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活動,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提高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促進對外貿易,根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號)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無馬流感區標準》等16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無馬流感區標準》等
16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規范
目 錄
無馬流感區標準... 3
無亨德拉病區標準... 5
無狂犬病區標準... 6
無馬鼻肺炎區標準... 8
無西尼羅河熱區標準... 9
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標準... 10
無馬梨漿蟲病區標準... 11
無日本腦炎區標準... 12
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區標準... 14
無馬病毒性動脈炎區標準... 15
無尼帕病毒病區標準... 17
無水泡性口炎區標準... 18
無非洲馬瘟區標準... 20
無馬鼻疽區標準... 22
無馬傳染性貧血病區標準... 23
無馬媾疫區標準... 25
無馬流感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流感(EI)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流感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I 馬流感(Equine Influenza)
EIV 馬流感病毒(Equine Influenza Virus)
4 感染期
EI的感染期為21d。
5 免疫無EI區
5.1 建立免疫無EI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生過EI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IV感染;
5.4 無EI區及緩沖區內易感動物均實施免疫接種,開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監測;
5.5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5.1 裝運之日無EI臨床癥狀;
5.5.2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EI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病例報告。
6 非免疫無EI區
6.1 符合5.1、5.2和5.3要求;
6.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進行EI免疫接種,該地區在停止免疫接種后,沒有引進過免疫接種動物;
6.3 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過去12個月沒有監測出EI抗體或EIV感染;
6.4 引入的馬屬動物需按照《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6.4.1 裝運之日無EI臨床癥狀;
6.4.2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EI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病例報告;
6.4.3 馬屬動物來源于非免疫無EI區。
7 免疫無EI區轉變為非免疫無EI區時,應在最后一匹馬停止免疫接種后12個月,并能提供在這段時間內沒有EIV感染的證據。
8 無EI區的恢復
8.1 免疫無EI區發生EI后,恢復免疫無EI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對同群動物強化免疫接種,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12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恢復免疫無EI區。
8.2 非免疫無EI區發生EI后,恢復非免疫無EI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12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非免疫無EI區。
無亨德拉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亨德拉病(HVD)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亨德拉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HVD 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
HeV 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
4 潛伏期
HVD的潛伏期為16d。
5 無HVD區
5.1 建立無HVD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HVD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豬以及果蝠等野生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HeV感染;
5.4 采取了有效的動物衛生措施防止果蝠與馬屬動物、豬等接觸;
5.5 引入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5.1 裝運之日,無HVD臨床癥狀;
5.5.2 裝運前16d,一直在官方報告無HVD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HVD病例報告。
6 無HVD區的恢復
發生HVD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HVD區。
無狂犬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狂犬病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狂犬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潛伏期
狂犬病的潛伏期為6個月。
4 無狂犬病區
4.1 建立無狂犬病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犬、貓、豬等動物的狂犬病臨床病例;
4.3 過去24個月內,對馬屬動物、犬、貓、豬等動物進行了監測,沒有發現狂犬病病毒感染;
4.4 引入易感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4.1 從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引入家養哺乳動物和限制條件下飼養的野生哺乳動物:
4.4.1.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1.2 自出生或裝運前6個月內一直在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飼養。
4.4.2 從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引入非限制條件下飼養的野生哺乳動物:
4.4.2.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2.2 在與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有相當距離的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捕獲,距離應視輸出動物種類及感染國家或地區的動物種類而定。
4.4.3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入犬和貓:
4.4.3.1 裝運前48h內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3.2 使用國家規定的狂犬病疫苗進行免疫:
a)裝運6月齡至12月齡之間的動物,動物必須進行初次免疫接種,初次免疫接種時間為至少是3個月齡;
b)年齡為一年以上的動物,在裝運前1年內進行了加強免疫;
4.4.3.3 免疫接種的動物具有免疫標識;
4.4.3.4 裝運前3個月到24個月之間,進行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且中和抗體效價不低于0.5IU/ml,或;
4.4.3.5 未接種過狂犬病疫苗,或不符合上述4.4.3.2,4.4.3.3和4.4.3.4各項條件時,在隔離場進行隔離觀察6個月。
4.4.4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引入家養反芻動物、馬屬動物和豬:
4.4.4.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4.2 裝運前6個月,一直在至少12個月內沒有報告發生過狂犬病病例的飼養場飼養。
4.4.5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入實驗室飼養的嚙齒動物和兔類動物,及限制條件下飼養的兔類動物或野生哺乳動物(靈長類動物除外):
4.4.5.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5.2 自出生或裝運前12個月,一直在至少12個月內沒有報告有狂犬病病例的養殖場飼養。
4.4.6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入非限制條件下飼養的非食肉或非靈長目野生哺乳動物:
4.4.6.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6.2 裝運前隔離飼養6個月。
4.4.7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進犬冷凍精液時,供精動物精液采集后15d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5 無狂犬病區的恢復
