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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0〕13號)

   2021-01-06 910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為加快推進質量立市戰略,引導、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我市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質量立市戰略,引導、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我市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質量立市戰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經我委2020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質量立市戰略,引導、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我市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質量立市戰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8〕2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質量獎是全市質量工作領域中的最高獎項,授予質量管理模式先進的組織。天津質量獎旨在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推行先進質量理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水平,實現質量立市。
 
    第三條 天津質量獎的評選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遵循申報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天津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包括“天津質量獎”和“天津質量獎提名獎”,每屆“天津質量獎”和“天津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均不超過5個。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質量獎評選工作由天津質量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統一領導,評選委由天津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評選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委(天津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組織天津質量獎評選,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開展天津質量獎的宣傳、推廣、培育、申報及評選等工作;
 
    (二)擬定天津質量獎有關制度規范,報評選委審定后實施;
 
    (三)建立評審專家庫,成立天津質量獎評審組,制定評選工作方案;
 
    (四)提請評選委審議評選結果并向社會公示;
 
    (五)履行天津質量獎評選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天津質量獎評選的有關事務性工作,并對第三方機構完成委托任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行業協會,負責本區、本行業天津質量獎的培育、組織、宣傳及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天津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近2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二)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三)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四)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實現創新并具有推廣價值。
 
    第十條 鼓勵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在同行業走在前列的中小企業爭創天津質量獎。
 
    第四章 申報評選程序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委向社會發布天津質量獎的評選工作方案,明確評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天津質量獎的組織向所在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確認,并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委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核,并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資格審核的進入材料評審。
 
    第十五條  天津質量獎評審組承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工作,通過材料評審的方可進入現場評審。評審組依據相關評審標準進行材料評審后,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名單,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依據相關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委按照推薦獲獎組織名單,征求評選委各成員單位意見,匯總后連同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選委審議。市市場監管委可根據工作需要,選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評選委審議工作。
 
    第十八條  評選委確定擬獲獎組織名單后,由市市場監管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公示結果,提出天津質量獎獲獎組織名單,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天津質量獎”的組織進行表彰,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對獲得“天津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進行表彰。
 
    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否則追繳獎金。獲獎企業信息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組織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天津質量獎的,按照有關規定撤銷獎勵,追繳獎金,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再次申報天津質量獎,并將其納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
 
    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天津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等重大事項的,按照有關規定撤銷獎勵,追繳獎金,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再次申報天津質量獎。
 
    天津質量獎獲獎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二十二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守紀情況作評價。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使用天津質量獎稱號進行形象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度。獲獎組織不得使用天津質量獎稱號進行產品宣傳。天津質量獎標識僅限于評選委、市市場監管委組織開展獎項評選、宣傳推廣等活動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使用,其他任何組織不得使用該標識進行產品、服務宣傳或者開展其他商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參與天津質量獎評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嚴格遵守評選程序和相關規定。對評選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評選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應積極組織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獲獎組織應當發揮模范引領作用,主動分享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實踐,積極開展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廣活動。獲獎組織應當為其他組織了解學習其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天津質量獎申報評選材料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天津質量獎評選委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委、市國資委、市統計局、市金融局、市知識產權局、天津市稅務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海關、市總工會、市質協、市消協等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廢止。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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