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塑料編織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1年4月30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4條,其中12條作為檢驗樣品,12條作為備用樣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抽樣單中需注明以下內容:
型號(或最大允許裝載質量):LA型/TA型/A型/B型/C型
類別:單層袋/多層袋/涂膜袋/復膜袋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 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
A類 | B類 | ||||
1 | 拉伸負荷 | GB/T 8946-2013 | GB/T 8946-2013 | ● | |
2 | 涂膜袋和復膜袋的剝離力 | GB/T 8946-2013 | GB/T 8946-2013 | ● | |
3 | 耐熱性能 | GB/T 8946-2013 | GB/T 8946-2013 | ● | |
4 | 跌落性能 | GB/T 8946-2013 | GB/T 8946-2013 | ● | |
備注:A類——極重要質量項目,B類——重要質量項目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8946-2013《塑料編織袋通用技術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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