發生狂犬病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狂犬病區。
無馬鼻肺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鼻肺炎(ER)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鼻肺炎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R 馬鼻肺炎(Equine Rhinopneumonitis)
EHV 馬皰疹病毒(Equine Herpesvirus)
EHV-1馬皰疹病毒1型
EHV-4馬皰疹病毒4型
4 潛伏期
ER的潛伏期為4個月。
5 無ER區
5.1 建立無ER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的ER臨床病例;
5.3 在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馬屬動物EHV-1或EHV-4感染;
5.4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4.1 裝運之日無ER臨床癥狀;
5.4.2 裝運前4個月,在官方報告無ER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R病例報告。
6 無ER區的恢復
發生ER后,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R區。
無西尼羅河熱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西尼羅河熱(WNF)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西尼羅河熱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WNF 西尼羅河熱(West Nile Fever)
WNV 西尼羅河熱病毒(West Nile Virus)
4 潛伏期
WNF的潛伏期為15d。
5 無WNF區
5.1 建立無WNF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WNF的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的WNV感染;
5.4 過去的12個月內,對鳥類、蚊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沒有發現WN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無WNF臨床癥狀;
5.6.2 裝運前15d,在官方報告無WNF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WNF病例報告。
6 無WNF區的恢復
發生WNF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WNF區。
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馬屬動物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馬屬動物無伊氏錐蟲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潛伏期
伊氏錐蟲病的潛伏期為60d。
4 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
4.1 建立無蘇拉病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在過去12個月內 ,沒有發現馬屬動物和相關易感動物(包括駱駝、豬、牛、羊等)蘇拉病的臨床病例;
4.3 在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開展監測,沒有發現伊氏錐蟲感染;
4.4 對相關易感動物(包括駱駝、豬、牛、羊等)和虻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
4.4.1 在過去的12個月內,沒有發現伊氏錐蟲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易感動物直接接觸。
4.5 引入易感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5.1 裝運之日,無蘇拉病臨床癥狀;
4.5.2 裝運前60d,在官方報告無蘇拉病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蘇拉病的病例報告,經實驗室診斷,血液中應不含伊氏錐蟲。
5 無蘇拉病區的恢復
發生蘇拉病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血液中不含伊氏錐蟲病原,可申請恢復無蘇拉病區。
無馬梨漿蟲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馬屬動物無梨漿蟲病(EP)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馬屬動物無梨漿蟲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P 梨漿蟲病(Equine Piroplasmosis)
4 潛伏期
EP的潛伏期為30d。
5 無EP區
5.1 建立無EP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蜱與馬屬動物接觸;
5.3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EP的臨床病例;
5.4 在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P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及裝運前30d,無EP臨床癥狀;
5.6.2 裝運前30d,在官方報告無EP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P病例報告,并經馬梨漿蟲病(馬巴貝蟲和駑巴貝蟲)診斷試驗,結果為陰性;
5.6.3 裝運前30d,對動物進行驅蜱處理。
6 無EP區的恢復
發生EP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
易感動物血液中不含EP病原,可申請恢復無EP區。
無日本腦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日本腦炎(JE)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日本腦炎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JE 日本腦炎(Japanese Encephalitis)
JEV 日本腦炎病毒(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4 潛伏期
JE的潛伏期為21d。
5 免疫無JE區
5.1 建立免疫無JE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JE臨床病例;
5.3 在過去12個月內,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JEV感染;
5.4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蚊等傳播媒介、野生易感動物和其他易感動物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5 對易感動物實施免疫接種,開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監測;
5.6 引入易感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無JE臨床癥狀;
5.6.2 在隔離飼養期間和運輸期間,具備有避免被昆蟲叮咬的措施;
5.6.3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JE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JE病例報告,或
月之間已件要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裝運前7d與裝運前12個月之間進行過JE免疫接種。
6 非免疫無JE區
6.1 符合5.1、5.2、5.3和5.4條的要求;
6.2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對易感動物進行JE免疫接種;
6.3 該地區在停止免疫接種后,沒有引進過JE免疫接種動物;
6.4 引入的易感動物需按照《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6.4.1 裝運之日無JE臨床癥狀;
6.4.2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JE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JE病例報告;
6.4.3 在隔離飼養期間和運輸期間,具備有避免被昆蟲叮咬的措施;
月之間已件要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66.4.4 裝運前12個月沒有進行過JE免疫接種。
7 免疫無JE區轉變為非免疫無JE區時,應在最后一頭易感動物停止免疫接種后12個月,并能提供在這段時間內沒有JEV感染的證據。
8 無JE區的恢復
8.1 免疫無JE區發生JE后,恢復免疫無JE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對同群動物強化免疫接種,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免疫無JE區。
8.2 非免疫無JE區發生JE后,恢復非免疫無JE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非免疫無JE區。
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EEE(WEE)]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EE(WEE) 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Equine Encephalomyelitis,Eastern and Western)
EEEV(WEEV) 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病毒(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Virus,Eastern and Western)
