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質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員會),局機關各處室局:
為進一步規范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為主席質量獎評審結果的客觀、公平、公正提供科學的制度保障,區局2016年2月對《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修訂稿)
1 總則
1.1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確保評審過程科學、嚴謹、有序,評審結果公平、公正、公開,特制定本細則。
2 評審依據
2.1《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
2.2 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2.3 GB/T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3 評審程序(見評審工作流程圖)
3.1 發布通告
每年適當時間,由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通告,由盟市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委)組織申報。
3.2 申報
3.2.1 申報范圍。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二、三產業中從事產品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等工作的各類組織均可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積極申報
已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有效期滿后,自愿申報。經評審確認,企業在3年有效期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持續改進,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報請政府再次授獎,但不占當年評審名額,不頒發獎金。
3.2.2申報條件
3.2.2.1依法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滿5年以上,經營性組織要及時足額納稅。
3.2.2.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2.2.3積極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3.2.2.4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誠信經營,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3.2.2.5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主要經濟和技術指標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區內行業前列。
3.2.2.6積極實施名牌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3.2.2.7實施卓越績效管理1年以上。
3.2.3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3.2.3.1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書(從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門戶網站下載)。
3.2.3.2證實性材料。
a.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紅章)。
b.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安全衛生體系等認證證書復印件。
c.三廢治理達標證件(由相關權威部門出具)。
d.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出具并蓋章,注明應納稅金額、實際納稅金額)。
e.近3年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有關質量獎勵的證明。
f.完整的組織機構圖,層次至部門和車間一級。
3.2.3.3自我評價報告。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的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逐條用事實和數據說明實施卓越績效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必要時可使用圖表,字數控制在6萬字左右。
3.2.3.4申報書、證實性材料、自我評價報告均須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一式4份連同電子郵件一并報當地質監局。
3.2.4組織推薦。
3.2.4.1各盟市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委)按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基本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征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在申報書上簽署推薦意見,報自治區評審辦。
3.2.4.2申報期截止后,評審辦不再受理申報材料。
3.3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評審辦組織實施。
3.3.1審查內容: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整。
3.3.2確定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企業名單。
3.3.3向不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企業反饋有關情況。
3.4材料評審
3.4.1評審辦組織評審員,根據所參評企業的行業特點,組織若干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4.2材料評審采用獨立評審與合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3.4.2.1獨立評審:由評審組組長指定評審員對企業申報材料按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獨立評審打分,并記錄有關情況。
3.4.2.2合議評審: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對獨立評審情況進行集體討論,復核確認,并形成材料評審意見。
3.4.2.3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按分數從高到低分別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產品類、工程類、服務類的企業名單。
3.4.2.4材料評審完成后,將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對社會公布。
3.5現場評審
3.5.1組建評審組。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企業情況,評審辦組建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
3.5.2現場評審程序
3.5.2.1編制現場評審計劃。由各評審組組長負責編制本組的現場評審計劃并報評審辦。評審辦與受評企業進行溝通、確認后實施。
3.5.2.2現場評審前準備。
a.評審組長召集預備會,明確評審要求和分工。
b.評審員根據分工分別編制現場評審檢查表,經評審組長審核同意后實施。
c.評審組準備好實施現場評審所需的記錄表和文件。
3.5.2.3現場評審應關注的重點:
a.影響生產經營的關鍵因素,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b.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及部署,戰略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實施的結果。
c.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情況。
d.主要經濟指標、市場地位、社會貢獻程度在自治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別中的位置及發展趨勢。
e.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調動員工積極性及員工的滿意度、穩定性的結果。
f.創新能力和創新成果,特別是在實施品牌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方面的方法和效果。
g.技術水平、基礎設施和檢測手段。
