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
為切實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提高本市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年3月24日
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
為切實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提高飼料和養殖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圍繞飼料安全監管重點,組織開展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特制定本監督抽查計劃。
一、工作內容
(一)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1.監測數量
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總數為200批,具體監測對象、監測產品種類和數量、監測項目見附件1。
2.重點監測范圍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換證企業。
(2)2019、2020年度抽檢結果質量不合格企業的產品。
(3)不正常生產或有違規行為企業的產品。
3. 組織與分工
(1)各區農業農村委要高度重視飼料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履行飼料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可根據本轄區實際,在我委監督抽查計劃的基礎上制定轄區飼料監督抽查計劃,并加強對飼料監督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2)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應按照農業農村部及本計劃的要求,及時核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管理和查詢系統”和“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監管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通過監管信息系統隨機確定被監督抽查企業,具體部署抽樣工作,組織并指導各區完成各項監督抽樣任務,并將所抽樣品送至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及企業,應及時依法查處。
(3)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按照本計劃的要求,按時完成飼料質量安全檢測工作,要及時通過監管信息系統上傳抽樣信息、檢驗結果和不合格檢驗結果報告,并將檢測結果按季度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和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對檢測不合格的,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及時將信息反饋至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有關檢驗結果的判定依據與判定原則,按照附件2執行。
(4)各區農業農村委執法大隊應積極配合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畜禽養殖場等單位的監督抽樣和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工作。
4.結果報送
(1)抽檢樣品具體送達時間:第一季度為4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為5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為7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為9月30日以前;檢測結果具體報送時間:第一季度為5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為6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為9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為10月31日以前。
(2)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于11月30日前,將全市2021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總結與不合格產品查處情況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工作總結應包括以下信息:監督抽查工作總體情況,結果分析(包括各類型產品合格率、不同監測指標合格情況等),發現的突出問題,在經營環節發現不合格樣品的溯源情況,問題成因分析,采取的對策措施以及有關建議;監管情況應包括以下信息:檢查生產經營主體個數、出動監管執法人員數量、發現問題數量、行政執法案件個數和進行處罰的貨值金額、罰款金額、銷毀問題產品噸數、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個數、責令停產停業數量、吊銷許可證件數量、移送公安機關案件個數。
(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
1.工作任務
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組織開展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可采取分級負責等方式,確保所有生產企業按照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印發的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表”(農牧便函〔2021〕98號)所列內容,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檢查。同時,要配合好農業農村部組織的全國范圍內隨機抽取的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工作。
2 .檢查內容
主要包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條件、安全生產、原料管理、生產線要求、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產品銷售等方面。
3. 檢查工作要求
要對受檢企業生產現場、制度文件、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進行檢查,問詢受檢企業相關人員。現場檢查結束后,向受檢企業通報檢查情況,并填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表,受檢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當檢查中發現問題時,應通過照相、錄像、復印等方式留存相關證據和材料,發現生產現場存放或使用違禁物質的,應及時依法組織查處。
4.及時報送有關情況
全市現場檢查工作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將全市生產企業現場檢查情況報告和農業農村部全國隨機抽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查處或整改情況,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
(三)飼料標簽專項檢查
由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可結合全市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同步開展。全面強化對飼料產品標簽標示內容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者和經營者嚴格落實飼料標簽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標示相關內容,杜絕擾亂市場的不規范標示行為。
1.加強飼料標簽法規制度宣貫
各區農業農村委和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系統學習飼料標簽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提高監管執法能力。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飼料標簽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幫助使用者提高鑒別不規范飼料標簽標識的能力。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有關人員守法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2.組織企業自查自糾
各區農業農村委要組織轄區飼料生產企業對照飼料標簽有關法規標準,對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等產品標簽進行對照自查,及時修改糾正標簽中的不規范標示情況,如發現飼料產品中含有在商品飼料中允許添加的抗球蟲類藥物和中藥類藥物的,要指導督促飼料生產企業依據《飼料標簽》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進行修改。
3.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重點關注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可飼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類飼料添加劑等。檢查內容詳見附件3。在專項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處理。
4.總結報告檢查情況
