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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農發〔2021〕18號)

   2021-05-26 614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中心):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中心):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現將《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5月21日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核發證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興辦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在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對選址距離確認的動物防疫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選址距離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要求的,應當進行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選址距離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的,無需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條風險評估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組織,實行資料審核與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F場考察一般由3至5名動物防疫專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興辦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積極主動配合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一)周邊居民區、水源地、工礦企業、學校以及山體、河流、樹林等天然屏障概況;

(二)養殖畜禽品種、設計規模、飼養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等設計方案;

(三)采取的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件設施等防疫措施情況。

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1):

(一)位于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二)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三)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四)同一場所不得飼養兩種以上畜禽。

第六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2):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二)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第七條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3):

(一)位于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二)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三)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第八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4):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二)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第九條現場考察結束后,專家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風險評估報告(附表5),并由組長簽字確認。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專家組組成情況、資料審查情況、現場考察情況、利益相關方意見、存在的問題、專家個人意見等內容。

評估報告應當形成明確的“不同意”、“同意”或者“經整改合格后同意”等明確意見。其中“經整改合格后同意”,要明確指出不合格項,必須全部整改到位,并報原專家組審核合格后方可視為評估合格。評估結果作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頒發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風險評估“一票否決”: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特定地區興辦上述所列場所的;

(二)上述所列場所場所設計指標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

(三)上述所列場所場所設計方案中無動物防疫措施或動物防疫措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辦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應當在風險評估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風險評估報告告知評估對象所在地生態環境、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并以適當方式在評估對象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公示期間接到問題反映或者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報告有異議的,發證機關應調查處理,在相關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合格證》。

第十二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或經營范圍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受理后應當重新組織選址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中心):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現將《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5月21日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核發證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興辦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在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對選址距離確認的動物防疫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選址距離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要求的,應當進行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選址距離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的,無需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條風險評估由《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組織,實行資料審核與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F場考察一般由3至5名動物防疫專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興辦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積極主動配合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一)周邊居民區、水源地、工礦企業、學校以及山體、河流、樹林等天然屏障概況;

(二)養殖畜禽品種、設計規模、飼養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等設計方案;

(三)采取的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件設施等防疫措施情況。

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1):

(一)位于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二)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三)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四)同一場所不得飼養兩種以上畜禽。

第六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2):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二)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第七條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3):

(一)位于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二)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三)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第八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附表4):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二)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第九條現場考察結束后,專家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風險評估報告(附表5),并由組長簽字確認。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專家組組成情況、資料審查情況、現場考察情況、利益相關方意見、存在的問題、專家個人意見等內容。

評估報告應當形成明確的“不同意”、“同意”或者“經整改合格后同意”等明確意見。其中“經整改合格后同意”,要明確指出不合格項,必須全部整改到位,并報原專家組審核合格后方可視為評估合格。評估結果作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頒發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風險評估“一票否決”: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特定地區興辦上述所列場所的;

(二)上述所列場所場所設計指標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

(三)上述所列場所場所設計方案中無動物防疫措施或動物防疫措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辦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應當在風險評估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風險評估報告告知評估對象所在地生態環境、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并以適當方式在評估對象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公示期間接到問題反映或者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報告有異議的,發證機關應調查處理,在相關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合格證》。

第十二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或經營范圍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受理后應當重新組織選址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現場審查評估表
 
  2.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現場審查評估表
 
  3.動物隔離場所選址現場審查評估表
 
  4.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現場審查評估表
 
  5.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專家組選址距離確認評估報告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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