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驗檢疫局食品監管處:
為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根據《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行業指導規范(試行)》(以下簡稱省局指導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衢州局轄區內出口食品(肉、蛋、腸衣、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食用農產品和未經加工的初級食用農產品除外)的監督抽檢管理。
第三條 檢驗檢疫一處負責本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的定級工作,并根據省局各食品專業組確定的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管理。
第四條 出口企業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誠信經營,加強自檢自控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出口食品風險類別的確定
第五條 出口食品已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按省局意見執行。
第六條 出口食品未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檢驗檢疫一處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開展風險分析,提出風險等級建議,及時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在省局未將該食品補充納入《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前,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省局將該食品補充納入《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后,按省局意見執行。
第七條 檢驗檢疫一處每年一次對所轄出口食品進行風險分析,風險分類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貿易國對食品安全控制的標準、法規;
(二)原料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三)加工過程中是否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造成微生物污染;
(四)原料或加工過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風險;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重新開展風險分析:
(一)國外新頒布、修改或即將頒布、修改與某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標準;
(二)國外對某相關食品進行了通報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了警示通報;
(三)在監督抽檢、監控過程中多次檢出了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或發現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四)出現其它影響產品風險分類的情況。
第三章 企業管理等級的評定
第九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由檢驗檢疫一處組織2名或2名以上檢驗監管人員組成評定小組,必要時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共同參與。
第十條 按照優寬劣嚴、動態調整的原則,結合本局轄區內出口企業特點,對出口企業實施從寬至嚴1-3級管理。企業管理等級的評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定期評定包括首次評定和年度評定。首次評定在本規范開始實施時或新備案企業首次出口食品前進行;年度評定一般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對企業的管理等級進行重新評定。不定期評定指出現了第十一條的情況時需立即進行的評定。
第十一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應包含下列因素;
(一)誠信度:遵紀守法情況、履行承諾情況、其他社會評價情況。
(二)生產條件:廠區和車間環境情況、過程衛生控制情況、生產加工人員控制情況、關鍵工藝控制情況、生產加工設備情況、倉儲條件。
(三)實際出口情況:出口量、出口食品質量情況。
(四)原輔料及添加劑管理:原料源頭控制情況、原輔料及添加劑備案管理情況、進廠驗收情況。
(五)自檢自控能力:質量管理人員素質情況、檢測能力和水平情況、過程檢驗控制的有效性情況、最終成品檢驗控制、產品追溯控制情況、質量檔案建立情況。
(六)質量體系運行:體系負責人素質情況、體系文件的科學性、體系運行的持續性、體系的持續改進能力、記錄控制情況。
(七)檢驗檢疫部門定期和日常監管:不符合項糾正整改情況、整改成果的有效保持情況。
(八)其它需評價的內容:質量第一責任人意識、質量信息收集能力、向檢驗檢疫部門事前報告和溝通情況、對檢驗檢疫制度的執行和工作配合情況。
第十二條 評定小組根據第十條要求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定,將企業的管理等級從好到差劃分為一、二、三級,各級標準如下:
一級企業:評定項目優良率達到80%,且不能出現“差”;
二級企業:評定項目優良率達到60%不足80%,且不能出現“差”;
三級企業:除一、二級企業外的其它企業。
第十三條 評定小組根據掌握和收集的企業信息,在《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評定表》(見附件1)中對每項評定項目評出優、良、一般或差的評定意見。依據第十二條的標準,提出該企業管理等級劃分的建議意見,報處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企業管理等級的評定,實行動態調整。出現下列情況時立即進行重新評定:
(一)企業或其產品因出現問題遭到處罰或通報;
(二)企業發生了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情真相的較為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三)監督抽檢時發現重點檢測項目不合格,或一般項目多次不符合要求;
(四)定期或日常監管時發現存在較多或較嚴重的問題;
(五)企業重要崗位人員、生產場所、產品結構或原輔料組成等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發生變化;
(六)出現了其它影響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管理等級確定后, 列入《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清單》(見附件2),同時公開發布。
第四章 監督抽檢的實施
第十六條 根據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出口企業定級兩個方面,綜合確定出口食品檢驗抽批率,方法如下:
抽批一般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必要時可以人為確定某一抽檢批。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一處根據食品分類、企業定級和上表規定的抽檢頻率制訂分管各企業各類出口食品的具體抽檢措施,填寫《衢州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見附件3),每半年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報檢的新品種,前5批實施全項目批批檢驗檢疫,全部合格的,以后按第十八條規定實施監督抽檢。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一處依據省局發布的《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結合所轄產品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可適當增減抽檢項目,確定本轄區出口食品的重點檢測項目和監控項目,形成《衢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見附件4),對增加的項目在確保抽批率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設定該項目的抽檢頻率。增減項目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根據出口食品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等情況,將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相同產品的報檢批、生產批或原料批作為一個檢驗批次。
第二十一條 受理企業報檢后,確定抽檢的,根據《衢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要求進行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不低于本批(實施檢驗批次)的30%。
第二十二條 確定不抽檢的,檢驗員須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檢驗記錄和檢測報告,并在附件5上簽字后放行;貿易國家或地區需出具出口食品具體安全衛生指標證書,憑企業提供的獲得國家計量認證的第三方實驗室或經浙江局認可本企業項目認定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第二十三條 總局、浙江局各類出口食品監控計劃中已監控的檢測結果可以替代本局對相應監控項目的抽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術語和定義
分類:指對產品的分類,即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依據其風險程度劃分為不同類別。
定級:指對企業監管的定級,即將轄區內出口企業根據其綜合管理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
監督抽檢:指在食品分類和企業定級的基礎上,結合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監督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監控項目:指原料種植、養殖和產品加工環節存在潛在風險,或輸入國/地區有明確限量指標或重點關注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相關記錄
(一)《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評定表》(附件1)
(二)《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清單》(附件2)
(三)《衢州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附件3)
(四)《衢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4)
(五)《衢州檢驗檢疫局監督抽檢記錄審核單》(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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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根據《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行業指導規范(試行)》(以下簡稱省局指導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衢州局轄區內出口食品(肉、蛋、腸衣、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食用農產品和未經加工的初級食用農產品除外)的監督抽檢管理。
第三條 檢驗檢疫一處負責本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的定級工作,并根據省局各食品專業組確定的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管理。
第四條 出口企業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誠信經營,加強自檢自控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出口食品風險類別的確定
第五條 出口食品已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按省局意見執行。
第六條 出口食品未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檢驗檢疫一處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開展風險分析,提出風險等級建議,及時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在省局未將該食品補充納入《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前,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省局將該食品補充納入《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后,按省局意見執行。
第七條 檢驗檢疫一處每年一次對所轄出口食品進行風險分析,風險分類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貿易國對食品安全控制的標準、法規;
(二)原料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三)加工過程中是否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造成微生物污染;
(四)原料或加工過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風險;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重新開展風險分析:
(一)國外新頒布、修改或即將頒布、修改與某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標準;
(二)國外對某相關食品進行了通報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了警示通報;
(三)在監督抽檢、監控過程中多次檢出了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或發現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四)出現其它影響產品風險分類的情況。
第三章 企業管理等級的評定
第九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由檢驗檢疫一處組織2名或2名以上檢驗監管人員組成評定小組,必要時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共同參與。