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于2021年7月15日前,將全市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工作情況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
二、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實化重點工作任務,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對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二)強化檢打聯動。各區和各單位在飼料質量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或不合格產品,要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查。
(三)按時完成任務。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要按照時間安排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和問題查辦情況。
附件:1.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2.判定依據與判定原則
3.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內容
附件2
判定依據與判定原則
一、判定依據
一)衛生指標:按照《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17)判定;飼料添加劑產品按照生產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判定。
二)質量指標:按照生產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有效合同、明示指標(飼料標簽的明示指標、產品說明 )進行判定。如生產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與明示指標、《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 》(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不一致時,以其中較嚴格指標進行判定。其中銅、鋅含量按照《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 》(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中規定的相應最高限量判定。
三)非法添加物: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的規定來判定。
四)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分析保證值之外的指標判定不考慮飼料產品的保質期。
二、判定原則
一)單項指標判定。飼料產品的各類質量指標及其衛生指標依據《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 》(GB/T 18823-2010)執行。
飼料添加劑的判定。各類衛生指標不考慮方法誤差。
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確認檢測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為判定限,超過定量限即判定為不合格;沒有定量限的以檢測限或檢出限為判定限,超過檢測限或檢出限即判定為不合格。
二)產品綜合判定。一項指標不合格即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水分僅作計算使用,不納入綜合判定。
附件3
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內容
為切實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提高本市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年3月24日
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
為切實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提高飼料和養殖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圍繞飼料安全監管重點,組織開展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特制定本監督抽查計劃。
一、工作內容
(一)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1.監測數量
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總數為200批,具體監測對象、監測產品種類和數量、監測項目見附件1。
2.重點監測范圍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換證企業。
(2)2019、2020年度抽檢結果質量不合格企業的產品。
(3)不正常生產或有違規行為企業的產品。
3. 組織與分工
(1)各區農業農村委要高度重視飼料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履行飼料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可根據本轄區實際,在我委監督抽查計劃的基礎上制定轄區飼料監督抽查計劃,并加強對飼料監督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2)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應按照農業農村部及本計劃的要求,及時核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管理和查詢系統”和“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監管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通過監管信息系統隨機確定被監督抽查企業,具體部署抽樣工作,組織并指導各區完成各項監督抽樣任務,并將所抽樣品送至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及企業,應及時依法查處。
(3)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按照本計劃的要求,按時完成飼料質量安全檢測工作,要及時通過監管信息系統上傳抽樣信息、檢驗結果和不合格檢驗結果報告,并將檢測結果按季度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和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對檢測不合格的,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及時將信息反饋至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有關檢驗結果的判定依據與判定原則,按照附件2執行。
(4)各區農業農村委執法大隊應積極配合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畜禽養殖場等單位的監督抽樣和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工作。
4.結果報送
(1)抽檢樣品具體送達時間:第一季度為4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為5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為7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為9月30日以前;檢測結果具體報送時間:第一季度為5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為6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為9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為10月31日以前。
(2)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于11月30日前,將全市2021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總結與不合格產品查處情況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工作總結應包括以下信息:監督抽查工作總體情況,結果分析(包括各類型產品合格率、不同監測指標合格情況等),發現的突出問題,在經營環節發現不合格樣品的溯源情況,問題成因分析,采取的對策措施以及有關建議;監管情況應包括以下信息:檢查生產經營主體個數、出動監管執法人員數量、發現問題數量、行政執法案件個數和進行處罰的貨值金額、罰款金額、銷毀問題產品噸數、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個數、責令停產停業數量、吊銷許可證件數量、移送公安機關案件個數。
(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
1.工作任務
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組織開展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可采取分級負責等方式,確保所有生產企業按照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印發的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表”(農牧便函〔2021〕98號)所列內容,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檢查。同時,要配合好農業農村部組織的全國范圍內隨機抽取的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工作。
2 .檢查內容
主要包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條件、安全生產、原料管理、生產線要求、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產品銷售等方面。
