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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9-02-20 640
核心提示: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各地(州、市)畜牧獸醫局: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以下
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各地(州、市)畜牧獸醫局: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取消農業部承擔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事項,并明確了相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進一步落實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決定》,切實保障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農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7〕40號),請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各地(州、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加強對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管。一是進一步摸清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特別是具備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數量、具體分布和實驗活動情況。二是檢查具備條件能力的實驗室是否提出過申請,未申請的原因是什么,防止未申請違規開展實驗室活動。三是今后嚴格按照農業部農辦醫〔2017〕40號文件精神,高度重視做好轄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認真落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書》制度。四是對未經批準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線索,及時調查處理,發現違法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理。
 
  二、各地(州、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新牧醫字(2017)9號)、《自治區2017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的轄區內生物安全專項檢查工作,并將貫徹落實本通知和新牧醫字(2017)9號文件情況工作總結及有關意見建議,以及《自治區2017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的表3、表4,于12月10日前上報自治區獸醫局。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巴圖爾.賈帕爾
 
  電話:0991-8565462
 
  郵箱:xjsyjyz 8565462 @ 163.com .
 
  地址: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408號
 
  郵編:830004
 
  附件: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7)40號)
 
  自治區畜牧廳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測技術中心,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治區畜牧科學院獸醫研究所,新疆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新疆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農業部關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辦醫[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辦):
 
  2017年9月25日,《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取消由我部承擔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事項,并明確了相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進一步落實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決定》,切實保障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
 
  根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實驗室申請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取得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認可證書且在有效期內,切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應急處置預案等制度;實驗室及其人員達到操作相應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標準和條件,實驗活動方案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據上述規定要求,切實做好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要組織開展技術評審,嚴格實驗室標準和條件要求。對新取得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認可證書、首次申請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在技術評審時要開展現場評審,進行現場核查和人員考核。實驗活動審批應確保實驗室已取得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認可證書且在有效期內,擬開展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符合國家政策,能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二、嚴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承諾和情況報告
 
  實驗室申請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時,應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書》(見附件),承諾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開展相應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承諾書應由實驗室主任、實驗室所在單位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承諾書應長期留存。各實驗室在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期間,應當每季度向原批準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具體包括實驗活動進展情況、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重大事項和突發情況應及時報告。
 
  三、加強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全程監督檢查
 
  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及批復要求開展實驗室活動;在實驗活動結束后,將分離到的有關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及時送國家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保管或者銷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要依據《條例》規定,按照地方政府統一要求,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強對轄區內有關實驗室的監督檢查;組織相關單位加強對國內外科技文獻及有關數據庫的檢索,及時發現疑似未經批準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線索,及時調查處理;加大對投訴舉報的處理力度,嚴肅查處違法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為。
 
  四、加強相關科研成果發表的生物安全審查
 
  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要根據《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衛生部、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關于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加強對所屬研究機構、出版機構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以防范生物安全風險,確保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決定》和本通知情況及有關意見建議報我部獸醫局。
 
  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書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1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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