4 潛伏期
EEE(WEE)的感染期為14d。
5 無EEE(WEE)區
5.1 建立無EEE(WEE)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EEE(WEE)的臨床病例;
5.3 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過去12個月沒有監測出EEEV(WEEV)感染;
5.4 對昆蟲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在過去的12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EEEV(WEEV)病原;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的接觸;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在裝運之日及裝運前3個月,無EEE(WEE)臨床癥狀;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6.1 裝運前3個月,一直在官方報告無EEE(WEE)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EE(WEE)病例報告;
5.6.2 裝運前隔離觀察21d,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過程中,有防止媒介昆蟲叮咬措施;
5.6.3 裝運前15d至1年內進行過免疫接種。
6 無EEE(WEE)區的恢復
發生EEE(WEE)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EE(WEE)區。
無馬病毒性動脈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病毒性動脈炎(EVA)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病毒性動脈炎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VA 馬病毒性動脈炎(Equine Viral Arteritis)
EVAV 馬病毒性動脈炎病毒(Equine Viral Arteritis Virus)
4 感染期
除種公馬外,馬病毒性動脈炎(EVA)感染期為28d。
5 無EVA區
5.1 建立無EVA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沒有發生過EVA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VAV感染;
5.4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
5.4.1 引入未去勢種公馬,除必須在裝運之日及裝運前28d,無EVA臨床癥狀外,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4.1.1 在裝運前28d進行隔離,在裝運前28d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
5.4.1.2 在裝運前28d內,間隔至少14d,進行兩次血清樣品的EVA抗體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
5.4.1.3 對6~9月齡的馬在裝運前28d的隔離期間內至少間隔14d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抗體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而后進行EVA免疫接種,并定期免疫;或
5.4.1.4 在裝運前的28d進行隔離期間,進行EVA抗體檢測,如果結果陰性,應立即進行EVA免疫接種,接種后21d內與其他馬匹保持隔離,并定期免疫;
5.4.1.5 EVA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者:采取下列兩種措施之一:
a)在裝運前12個月內,選擇兩匹母馬進行試驗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的28d內兩次采集母馬血清樣品,進行EVA抗體檢測,結果陰性;或
b)在裝運前28d,采集精液進行病毒檢測,結果陰性。
5.4.2 引入未去勢雄性馬屬動物以外的馬屬動物,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4.2.1 在裝運前28d內,在無EVA臨床癥狀的飼養場飼養,且在裝運之日無EVA臨床癥狀以外,在裝運前28d,采集血液樣品進行抗體檢測,結果陰性;
5.4.2.2 在裝運前28d進行隔離,無EVA臨床癥狀,采集血清樣品進行檢測,結果陰性;或在裝運前28d,間隔至少14d進行兩次血清樣品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
5.4.2.3 對6~9月齡馬屬動物,在裝運前28d進行隔離,間隔至少14d采集兩份血清樣品進行EVA抗體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而后進行EVA免疫接種,并定期免疫。
5.4.3 引入精液時,其供精馬應滿足下列條件:
5.4.3.1 采精前28d,在無EVA臨床癥狀飼養場飼養;
5.4.3.2 采精之日無EVA臨床癥狀;
5.4.3.3 對6~9月齡馬采集兩份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而后進行EVA免疫接種,并定期重復免疫;或
5.4.3.4 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結果陰性,而后立即進行EVA免疫接種,免疫后與其他馬屬動物隔離飼養21d,加強免疫;或
5.4.3.5 采精前14d,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并在采血之日起至采血結束后的14d內與其他馬屬動物進行隔離飼養;或
5.4.3.6 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EVA檢測陽性結果者,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采精前12月內,選擇兩匹母馬進行試驗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28d時兩次采集母馬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結果陰性;或
b)在精液采集前12月內,精液中不含病毒。
6 無EVA區的恢復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VA區。
無尼帕病毒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尼帕病毒病(NVD)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尼帕病毒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NVD 尼帕病毒病(Nipah Virus Disease)
NiV尼帕病毒病病毒(Nipah Virus)
4 潛伏期
NVD的潛伏期為14d。
5 無NVD區
5.1 建立無NVD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在過去至少12個月內,沒有發現馬、豬、犬等易感動物NVD臨床病例;
5.3 在過去至少6個月內,對馬屬動物和豬等易感動物進行監測,未監測到NiV或特異性抗體。
5.4 在過去的6個月內,對蚊、果蝠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沒有發現Ni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易感動物直接接觸;
5.6 引入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無NVD臨床癥狀;
5.6.2 裝運前14d,在官方報告無NVD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NVD病例報告;或
5.6.3 裝運前隔離觀察14d,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過程中,防止接觸野豬和果蝠。
6 無NVD區的恢復
發生NVD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NVD區。
無水泡性口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水泡性口炎(VS)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水泡性口炎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VS 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
VSV 水泡性口炎病毒(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
4 潛伏期
VS 的潛伏期為21d。
5 無VS 區
5.1 建立無VS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VS的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豬、牛、羊等易感動物進行VSV監測,沒有發現VSV感染;
5.4 過去的12個月內,對易感野生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VSV病原: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易感野生動物與其他易感動物接觸;
5.6 引入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從無VS國家或地區引入易感動物:
5.6.1.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1.2 自出生或至少過去21d內在無VS國家或地區飼養。
5.6.2 從無VS國家或地區引入野生易感動物:
5.6.2.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2.2 如果無VS國家或地區與VS感染國家或地區具有共同邊界,則:
a ) 裝運前隔離觀察30d,并在隔離開始至少21d后經VS診斷試驗,沒有發生 VSV感染;