h.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
i.持續改進的方法和結果。
3.5.2.4信息和證據獲取的方法。與受評企業的人員進行溝通、座談和問卷調查;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記錄等數據。
3.5.2.5實施現場評審:
a.召開首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介紹與會人員;闡明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及評審方法;確認評審的計劃及安排;宣布評審員及受評企業行為規范;受評企業高層領導介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主要過程和結果。
b.現場調查訪問。評審員按照現場評審計劃、現場評審檢查表,進入受評企業的各個現場,調查了解貫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方法、結果,獲取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并記錄在現場評審檢查表上。記錄的信息和證據應真實、準確、可追溯。
c.召開評審組會議。評審組組長及時溝通現場評審情況,掌握評審進度,研究解決評審中發現的問題。
d.與受評企業高層領導溝通。現場調查訪問結束后,評審組應與受評企業的高層領導進行溝通,反饋現場評審情況(取得的績效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聽取受評企業高層領導的意見。
e.現場評審結束后,各評審組應進行合議,對受評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的情況按標準逐條打分,并形成現場評審結論報告。
f.召開末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綜述評審過程;宣讀現場評審綜合報告;受評企業對現場評審報告予以確認;受評企業高層領導表態發言。
3.5.3提出評審意見:
3.5.3.1完成現場評審后,由各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討論研究,提出是否推薦獲獎的意見。
3.5.3.2現場評審結束后,各評審組將現場評審綜合報告、相關評審記錄、推薦意見一同提交評審辦。
3.5.3.3評審辦對各評審組提供的現場評審結論意見、相關評審記錄、改進建議、現場評審合格企業進行核查,核查無異議的企業推薦進入綜合評審。
3.6 綜合評審
3.6.1 綜合評審由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成員單位代表組成綜合評審組,負責綜合評審工作。
3.6.2 綜合評審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完成現場評審的企業代表向會議介紹企業規模及行業地位、經濟效益、發展戰略、管理能力、質量安全狀況、創新能力、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評審組聽取匯報后根據企業陳述情況及相關佐證材料對企業評分,給出綜合評價分值。
3.7確定候選授獎組織名單
評審辦根據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審結果,對參評企業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按照現場評審分值站百分之七十,綜合評審占百分之三十加權得出。按綜合評分對企業排序,推薦前五名作為主席質量獎候選企業。
3.8公示
3.8.1評審辦對擬獎勵的單位在自治區主要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3.8.2評審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意見反映,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3.8.3評審辦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后,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
3.9審定批準
3.9.1經審查無異議的企業,確定為擬授獎企業。
3.9.2評審辦將擬授獎企業名單報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核、自治區主席審定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公布。
4 附則
4.1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內質監質發〔2014〕158號文件作廢。
4.2本實施細則由評審辦負責解釋。
為進一步規范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為主席質量獎評審結果的客觀、公平、公正提供科學的制度保障,區局2016年2月對《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修訂稿)
1 總則
1.1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確保評審過程科學、嚴謹、有序,評審結果公平、公正、公開,特制定本細則。
2 評審依據
2.1《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
2.2 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2.3 GB/T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3 評審程序(見評審工作流程圖)
3.1 發布通告
每年適當時間,由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通告,由盟市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委)組織申報。
3.2 申報
3.2.1 申報范圍。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二、三產業中從事產品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等工作的各類組織均可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積極申報
已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有效期滿后,自愿申報。經評審確認,企業在3年有效期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持續改進,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報請政府再次授獎,但不占當年評審名額,不頒發獎金。
3.2.2申報條件
3.2.2.1依法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滿5年以上,經營性組織要及時足額納稅。
3.2.2.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2.2.3積極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3.2.2.4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誠信經營,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3.2.2.5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主要經濟和技術指標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區內行業前列。
3.2.2.6積極實施名牌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3.2.2.7實施卓越績效管理1年以上。
3.2.3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3.2.3.1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書(從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門戶網站下載)。
3.2.3.2證實性材料。
a.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紅章)。
b.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安全衛生體系等認證證書復印件。
c.三廢治理達標證件(由相關權威部門出具)。
d.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出具并蓋章,注明應納稅金額、實際納稅金額)。
e.近3年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有關質量獎勵的證明。
f.完整的組織機構圖,層次至部門和車間一級。
3.2.3.3自我評價報告。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的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逐條用事實和數據說明實施卓越績效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必要時可使用圖表,字數控制在6萬字左右。
