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

   2019-10-21 763
核心提示:(2001年2月27日西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2001年2月27日西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憲法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和促進本市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
 
  編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時,先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立法規劃建議項目,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匯總協調后,擬訂立法規劃草案,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年度立法計劃時,根據立法規劃和實際情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立法計劃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立法規劃、計劃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七條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審議后,再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第八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于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提案人應當派人參加,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九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經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后,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第十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后,印發會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過程中,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對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行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補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的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并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提案人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地方性法規案及有關材料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辦公廳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后,再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提出修改情況說明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和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人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法制委員會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初審后通過新聞媒介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因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地方性法規案終止審議。
 
  第二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廢止和解釋
 
  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程序,按照制定、報請批準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適用依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該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負責解釋,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擬訂,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規解釋與地方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地方性法規草案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一般應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主管機關、調整對象、行為規范、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規的標題應當準確概括法規的內容。標題、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
 
  第三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除內容復雜的外,一般列條規定,不分章、節。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在通過之后的30日內,將地方性法規文本及說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西寧晚報》上刊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青海 西寧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