b) 在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的過程中,避免媒介昆蟲叮咬。
5.6.3 從VS感染國家(地區)或VS狀況不清楚的國家(地區)引入家養易感動物:
5.6.3.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3.2 自出生或至少過去21d內一直在官方報告無VS病例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VS病例報告;或
5.6.3.3 裝運前隔離觀察30d,并在隔離開始至少21d后經VS診斷試驗,沒有發生 VSV感染;
5.6.3.4 在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的過程中,避免媒介昆蟲叮咬。
5.6.4 從VS感染國家(地區)或VS狀況不清楚的國家(地區)引入易感野生動物:
5.6.4.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4.2 裝運在隔離檢疫場隔離觀察30d,并在隔離開始至少21d后經VS診斷試驗,沒有發生 VSV感染;
5.6.4.3 在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的過程中,避免媒介昆蟲叮咬。
5.6.5 從無VS國家或地區引入反芻動物、豬和馬的體內胚胎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5.6.5.1 采集胚胎時供體母畜在無VS國家或地區飼養場飼養;
5.6.5.2 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貯符合OIE法典關于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貯的要求。
5.6.6 從VS感染國家(地區)或VS狀況不清楚的國家(地區)引進反芻動物、豬和馬的體內胚胎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5.6.6.1 供體母畜:
a)至少在采集前的21d及采集過程中,飼養場沒有VS病例的報告;
b)在胚胎采集前的21d進行VS診斷,沒有發生VSV感染;
5.6.6.2 胚胎的采集、加工和存貯符合OIE法典關于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貯的要求。
6 無VS區的恢復
發生VS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VS區。
無非洲馬瘟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非洲馬瘟(AHS)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非洲馬瘟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AHS 非洲馬瘟(African Horse Sickness)
AHSV 非洲馬瘟病毒(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
4 潛伏期
AHS 的感染期為40d。
5 無AHS 區
5.1 建立無AHS 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AHS的臨床病例;
5.3 過去24個月內,接壤的周邊國家或地區為無AHS 區;
5.4 過去12個月內,未對家養馬屬動物和其他馬屬動物實施AHS免疫接種;
5.5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AHSV感染;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來源于無AHS國家;
5.6.2 裝運之日無AHS臨床癥狀;
5.6.3 過去40d沒進行過免疫;
5.6.4 出生之日起或裝運前至少40d在無AHS國家飼養;
5.6.5 不經過感染國家(地區)轉運;或
5.6.6 如經過感染國家(地區)轉運時有防止與庫蠓接觸的措施。
5.6.7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或胚胎(卵)時,供精(卵)動物除滿足5.6條款要求以外,采精或胚胎(卵)之日以及此前的60d,馬屬動物沒有進行過免疫。
6 無AHS 區的恢復
發生AHS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AHS區。
無馬鼻疽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鼻疽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鼻疽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潛伏期
馬鼻疽的潛伏期為6個月。
4 無馬鼻疽區
4.1 建立無馬鼻疽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過去36個月內,沒有發現馬鼻疽臨床病例。
4.3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過去6個月內,沒有發現馬鼻疽臨床病例和病原感染;
4.4 對駱駝、熊、狼和狗等易感動物進行監測:
4.4.1 在過去的6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駱駝、熊、狼和狗等其他易感動物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4.5 引入馬屬動物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5.1 裝運之日無馬鼻疽臨床癥狀;
4.5.2 裝運前6個月,一直在官方報告無馬鼻疽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馬鼻疽病例報告;
4.5.3 裝運前30d,經馬鼻疽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4.6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6.1 供精馬屬動物無馬鼻疽臨床癥狀;
4.6.2 供精馬屬動物經馬鼻疽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5 無馬鼻疽區的恢復
發生馬鼻疽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馬鼻疽區。
無馬傳染性貧血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傳染性貧血病(EIA)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傳染性貧血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IA 馬傳染性貧血病(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EIAV 馬傳染性貧血病病毒(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Virus)
4 潛伏期
EIA的潛伏期最長為3個月。
5 無EIA區
5.1 建立無EIA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的EIA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IAV感染;
5.4 對吸血馬蠅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
5.4.1 在過去的12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EIAV感染;或
5.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5 引入馬屬動物和引入精液的供精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5.1 裝運前48h無EIA臨床癥狀;
5.5.2 裝運前3個月,在無EIA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A病例報告;
5.5.3 裝運前30d期間采集的血清樣品,經EIA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5.6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供精馬屬動物無EIA臨床癥狀;
5.6.2 供精馬屬動物在無EIA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A病例報告;
5.6.3 供精馬屬動物經EIA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6 無EIA區的恢復
發生EIA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IA區。
無馬媾疫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媾疫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媾疫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潛伏期
馬媾疫的潛伏期為6個月。
4 無馬媾疫區
4.1 建立無馬媾疫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媾疫臨床病例;
4.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馬媾疫錐蟲感染;
4.4 對采采蠅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
4.4.1 在過去的12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4.5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5.1 裝運之日無馬媾疫臨床癥狀;
4.5.2 裝運前6個月,一直在官方報告無馬媾疫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馬媾疫病例報告;
4.5.3 裝運前15d,經馬媾疫病原學或血清學診斷,結果陰性。
4.6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6.1 供精馬屬動物無馬媾疫臨床癥狀;
