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問題的請示》(浙農[2011]1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相關場所選址距離要求問題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相關場所的選址距離要求。按照法不溯及繼往的原則,對2010年5月1日前已興建的相關場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綠化帶隔離、物理隔離)隔離的場所,適當放寬選址距離要求。對2010年5月1日后興建的相關場所,應當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加強服務指導,妥善處理已建相關場所選址距離問題,促進養殖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關于飼養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界定問題
《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由于各省級人民政府對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界定不一,各地需要審查發(換)證的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差別較大。要積極向省級人民政府匯報請示,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需要納入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發證范圍的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你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問題的請示》(浙農[2011]1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相關場所選址距離要求問題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相關場所的選址距離要求。按照法不溯及繼往的原則,對2010年5月1日前已興建的相關場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綠化帶隔離、物理隔離)隔離的場所,適當放寬選址距離要求。對2010年5月1日后興建的相關場所,應當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加強服務指導,妥善處理已建相關場所選址距離問題,促進養殖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關于飼養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界定問題
《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由于各省級人民政府對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界定不一,各地需要審查發(換)證的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差別較大。要積極向省級人民政府匯報請示,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需要納入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發證范圍的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