3. 檢查工作要求
要對受檢企業生產現場、制度文件、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進行檢查,問詢受檢企業相關人員。現場檢查結束后,向受檢企業通報檢查情況,并填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現場檢查表,受檢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當檢查中發現問題時,應通過照相、錄像、復印等方式留存相關證據和材料,發現生產現場存放或使用違禁物質的,應及時依法組織查處。
4.及時報送有關情況
全市現場檢查工作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將全市生產企業現場檢查情況報告和農業農村部全國隨機抽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查處或整改情況,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
(三)飼料標簽專項檢查
由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可結合全市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同步開展。全面強化對飼料產品標簽標示內容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者和經營者嚴格落實飼料標簽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標示相關內容,杜絕擾亂市場的不規范標示行為。
1.加強飼料標簽法規制度宣貫
各區農業農村委和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系統學習飼料標簽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提高監管執法能力。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飼料標簽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幫助使用者提高鑒別不規范飼料標簽標識的能力。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有關人員守法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2.組織企業自查自糾
各區農業農村委要組織轄區飼料生產企業對照飼料標簽有關法規標準,對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等產品標簽進行對照自查,及時修改糾正標簽中的不規范標示情況,如發現飼料產品中含有在商品飼料中允許添加的抗球蟲類藥物和中藥類藥物的,要指導督促飼料生產企業依據《飼料標簽》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進行修改。
3.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重點關注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可飼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類飼料添加劑等。檢查內容詳見附件3。在專項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處理。
4.總結報告檢查情況
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要于2021年7月15日前,將全市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工作情況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
二、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實化重點工作任務,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對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二)強化檢打聯動。各區和各單位在飼料質量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或不合格產品,要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查。
(三)按時完成任務。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獸藥飼料檢測所要按照時間安排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和問題查辦情況。
附件:1.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2.判定依據與判定原則
3.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內容
附件1
2021年上海市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下達部門 | 監測對象 | 監測產品種類和數量 | 監測項目 | 備注 |
本 市 | 飼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 豬、反芻配合、濃縮飼料 30批 | 粗蛋白、水分、銅、鋅、鉛、砷、沙門氏菌、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可樂定、賽庚啶、巴氯芬、興奮劑類等 | 按季度報送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 |
豬、反芻預混合飼料 40批 | 銅、鋅、鉛、砷、喹乙醇、喹烯酮、可樂定、賽庚啶、巴氯芬、興奮劑類等 | |||
禽配合、濃縮飼料 30批 | 粗蛋白、水分、銅、鋅、鉛、砷、沙門氏菌、喹乙醇、蘇丹紅(蛋禽飼料)、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硝基呋喃類等 | |||
水產飼料 15批 | 粗蛋白、水分、銅、鋅、鉛、砷、沙門氏菌、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等 | |||
禽預混合飼料 10批 | 銅、鋅、鉛、砷、硝基呋喃類等 | |||
飼料原料 20批 | 粗蛋白、水分、鉻、黃曲霉毒素B1、沙門氏菌等 | |||
飼料添加劑 5批 | 鉛、砷等 | |||
寵物飼料 50批 | 粗蛋白、水分、銅、鋅、鉛、砷、沙門氏菌等 | |||
合計 | 200批 |
附件2
判定依據與判定原則
一、判定依據
一)衛生指標:按照《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17)判定;飼料添加劑產品按照生產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判定。
二)質量指標:按照生產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有效合同、明示指標(飼料標簽的明示指標、產品說明 )進行判定。如生產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與明示指標、《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 》(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不一致時,以其中較嚴格指標進行判定。其中銅、鋅含量按照《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 》(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中規定的相應最高限量判定。
三)非法添加物: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的規定來判定。
四)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分析保證值之外的指標判定不考慮飼料產品的保質期。
二、判定原則
一)單項指標判定。飼料產品的各類質量指標及其衛生指標依據《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 》(GB/T 18823-2010)執行。
飼料添加劑的判定。各類衛生指標不考慮方法誤差。
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確認檢測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為判定限,超過定量限即判定為不合格;沒有定量限的以檢測限或檢出限為判定限,超過檢測限或檢出限即判定為不合格。
二)產品綜合判定。一項指標不合格即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水分僅作計算使用,不納入綜合判定。
附件3
飼料標簽專項檢查內容
序號 | 重點檢查內容 |
1 | 標簽標示內容是否使用虛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誤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騙性表述誤導消費者 |
2 | 標簽是否標示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含有允許在商品飼料中添加的抗球蟲類藥物和中藥類藥物的情形除外) |
3 | 實施許可管理的飼料產品是否正確標明相應許可證明文件編號,是否在有效期內 |
4 | 產品名稱是否采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是否規范 |
5 | 生產者、經營者名稱和地址是否符合要求 |
6 | 原料組成標示是否規范 |
7 |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是否符合產品所執行標準的要求 |
8 | 使用說明是否清晰、準確 |
9 | 保質期是否符合要求 |
10 | 委托加工產品是否存在不合規標示行為,如含有“監制”“研發”“經銷”“營銷”“銷售”“技術支持”等內容 |
11 | 罐裝車運輸產品的標簽是否隨發貨單一起傳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