4.6.2 供精馬屬動物在官方報告無馬媾疫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馬媾疫病例報告;
4.6.3 供精馬屬動物經馬媾疫病原學或血清學診斷,結果陰性。
5 無馬媾疫區的恢復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馬媾疫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無馬流感區標準》等
16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規范
目 錄
無馬流感區標準... 3
無亨德拉病區標準... 5
無狂犬病區標準... 6
無馬鼻肺炎區標準... 8
無西尼羅河熱區標準... 9
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標準... 10
無馬梨漿蟲病區標準... 11
無日本腦炎區標準... 12
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區標準... 14
無馬病毒性動脈炎區標準... 15
無尼帕病毒病區標準... 17
無水泡性口炎區標準... 18
無非洲馬瘟區標準... 20
無馬鼻疽區標準... 22
無馬傳染性貧血病區標準... 23
無馬媾疫區標準... 25
無馬流感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流感(EI)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流感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I 馬流感(Equine Influenza)
EIV 馬流感病毒(Equine Influenza Virus)
4 感染期
EI的感染期為21d。
5 免疫無EI區
5.1 建立免疫無EI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生過EI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IV感染;
5.4 無EI區及緩沖區內易感動物均實施免疫接種,開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監測;
5.5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5.1 裝運之日無EI臨床癥狀;
5.5.2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EI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病例報告。
6 非免疫無EI區
6.1 符合5.1、5.2和5.3要求;
6.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進行EI免疫接種,該地區在停止免疫接種后,沒有引進過免疫接種動物;
6.3 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過去12個月沒有監測出EI抗體或EIV感染;
6.4 引入的馬屬動物需按照《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6.4.1 裝運之日無EI臨床癥狀;
6.4.2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EI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病例報告;
6.4.3 馬屬動物來源于非免疫無EI區。
7 免疫無EI區轉變為非免疫無EI區時,應在最后一匹馬停止免疫接種后12個月,并能提供在這段時間內沒有EIV感染的證據。
8 無EI區的恢復
8.1 免疫無EI區發生EI后,恢復免疫無EI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對同群動物強化免疫接種,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12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恢復免疫無EI區。
8.2 非免疫無EI區發生EI后,恢復非免疫無EI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12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非免疫無EI區。
無亨德拉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亨德拉病(HVD)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亨德拉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HVD 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
HeV 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
4 潛伏期
HVD的潛伏期為16d。
5 無HVD區
5.1 建立無HVD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HVD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豬以及果蝠等野生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HeV感染;
5.4 采取了有效的動物衛生措施防止果蝠與馬屬動物、豬等接觸;
5.5 引入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5.1 裝運之日,無HVD臨床癥狀;
5.5.2 裝運前16d,一直在官方報告無HVD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HVD病例報告。
6 無HVD區的恢復
發生HVD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HVD區。
無狂犬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狂犬病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狂犬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潛伏期
狂犬病的潛伏期為6個月。
4 無狂犬病區
4.1 建立無狂犬病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犬、貓、豬等動物的狂犬病臨床病例;
4.3 過去24個月內,對馬屬動物、犬、貓、豬等動物進行了監測,沒有發現狂犬病病毒感染;
4.4 引入易感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4.1 從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引入家養哺乳動物和限制條件下飼養的野生哺乳動物:
4.4.1.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1.2 自出生或裝運前6個月內一直在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飼養。
4.4.2 從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引入非限制條件下飼養的野生哺乳動物:
4.4.2.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2.2 在與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有相當距離的無狂犬病國家或地區捕獲,距離應視輸出動物種類及感染國家或地區的動物種類而定。
4.4.3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入犬和貓:
4.4.3.1 裝運前48h內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3.2 使用國家規定的狂犬病疫苗進行免疫:
a)裝運6月齡至12月齡之間的動物,動物必須進行初次免疫接種,初次免疫接種時間為至少是3個月齡;
b)年齡為一年以上的動物,在裝運前1年內進行了加強免疫;
4.4.3.3 免疫接種的動物具有免疫標識;
4.4.3.4 裝運前3個月到24個月之間,進行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且中和抗體效價不低于0.5IU/ml,或;
4.4.3.5 未接種過狂犬病疫苗,或不符合上述4.4.3.2,4.4.3.3和4.4.3.4各項條件時,在隔離場進行隔離觀察6個月。
4.4.4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引入家養反芻動物、馬屬動物和豬:
4.4.4.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4.2 裝運前6個月,一直在至少12個月內沒有報告發生過狂犬病病例的飼養場飼養。
4.4.5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入實驗室飼養的嚙齒動物和兔類動物,及限制條件下飼養的兔類動物或野生哺乳動物(靈長類動物除外):
4.4.5.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5.2 自出生或裝運前12個月,一直在至少12個月內沒有報告有狂犬病病例的養殖場飼養。
4.4.6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入非限制條件下飼養的非食肉或非靈長目野生哺乳動物:
4.4.6.1 裝運之日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4.4.6.2 裝運前隔離飼養6個月。
4.4.7 從狂犬病感染國家或地區引進犬冷凍精液時,供精動物精液采集后15d無狂犬病臨床癥狀。
5 無狂犬病區的恢復
發生狂犬病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狂犬病區。
無馬鼻肺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鼻肺炎(ER)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鼻肺炎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R 馬鼻肺炎(Equine Rhinopneumonitis)