第十條 按照優寬劣嚴、動態調整的原則,結合本局轄區內出口企業特點,對出口企業實施從寬至嚴1-3級管理。企業管理等級的評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定期評定包括首次評定和年度評定。首次評定在本規范開始實施時或新備案企業首次出口食品前進行;年度評定一般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對企業的管理等級進行重新評定。不定期評定指出現了第十一條的情況時需立即進行的評定。
第十一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應包含下列因素;
(一)誠信度:遵紀守法情況、履行承諾情況、其他社會評價情況。
(二)生產條件:廠區和車間環境情況、過程衛生控制情況、生產加工人員控制情況、關鍵工藝控制情況、生產加工設備情況、倉儲條件。
(三)實際出口情況:出口量、出口食品質量情況。
(四)原輔料及添加劑管理:原料源頭控制情況、原輔料及添加劑備案管理情況、進廠驗收情況。
(五)自檢自控能力:質量管理人員素質情況、檢測能力和水平情況、過程檢驗控制的有效性情況、最終成品檢驗控制、產品追溯控制情況、質量檔案建立情況。
(六)質量體系運行:體系負責人素質情況、體系文件的科學性、體系運行的持續性、體系的持續改進能力、記錄控制情況。
(七)檢驗檢疫部門定期和日常監管:不符合項糾正整改情況、整改成果的有效保持情況。
(八)其它需評價的內容:質量第一責任人意識、質量信息收集能力、向檢驗檢疫部門事前報告和溝通情況、對檢驗檢疫制度的執行和工作配合情況。
第十二條 評定小組根據第十條要求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定,將企業的管理等級從好到差劃分為一、二、三級,各級標準如下:
一級企業:評定項目優良率達到80%,且不能出現“差”;
二級企業:評定項目優良率達到60%不足80%,且不能出現“差”;
三級企業:除一、二級企業外的其它企業。
第十三條 評定小組根據掌握和收集的企業信息,在《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評定表》(見附件1)中對每項評定項目評出優、良、一般或差的評定意見。依據第十二條的標準,提出該企業管理等級劃分的建議意見,報處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企業管理等級的評定,實行動態調整。出現下列情況時立即進行重新評定:
(一)企業或其產品因出現問題遭到處罰或通報;
(二)企業發生了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情真相的較為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三)監督抽檢時發現重點檢測項目不合格,或一般項目多次不符合要求;
(四)定期或日常監管時發現存在較多或較嚴重的問題;
(五)企業重要崗位人員、生產場所、產品結構或原輔料組成等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發生變化;
(六)出現了其它影響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管理等級確定后, 列入《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清單》(見附件2),同時公開發布。
第四章 監督抽檢的實施
第十六條 根據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出口企業定級兩個方面,綜合確定出口食品檢驗抽批率,方法如下:
抽批率 | 產品風險分類 | |||
高 | 中 | 低 | ||
企業等級 | 一級 | 30-50% | 10-30% | 5-10% |
二級 | 50%-80% | 30%-50% | 10-30% | |
三級 | 80%以上 | 50%-70% | 30%-50% |
抽批一般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必要時可以人為確定某一抽檢批。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一處根據食品分類、企業定級和上表規定的抽檢頻率制訂分管各企業各類出口食品的具體抽檢措施,填寫《衢州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見附件3),每半年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報檢的新品種,前5批實施全項目批批檢驗檢疫,全部合格的,以后按第十八條規定實施監督抽檢。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一處依據省局發布的《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結合所轄產品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可適當增減抽檢項目,確定本轄區出口食品的重點檢測項目和監控項目,形成《衢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見附件4),對增加的項目在確保抽批率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設定該項目的抽檢頻率。增減項目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根據出口食品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等情況,將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相同產品的報檢批、生產批或原料批作為一個檢驗批次。
第二十一條 受理企業報檢后,確定抽檢的,根據《衢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要求進行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不低于本批(實施檢驗批次)的30%。
第二十二條 確定不抽檢的,檢驗員須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檢驗記錄和檢測報告,并在附件5上簽字后放行;貿易國家或地區需出具出口食品具體安全衛生指標證書,憑企業提供的獲得國家計量認證的第三方實驗室或經浙江局認可本企業項目認定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第二十三條 總局、浙江局各類出口食品監控計劃中已監控的檢測結果可以替代本局對相應監控項目的抽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術語和定義
分類:指對產品的分類,即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依據其風險程度劃分為不同類別。
定級:指對企業監管的定級,即將轄區內出口企業根據其綜合管理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
監督抽檢:指在食品分類和企業定級的基礎上,結合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監督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監控項目:指原料種植、養殖和產品加工環節存在潛在風險,或輸入國/地區有明確限量指標或重點關注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相關記錄
(一)《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評定表》(附件1)
(二)《衢州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清單》(附件2)
(三)《衢州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附件3)
(四)《衢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附件4)
(五)《衢州檢驗檢疫局監督抽檢記錄審核單》(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