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林業局(農林水利局):
經局領導同意,現將《廣州市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所碰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02年9月13日
廣州市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細則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工作,維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管理細則:
一、凡在我市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領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養殖、經營,不得擅自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二、申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馴養繁殖業戶必須具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備設施,具有適宜野生動物生長、發育、繁殖的條件;
(二)馴養繁殖場具有一定規模,其中蛇類馴養繁殖場要求幼蛇年繁殖量在5000條以上,存欄量達10000條以上;
(三)具有熟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管理人員和至少1名相關技術人員;
(四)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應的資金,其有效存款證明或驗資報告中的數額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其中蛇類馴養繁殖場要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五)野生動物日常投喂的飼料來源有保障。
三、申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報告、身份證明材料;
(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三)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明;
(四)土地使用證明書;
(五)銀行驗資報告;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文件。
四、凡在我市申辦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
(一)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國家的規定辦理;
(二)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批,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三)屬于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四)屬于外來物種的,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的;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的;
(三)野外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的。
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個人,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才能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
七、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種類開展馴養繁殖活動;需要變更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法人代表等內容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需要終止馴養繁殖野生動物活動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終止手續,交回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嚴禁轉讓、買賣、偽造。
八、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需到野外獲得種源的,必須嚴格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需要從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種源的,必須報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方可進行引種,上市交易須經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批準同意。
九、馴養繁殖場必須嚴格按照批準養殖的種類和數量向取得《經營利用準許證》的單位和個人出售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并建立銷售檔案。
十、養殖業戶兩年內須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提供所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生長、發育、繁殖”一整套完整的養殖記錄、技術、成本等資料。其中蛇類養殖須在3年內提供 “產卵?孵化?幼蛇?成蛇”一整套完整的養殖記錄、技術、成本等資料。
十一、為規范對野生動物繁殖的日常管理,及時掌握野生動物的發展動態,養殖專業戶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養殖情況報表送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十二、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其引種和馴養繁殖活動。
(一)擅自變更馴養繁殖場所、設施以及技術等條件導致不具備馴養繁殖條件的;
(二)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存在嚴重隱患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上報馴養繁殖野生動物檔案的。
十三、自覺接受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檢查,主動出示有關備查資料、證照等。一旦發現有非法引進、收購、經營等違法行為,立即取消其馴養繁殖資格并按照《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經局領導同意,現將《廣州市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所碰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02年9月13日
廣州市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細則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工作,維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管理細則:
一、凡在我市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領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養殖、經營,不得擅自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二、申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馴養繁殖業戶必須具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備設施,具有適宜野生動物生長、發育、繁殖的條件;
(二)馴養繁殖場具有一定規模,其中蛇類馴養繁殖場要求幼蛇年繁殖量在5000條以上,存欄量達10000條以上;
(三)具有熟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管理人員和至少1名相關技術人員;
(四)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應的資金,其有效存款證明或驗資報告中的數額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其中蛇類馴養繁殖場要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五)野生動物日常投喂的飼料來源有保障。
三、申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報告、身份證明材料;
(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三)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明;
(四)土地使用證明書;
(五)銀行驗資報告;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文件。
四、凡在我市申辦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
(一)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國家的規定辦理;
(二)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批,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三)屬于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四)屬于外來物種的,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的;
(二)馴養繁殖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的;
(三)野外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馴養繁殖種源要求的。
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個人,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才能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
七、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種類開展馴養繁殖活動;需要變更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法人代表等內容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需要終止馴養繁殖野生動物活動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終止手續,交回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嚴禁轉讓、買賣、偽造。
八、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需到野外獲得種源的,必須嚴格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需要從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種源的,必須報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方可進行引種,上市交易須經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批準同意。
九、馴養繁殖場必須嚴格按照批準養殖的種類和數量向取得《經營利用準許證》的單位和個人出售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并建立銷售檔案。
十、養殖業戶兩年內須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提供所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生長、發育、繁殖”一整套完整的養殖記錄、技術、成本等資料。其中蛇類養殖須在3年內提供 “產卵?孵化?幼蛇?成蛇”一整套完整的養殖記錄、技術、成本等資料。
十一、為規范對野生動物繁殖的日常管理,及時掌握野生動物的發展動態,養殖專業戶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養殖情況報表送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十二、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其引種和馴養繁殖活動。
(一)擅自變更馴養繁殖場所、設施以及技術等條件導致不具備馴養繁殖條件的;
(二)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存在嚴重隱患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上報馴養繁殖野生動物檔案的。
十三、自覺接受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檢查,主動出示有關備查資料、證照等。一旦發現有非法引進、收購、經營等違法行為,立即取消其馴養繁殖資格并按照《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