EHV 馬皰疹病毒(Equine Herpesvirus)
EHV-1馬皰疹病毒1型
EHV-4馬皰疹病毒4型
4 潛伏期
ER的潛伏期為4個月。
5 無ER區
5.1 建立無ER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的ER臨床病例;
5.3 在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馬屬動物EHV-1或EHV-4感染;
5.4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4.1 裝運之日無ER臨床癥狀;
5.4.2 裝運前4個月,在官方報告無ER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R病例報告。
6 無ER區的恢復
發生ER后,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R區。
無西尼羅河熱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西尼羅河熱(WNF)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西尼羅河熱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WNF 西尼羅河熱(West Nile Fever)
WNV 西尼羅河熱病毒(West Nile Virus)
4 潛伏期
WNF的潛伏期為15d。
5 無WNF區
5.1 建立無WNF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WNF的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的WNV感染;
5.4 過去的12個月內,對鳥類、蚊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沒有發現WN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無WNF臨床癥狀;
5.6.2 裝運前15d,在官方報告無WNF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WNF病例報告。
6 無WNF區的恢復
發生WNF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WNF區。
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馬屬動物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馬屬動物無伊氏錐蟲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潛伏期
伊氏錐蟲病的潛伏期為60d。
4 無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區
4.1 建立無蘇拉病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在過去12個月內 ,沒有發現馬屬動物和相關易感動物(包括駱駝、豬、牛、羊等)蘇拉病的臨床病例;
4.3 在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開展監測,沒有發現伊氏錐蟲感染;
4.4 對相關易感動物(包括駱駝、豬、牛、羊等)和虻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
4.4.1 在過去的12個月內,沒有發現伊氏錐蟲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易感動物直接接觸。
4.5 引入易感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5.1 裝運之日,無蘇拉病臨床癥狀;
4.5.2 裝運前60d,在官方報告無蘇拉病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蘇拉病的病例報告,經實驗室診斷,血液中應不含伊氏錐蟲。
5 無蘇拉病區的恢復
發生蘇拉病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血液中不含伊氏錐蟲病原,可申請恢復無蘇拉病區。
無馬梨漿蟲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馬屬動物無梨漿蟲病(EP)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馬屬動物無梨漿蟲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P 梨漿蟲病(Equine Piroplasmosis)
4 潛伏期
EP的潛伏期為30d。
5 無EP區
5.1 建立無EP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蜱與馬屬動物接觸;
5.3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EP的臨床病例;
5.4 在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P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及裝運前30d,無EP臨床癥狀;
5.6.2 裝運前30d,在官方報告無EP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P病例報告,并經馬梨漿蟲病(馬巴貝蟲和駑巴貝蟲)診斷試驗,結果為陰性;
5.6.3 裝運前30d,對動物進行驅蜱處理。
6 無EP區的恢復
發生EP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
易感動物血液中不含EP病原,可申請恢復無EP區。
無日本腦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日本腦炎(JE)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日本腦炎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JE 日本腦炎(Japanese Encephalitis)
JEV 日本腦炎病毒(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4 潛伏期
JE的潛伏期為21d。
5 免疫無JE區
5.1 建立免疫無JE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現JE臨床病例;
5.3 在過去12個月內,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JEV感染;
5.4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蚊等傳播媒介、野生易感動物和其他易感動物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5 對易感動物實施免疫接種,開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監測;
5.6 引入易感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無JE臨床癥狀;
5.6.2 在隔離飼養期間和運輸期間,具備有避免被昆蟲叮咬的措施;
5.6.3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JE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JE病例報告,或
月之間已件要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裝運前7d與裝運前12個月之間進行過JE免疫接種。
6 非免疫無JE區
6.1 符合5.1、5.2、5.3和5.4條的要求;
6.2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對易感動物進行JE免疫接種;
6.3 該地區在停止免疫接種后,沒有引進過JE免疫接種動物;
6.4 引入的易感動物需按照《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6.4.1 裝運之日無JE臨床癥狀;
6.4.2 裝運前21d,在官方報告無JE的養殖場隔離飼養,且飼養期間無JE病例報告;
6.4.3 在隔離飼養期間和運輸期間,具備有避免被昆蟲叮咬的措施;
月之間已件要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66.4.4 裝運前12個月沒有進行過JE免疫接種。
7 免疫無JE區轉變為非免疫無JE區時,應在最后一頭易感動物停止免疫接種后12個月,并能提供在這段時間內沒有JEV感染的證據。
8 無JE區的恢復
8.1 免疫無JE區發生JE后,恢復免疫無JE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對同群動物強化免疫接種,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免疫無JE區。
8.2 非免疫無JE區發生JE后,恢復非免疫無JE區的條件: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非免疫無JE區。
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EEE(WEE)]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EE(WEE) 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Equine Encephalomyelitis,Eastern and Western)
EEEV(WEEV) 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病毒(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Virus,Eastern and Western)
4 潛伏期
EEE(WEE)的感染期為14d。
5 無EEE(WEE)區
5.1 建立無EEE(WEE)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EEE(WEE)的臨床病例;
5.3 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過去12個月沒有監測出EEEV(WEEV)感染;
