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再生塑料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再生塑料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為規范我區再生塑料行業的規劃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的再生綜合利用,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本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該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作為我區再生塑料行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管理工作的依據。
一、適用范圍
本環境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廢塑料回收、破碎、熱熔造粒等廢塑料直接再生或改性再生新建、改建及擴建項目,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類企業、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廢塑料再生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符合所在產業園區、工業聚集區規劃及其規劃環評要求,嚴格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應布置于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完善的產業園區、工業聚集區,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區、商業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與周邊居住區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根據環評文件合理確定,但生產車間與居住區距離不得小于100米;現有廢塑料再生企業如在上述區域內,必須按照當地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搬遷。
三、廢塑料回收要求
廢塑料的回收應按原料樹脂種類進行分類回收,并嚴格區分塑料來源和原用途。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屬于醫療廢物和受到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塑料類危險廢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種工程塑料。含鹵素廢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應與其他廢塑料分開進行。不得進口廢塑料作為生產原料。
四、生產規模
(一)PET再生瓶片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二)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三)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噸。
五、工藝裝備
再生塑料項目須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采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等相關要求,不得采用國家和自治區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應采用自動化處理設備和設施。其中,破碎工序宜采用干法破碎技術,應采用具有減振與降噪功能的密閉破碎設備;清洗工序宜采用節水的機械清洗技術,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學清洗劑,宜采用低發泡、低殘留、易處理的無磷清洗劑;分選工序鼓勵采用自動化分選設備。造粒設備應具有強制排氣系統,并設置集氣裝置實現廢氣的集中處理。
含鹵素的廢塑料宜采用低溫工藝再生,不宜焚燒處理。
六、污染防治
(一)企業廠區管網建設應達到“雨污分流”要求,配套建設廢水收集處理設施。廢塑料預處理、再生利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廠區生活污水經廠區內處理后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經論證生活與生產廢水可完全隔絕,且采取有效措施可以防止二者混排風險的,單獨排放的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排放應滿足產業園區或工業集聚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接管要求。
(二)預處理、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配套集氣裝置收集,粉塵宜采用布袋除塵器進行處理,有機廢氣宜采用活性碳吸附處理,活性碳定期更換,有更換記錄,活性碳最長使用期不超過半年。經凈化處理的廢氣排放應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
(三)企業對收集的廢塑料中的金屬、橡膠、纖維、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夾雜物,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企業不具備處理條件,應委托其他具有處理能力的企業處理,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碳、塑料擠出過濾網片為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嚴禁任意堆放或焚燒、填埋。
原料、產品、本企業不能利用廢塑料及其他廢物應貯存在具有防雨、防風、防滲等功能的廠房或加蓋雨棚的專門貯存場地內,不得露天堆放。
(四)對于加工過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設備,必須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業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七、附則
(一)對不符合本環境準入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廢塑料再生項目,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本環境準入條件未及之處按國家及自治區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執行。
(三)本環境準入條件涉及的相關標準發生變化,則按新標準執行。
(四)本環境準入條件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再生塑料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再生塑料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為規范我區再生塑料行業的規劃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的再生綜合利用,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本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該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作為我區再生塑料行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管理工作的依據。
一、適用范圍
本環境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廢塑料回收、破碎、熱熔造粒等廢塑料直接再生或改性再生新建、改建及擴建項目,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類企業、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廢塑料再生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符合所在產業園區、工業聚集區規劃及其規劃環評要求,嚴格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應布置于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完善的產業園區、工業聚集區,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區、商業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與周邊居住區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根據環評文件合理確定,但生產車間與居住區距離不得小于100米;現有廢塑料再生企業如在上述區域內,必須按照當地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搬遷。
三、廢塑料回收要求
廢塑料的回收應按原料樹脂種類進行分類回收,并嚴格區分塑料來源和原用途。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屬于醫療廢物和受到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塑料類危險廢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種工程塑料。含鹵素廢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應與其他廢塑料分開進行。不得進口廢塑料作為生產原料。
四、生產規模
(一)PET再生瓶片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二)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0噸。
(三)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5000噸;已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噸。
五、工藝裝備
再生塑料項目須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采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等相關要求,不得采用國家和自治區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應采用自動化處理設備和設施。其中,破碎工序宜采用干法破碎技術,應采用具有減振與降噪功能的密閉破碎設備;清洗工序宜采用節水的機械清洗技術,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學清洗劑,宜采用低發泡、低殘留、易處理的無磷清洗劑;分選工序鼓勵采用自動化分選設備。造粒設備應具有強制排氣系統,并設置集氣裝置實現廢氣的集中處理。
含鹵素的廢塑料宜采用低溫工藝再生,不宜焚燒處理。
六、污染防治
(一)企業廠區管網建設應達到“雨污分流”要求,配套建設廢水收集處理設施。廢塑料預處理、再生利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廠區生活污水經廠區內處理后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經論證生活與生產廢水可完全隔絕,且采取有效措施可以防止二者混排風險的,單獨排放的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排放應滿足產業園區或工業集聚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接管要求。
(二)預處理、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配套集氣裝置收集,粉塵宜采用布袋除塵器進行處理,有機廢氣宜采用活性碳吸附處理,活性碳定期更換,有更換記錄,活性碳最長使用期不超過半年。經凈化處理的廢氣排放應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
(三)企業對收集的廢塑料中的金屬、橡膠、纖維、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夾雜物,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企業不具備處理條件,應委托其他具有處理能力的企業處理,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碳、塑料擠出過濾網片為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嚴禁任意堆放或焚燒、填埋。
原料、產品、本企業不能利用廢塑料及其他廢物應貯存在具有防雨、防風、防滲等功能的廠房或加蓋雨棚的專門貯存場地內,不得露天堆放。
(四)對于加工過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設備,必須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業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七、附則
(一)對不符合本環境準入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廢塑料再生項目,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本環境準入條件未及之處按國家及自治區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執行。
(三)本環境準入條件涉及的相關標準發生變化,則按新標準執行。
(四)本環境準入條件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