3.2.3.4申報書、證實性材料、自我評價報告均須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一式4份連同電子郵件一并報當地質監局。
3.2.4組織推薦。
3.2.4.1各盟市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委)按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基本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征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在申報書上簽署推薦意見,報自治區評審辦。
3.2.4.2申報期截止后,評審辦不再受理申報材料。
3.3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評審辦組織實施。
3.3.1審查內容: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整。
3.3.2確定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企業名單。
3.3.3向不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企業反饋有關情況。
3.4材料評審
3.4.1評審辦組織評審員,根據所參評企業的行業特點,組織若干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4.2材料評審采用獨立評審與合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3.4.2.1獨立評審:由評審組組長指定評審員對企業申報材料按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獨立評審打分,并記錄有關情況。
3.4.2.2合議評審: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對獨立評審情況進行集體討論,復核確認,并形成材料評審意見。
3.4.2.3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按分數從高到低分別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產品類、工程類、服務類的企業名單。
3.4.2.4材料評審完成后,將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對社會公布。
3.5現場評審
3.5.1組建評審組。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企業情況,評審辦組建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
3.5.2現場評審程序
3.5.2.1編制現場評審計劃。由各評審組組長負責編制本組的現場評審計劃并報評審辦。評審辦與受評企業進行溝通、確認后實施。
3.5.2.2現場評審前準備。
a.評審組長召集預備會,明確評審要求和分工。
b.評審員根據分工分別編制現場評審檢查表,經評審組長審核同意后實施。
c.評審組準備好實施現場評審所需的記錄表和文件。
3.5.2.3現場評審應關注的重點:
a.影響生產經營的關鍵因素,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b.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及部署,戰略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實施的結果。
c.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情況。
d.主要經濟指標、市場地位、社會貢獻程度在自治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別中的位置及發展趨勢。
e.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調動員工積極性及員工的滿意度、穩定性的結果。
f.創新能力和創新成果,特別是在實施品牌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方面的方法和效果。
g.技術水平、基礎設施和檢測手段。
h.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
i.持續改進的方法和結果。
3.5.2.4信息和證據獲取的方法。與受評企業的人員進行溝通、座談和問卷調查;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記錄等數據。
3.5.2.5實施現場評審:
a.召開首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介紹與會人員;闡明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及評審方法;確認評審的計劃及安排;宣布評審員及受評企業行為規范;受評企業高層領導介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主要過程和結果。
b.現場調查訪問。評審員按照現場評審計劃、現場評審檢查表,進入受評企業的各個現場,調查了解貫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方法、結果,獲取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并記錄在現場評審檢查表上。記錄的信息和證據應真實、準確、可追溯。
c.召開評審組會議。評審組組長及時溝通現場評審情況,掌握評審進度,研究解決評審中發現的問題。
d.與受評企業高層領導溝通。現場調查訪問結束后,評審組應與受評企業的高層領導進行溝通,反饋現場評審情況(取得的績效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聽取受評企業高層領導的意見。
e.現場評審結束后,各評審組應進行合議,對受評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的情況按標準逐條打分,并形成現場評審結論報告。
f.召開末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綜述評審過程;宣讀現場評審綜合報告;受評企業對現場評審報告予以確認;受評企業高層領導表態發言。
3.5.3提出評審意見:
3.5.3.1完成現場評審后,由各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討論研究,提出是否推薦獲獎的意見。
3.5.3.2現場評審結束后,各評審組將現場評審綜合報告、相關評審記錄、推薦意見一同提交評審辦。
3.5.3.3評審辦對各評審組提供的現場評審結論意見、相關評審記錄、改進建議、現場評審合格企業進行核查,核查無異議的企業推薦進入綜合評審。
3.6 綜合評審
3.6.1 綜合評審由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成員單位代表組成綜合評審組,負責綜合評審工作。
3.6.2 綜合評審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完成現場評審的企業代表向會議介紹企業規模及行業地位、經濟效益、發展戰略、管理能力、質量安全狀況、創新能力、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評審組聽取匯報后根據企業陳述情況及相關佐證材料對企業評分,給出綜合評價分值。
3.7確定候選授獎組織名單
評審辦根據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審結果,對參評企業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按照現場評審分值站百分之七十,綜合評審占百分之三十加權得出。按綜合評分對企業排序,推薦前五名作為主席質量獎候選企業。
3.8公示
3.8.1評審辦對擬獎勵的單位在自治區主要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3.8.2評審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意見反映,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3.8.3評審辦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后,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
3.9審定批準
3.9.1經審查無異議的企業,確定為擬授獎企業。
3.9.2評審辦將擬授獎企業名單報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核、自治區主席審定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公布。
4 附則
4.1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內質監質發〔2014〕158號文件作廢。
4.2本實施細則由評審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