5.4 對昆蟲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在過去的12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EEEV(WEEV)病原;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的接觸;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在裝運之日及裝運前3個月,無EEE(WEE)臨床癥狀;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6.1 裝運前3個月,一直在官方報告無EEE(WEE)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EE(WEE)病例報告;
5.6.2 裝運前隔離觀察21d,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過程中,有防止媒介昆蟲叮咬措施;
5.6.3 裝運前15d至1年內進行過免疫接種。
6 無EEE(WEE)區的恢復
發生EEE(WEE)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EE(WEE)區。
無馬病毒性動脈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病毒性動脈炎(EVA)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病毒性動脈炎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VA 馬病毒性動脈炎(Equine Viral Arteritis)
EVAV 馬病毒性動脈炎病毒(Equine Viral Arteritis Virus)
4 感染期
除種公馬外,馬病毒性動脈炎(EVA)感染期為28d。
5 無EVA區
5.1 建立無EVA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12個月沒有發生過EVA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VAV感染;
5.4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
5.4.1 引入未去勢種公馬,除必須在裝運之日及裝運前28d,無EVA臨床癥狀外,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4.1.1 在裝運前28d進行隔離,在裝運前28d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
5.4.1.2 在裝運前28d內,間隔至少14d,進行兩次血清樣品的EVA抗體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
5.4.1.3 對6~9月齡的馬在裝運前28d的隔離期間內至少間隔14d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抗體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而后進行EVA免疫接種,并定期免疫;或
5.4.1.4 在裝運前的28d進行隔離期間,進行EVA抗體檢測,如果結果陰性,應立即進行EVA免疫接種,接種后21d內與其他馬匹保持隔離,并定期免疫;
5.4.1.5 EVA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者:采取下列兩種措施之一:
a)在裝運前12個月內,選擇兩匹母馬進行試驗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的28d內兩次采集母馬血清樣品,進行EVA抗體檢測,結果陰性;或
b)在裝運前28d,采集精液進行病毒檢測,結果陰性。
5.4.2 引入未去勢雄性馬屬動物以外的馬屬動物,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4.2.1 在裝運前28d內,在無EVA臨床癥狀的飼養場飼養,且在裝運之日無EVA臨床癥狀以外,在裝運前28d,采集血液樣品進行抗體檢測,結果陰性;
5.4.2.2 在裝運前28d進行隔離,無EVA臨床癥狀,采集血清樣品進行檢測,結果陰性;或在裝運前28d,間隔至少14d進行兩次血清樣品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
5.4.2.3 對6~9月齡馬屬動物,在裝運前28d進行隔離,間隔至少14d采集兩份血清樣品進行EVA抗體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而后進行EVA免疫接種,并定期免疫。
5.4.3 引入精液時,其供精馬應滿足下列條件:
5.4.3.1 采精前28d,在無EVA臨床癥狀飼養場飼養;
5.4.3.2 采精之日無EVA臨床癥狀;
5.4.3.3 對6~9月齡馬采集兩份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結果表明抗體滴度穩定或下降,而后進行EVA免疫接種,并定期重復免疫;或
5.4.3.4 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結果陰性,而后立即進行EVA免疫接種,免疫后與其他馬屬動物隔離飼養21d,加強免疫;或
5.4.3.5 采精前14d,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并在采血之日起至采血結束后的14d內與其他馬屬動物進行隔離飼養;或
5.4.3.6 采集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EVA檢測陽性結果者,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采精前12月內,選擇兩匹母馬進行試驗性交配,并在交配之日及此后28d時兩次采集母馬血清樣品,進行EVA檢測,結果陰性;或
b)在精液采集前12月內,精液中不含病毒。
6 無EVA區的恢復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VA區。
無尼帕病毒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尼帕病毒病(NVD)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尼帕病毒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NVD 尼帕病毒病(Nipah Virus Disease)
NiV尼帕病毒病病毒(Nipah Virus)
4 潛伏期
NVD的潛伏期為14d。
5 無NVD區
5.1 建立無NVD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在過去至少12個月內,沒有發現馬、豬、犬等易感動物NVD臨床病例;
5.3 在過去至少6個月內,對馬屬動物和豬等易感動物進行監測,未監測到NiV或特異性抗體。
5.4 在過去的6個月內,對蚊、果蝠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沒有發現NiV感染: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易感動物直接接觸;
5.6 引入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裝運之日無NVD臨床癥狀;
5.6.2 裝運前14d,在官方報告無NVD的養殖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NVD病例報告;或
5.6.3 裝運前隔離觀察14d,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過程中,防止接觸野豬和果蝠。
6 無NVD區的恢復
發生NVD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NVD區。
無水泡性口炎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水泡性口炎(VS)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水泡性口炎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VS 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
VSV 水泡性口炎病毒(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
4 潛伏期
VS 的潛伏期為21d。
5 無VS 區
5.1 建立無VS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VS的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豬、牛、羊等易感動物進行VSV監測,沒有發現VSV感染;
5.4 過去的12個月內,對易感野生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VSV病原:
5.5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易感野生動物與其他易感動物接觸;
5.6 引入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從無VS國家或地區引入易感動物:
5.6.1.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1.2 自出生或至少過去21d內在無VS國家或地區飼養。
5.6.2 從無VS國家或地區引入野生易感動物:
5.6.2.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2.2 如果無VS國家或地區與VS感染國家或地區具有共同邊界,則:
a ) 裝運前隔離觀察30d,并在隔離開始至少21d后經VS診斷試驗,沒有發生 VSV感染;
b) 在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的過程中,避免媒介昆蟲叮咬。
5.6.3 從VS感染國家(地區)或VS狀況不清楚的國家(地區)引入家養易感動物:
5.6.3.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3.2 自出生或至少過去21d內一直在官方報告無VS病例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VS病例報告;或
5.6.3.3 裝運前隔離觀察30d,并在隔離開始至少21d后經VS診斷試驗,沒有發生 VSV感染;
5.6.3.4 在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的過程中,避免媒介昆蟲叮咬。
