,建立野生動物保護長效機制,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加強野生動物野外資源監管。要建立完善部門監管聯動機制,強化野生動物源頭獵捕、中間流通、末端利用等各個環節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
二、開展資源調查,加強棲息地保護
各地要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本行政區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要結合國家和省第二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工作,掌握本轄區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情況,并報省林業廳備案。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條件的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依法依規建立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三、嚴格獵捕管理,加強野外資源管護
嚴格管控開展獵捕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各地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報國家林業局批準;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報省林業廳批準;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含未設區的市)確定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報省林業廳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狩獵證。開展獵捕活動涉及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的,應當征求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意見。野生動物保護、收容救護、人工繁育、科研、應急處置等工作需要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支的,應當明確槍支彈藥管理安全責任,所有槍支需要完善相應手續,建立槍支保管、使用安全制度,確保槍支彈藥絕對安全。
四、實行分類管理,規范人工繁育活動
因物種保護目的開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申請人工繁育大熊貓、朱鹮、虎、豹類、象類、金絲猴類、長臂猿類、犀牛類、猩猩類、鴇類等十種(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報國家林業局按規定辦理。對申請人工繁育其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Ⅱ物種)的,應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符合《陸生野生動物(獸類)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陸生野生動物(鳥類)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和《陸生野生動物(兩棲爬行類)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省林業廳批準。已委托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實施的馬鹿、大壁虎、虎紋蛙、費氏牡丹鸚鵡、黃領牡丹鸚鵡、爪哇禾雀、美洲鴕等7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委托的許可事項,原委托繼續有效。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的野生動物,依法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人工繁育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根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次修正)規定不再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按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事項辦理,注明用途為“用于人工繁育”。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檔案(包括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個體數據等),每年查驗人工繁育情況并將有關檔案于當年12月15日前報省林業廳備案。
五、推進標識制度,加強利用監管
(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以及運輸、攜帶、寄遞管理。
1.出售、購買、利用的管理。(1)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大熊貓、朱鹮、虎、豹類、象類、金絲猴類、長臂猿類、犀牛類、猩猩類、鴇類等十種(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體及其制品的,報國家林業局按規定辦理;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其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報省林業廳批準,并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省林業廳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屬于委托事項的,各地按省林業廳委托規定辦理。(2)出售、利用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憑進出口證明文書(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物種證明、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海關提供的報關單)、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可以證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來源于人工繁育個體的批準文件或副本等合法來源證明不再辦理行政許可;其他需要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省林業廳委托規定辦理;需要出售、購買、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次修正)規定辦理。
2.運輸、攜帶、寄遞的管理。對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省重點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不再核發出省運輸證明或省內運輸證明;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持有相應人工繁育許可證、特許獵捕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屬于省重點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相應國家規定的狩獵證、進出口證明(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物種證明或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提供的報關單)或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來源于人工繁育個體的批準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等合法來源證明(以上均不包括復印件或影印件)。
(二)加強協作,建立野生動物監管長效機制。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涉及面廣、環節多,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完善部門監管聯動機制,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齊抓共管,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形成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強大合力。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依法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及時移交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及處理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7號)的規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規定予以核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0日。
廣東省林業廳
2017年12月25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規范我省陸生野生動物(下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切實提高履職意識
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從維護生態平衡和建設生態文明的高度,提高野生動物保護的履職意識,把野生動物保護各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認真按照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下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積極推動各部門落實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執法監管和層級責任,建立野生動物保護長效機制,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加強野生動物野外資源監管。要建立完善部門監管聯動機制,強化野生動物源頭獵捕、中間流通、末端利用等各個環節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
二、開展資源調查,加強棲息地保護
各地要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本行政區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要結合國家和省第二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工作,掌握本轄區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情況,并報省林業廳備案。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條件的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依法依規建立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三、嚴格獵捕管理,加強野外資源管護
嚴格管控開展獵捕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各地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報國家林業局批準;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報省林業廳批準;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含未設區的市)確定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報省林業廳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狩獵證。開展獵捕活動涉及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的,應當征求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意見。野生動物保護、收容救護、人工繁育、科研、應急處置等工作需要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支的,應當明確槍支彈藥管理安全責任,所有槍支需要完善相應手續,建立槍支保管、使用安全制度,確保槍支彈藥絕對安全。
四、實行分類管理,規范人工繁育活動
因物種保護目的開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申請人工繁育大熊貓、朱鹮、虎、豹類、象類、金絲猴類、長臂猿類、犀牛類、猩猩類、鴇類等十種(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報國家林業局按規定辦理。對申請人工繁育其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Ⅱ物種)的,應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符合《陸生野生動物(獸類)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陸生野生動物(鳥類)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和《陸生野生動物(兩棲爬行類)飼養場通用技術條件》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省林業廳批準。已委托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實施的馬鹿、大壁虎、虎紋蛙、費氏牡丹鸚鵡、黃領牡丹鸚鵡、爪哇禾雀、美洲鴕等7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委托的許可事項,原委托繼續有效。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的野生動物,依法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人工繁育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根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次修正)規定不再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按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事項辦理,注明用途為“用于人工繁育”。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檔案(包括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個體數據等),每年查驗人工繁育情況并將有關檔案于當年12月15日前報省林業廳備案。
五、推進標識制度,加強利用監管
(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以及運輸、攜帶、寄遞管理。
1.出售、購買、利用的管理。(1)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大熊貓、朱鹮、虎、豹類、象類、金絲猴類、長臂猿類、犀牛類、猩猩類、鴇類等十種(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體及其制品的,報國家林業局按規定辦理;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其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報省林業廳批準,并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省林業廳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屬于委托事項的,各地按省林業廳委托規定辦理。(2)出售、利用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憑進出口證明文書(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物種證明、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海關提供的報關單)、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可以證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來源于人工繁育個體的批準文件或副本等合法來源證明不再辦理行政許可;其他需要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省林業廳委托規定辦理;需要出售、購買、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次修正)規定辦理。
2.運輸、攜帶、寄遞的管理。對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省重點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不再核發出省運輸證明或省內運輸證明;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持有相應人工繁育許可證、特許獵捕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屬于省重點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相應國家規定的狩獵證、進出口證明(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物種證明或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提供的報關單)或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來源于人工繁育個體的批準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等合法來源證明(以上均不包括復印件或影印件)。
(二)加強協作,建立野生動物監管長效機制。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涉及面廣、環節多,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完善部門監管聯動機制,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齊抓共管,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形成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強大合力。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依法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及時移交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及處理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7號)的規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規定予以核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0日。
廣東省林業廳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