5.6.4 從VS感染國家(地區)或VS狀況不清楚的國家(地區)引入易感野生動物:
5.6.4.1 裝運之日無VS臨床癥狀;
5.6.4.2 裝運在隔離檢疫場隔離觀察30d,并在隔離開始至少21d后經VS診斷試驗,沒有發生 VSV感染;
5.6.4.3 在隔離期間及運往裝運地的過程中,避免媒介昆蟲叮咬。
5.6.5 從無VS國家或地區引入反芻動物、豬和馬的體內胚胎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5.6.5.1 采集胚胎時供體母畜在無VS國家或地區飼養場飼養;
5.6.5.2 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貯符合OIE法典關于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貯的要求。
5.6.6 從VS感染國家(地區)或VS狀況不清楚的國家(地區)引進反芻動物、豬和馬的體內胚胎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5.6.6.1 供體母畜:
a)至少在采集前的21d及采集過程中,飼養場沒有VS病例的報告;
b)在胚胎采集前的21d進行VS診斷,沒有發生VSV感染;
5.6.6.2 胚胎的采集、加工和存貯符合OIE法典關于胚胎采集、加工和存貯的要求。
6 無VS區的恢復
發生VS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VS區。
無非洲馬瘟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非洲馬瘟(AHS)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非洲馬瘟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AHS 非洲馬瘟(African Horse Sickness)
AHSV 非洲馬瘟病毒(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
4 潛伏期
AHS 的感染期為40d。
5 無AHS 區
5.1 建立無AHS 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AHS的臨床病例;
5.3 過去24個月內,接壤的周邊國家或地區為無AHS 區;
5.4 過去12個月內,未對家養馬屬動物和其他馬屬動物實施AHS免疫接種;
5.5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AHSV感染;
5.6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來源于無AHS國家;
5.6.2 裝運之日無AHS臨床癥狀;
5.6.3 過去40d沒進行過免疫;
5.6.4 出生之日起或裝運前至少40d在無AHS國家飼養;
5.6.5 不經過感染國家(地區)轉運;或
5.6.6 如經過感染國家(地區)轉運時有防止與庫蠓接觸的措施。
5.6.7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或胚胎(卵)時,供精(卵)動物除滿足5.6條款要求以外,采精或胚胎(卵)之日以及此前的60d,馬屬動物沒有進行過免疫。
6 無AHS 區的恢復
發生AHS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AHS區。
無馬鼻疽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鼻疽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鼻疽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潛伏期
馬鼻疽的潛伏期為6個月。
4 無馬鼻疽區
4.1 建立無馬鼻疽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過去36個月內,沒有發現馬鼻疽臨床病例。
4.3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過去6個月內,沒有發現馬鼻疽臨床病例和病原感染;
4.4 對駱駝、熊、狼和狗等易感動物進行監測:
4.4.1 在過去的6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駱駝、熊、狼和狗等其他易感動物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4.5 引入馬屬動物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5.1 裝運之日無馬鼻疽臨床癥狀;
4.5.2 裝運前6個月,一直在官方報告無馬鼻疽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馬鼻疽病例報告;
4.5.3 裝運前30d,經馬鼻疽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4.6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6.1 供精馬屬動物無馬鼻疽臨床癥狀;
4.6.2 供精馬屬動物經馬鼻疽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5 無馬鼻疽區的恢復
發生馬鼻疽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馬鼻疽區。
無馬傳染性貧血病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傳染性貧血病(EIA)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傳染性貧血病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 縮略語和定義
EIA 馬傳染性貧血病(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EIAV 馬傳染性貧血病病毒(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Virus)
4 潛伏期
EIA的潛伏期最長為3個月。
5 無EIA區
5.1 建立無EIA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5.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屬動物的EIA臨床病例;
5.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EIAV感染;
5.4 對吸血馬蠅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
5.4.1 在過去的12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EIAV感染;或
5.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5.5 引入馬屬動物和引入精液的供精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5.1 裝運前48h無EIA臨床癥狀;
5.5.2 裝運前3個月,在無EIA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A病例報告;
5.5.3 裝運前30d期間采集的血清樣品,經EIA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5.6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5.6.1 供精馬屬動物無EIA臨床癥狀;
5.6.2 供精馬屬動物在無EIA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EIA病例報告;
5.6.3 供精馬屬動物經EIA實驗室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測,結果陰性。
6 無EIA區的恢復
發生EIA后,實施撲殺政策,對最后一例病例撲殺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EIA區。
無馬媾疫區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馬媾疫區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無馬媾疫區的建立和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無疫區標準 通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醫發[2007]3文)
3潛伏期
馬媾疫的潛伏期為6個月。
4 無馬媾疫區
4.1 建立無馬媾疫區的基本條件符合《無疫區標準 通則》的要求;
4.2 過去24個月內,沒有發現馬媾疫臨床病例;
4.3 過去12個月內,對馬屬動物進行監測,沒有發現馬媾疫錐蟲感染;
4.4 對采采蠅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測:
4.4.1 在過去的12個月內,通過監測未發現病原;或
4.4.2 采取有效的衛生措施防止傳播媒介與馬屬動物直接接觸;
4.5 引入馬屬動物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5.1 裝運之日無馬媾疫臨床癥狀;
4.5.2 裝運前6個月,一直在官方報告無馬媾疫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馬媾疫病例報告;
4.5.3 裝運前15d,經馬媾疫病原學或血清學診斷,結果陰性。
4.6 引入馬屬動物精液應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控制規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4.6.1 供精馬屬動物無馬媾疫臨床癥狀;
4.6.2 供精馬屬動物在官方報告無馬媾疫的飼養場飼養,且飼養期間無馬媾疫病例報告;
4.6.3 供精馬屬動物經馬媾疫病原學或血清學診斷,結果陰性。
5 無馬媾疫區的恢復
對發病馬屬動物采取隔離、治療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復后,6個月再沒有疫情發生,經監測,易感動物沒有病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馬媾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