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自治區政府儲備糧食安全,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管理,確保政府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政府儲備)指地方儲備,包括自治區級政府儲備和地縣級政府儲備,適用于政府儲備的原糧、成品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儲備倉儲活動,開展相關行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自治區級政府儲備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承儲,也可由其委托其他企業承儲。
地縣級政府儲備承儲單位由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具體規定。
第五條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條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全區政府儲備倉儲活動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制度,制定自治區有關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縣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儲備倉儲活動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制度并細化實施;對其行政區域內的自治區級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工作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的在地管理和保護。中央儲備糧、臨時存儲糧等中央事權糧食和自治區應急收購糧食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的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控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儲備的倉儲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的承儲單位,對政府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十條選擇政府儲備承儲單位,應當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本節費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政府儲備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承儲自治區級政府儲備的單位,同一庫區承儲原糧的完好倉容原則上在1萬噸以上,單倉倉容在2500噸以上,且為糧庫智能化升級改造倉房;同一庫區承儲散裝植物油的罐容原則上在3000噸以上,單罐罐容在500噸以上,油罐具備保溫隔熱(或充氮)條件;承儲自治區級政府儲備成品糧的倉儲條件應符合《糧油儲存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地縣級政府儲備承儲單位條件由各地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確定;
(三)具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倉儲設施、設備,且產權自有;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油質量等級、品質檢測等必需的場所、儀器設備;
(五)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近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相適應、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必要專業能力的倉儲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企業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正規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用于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食用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要求。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房式倉墻體結構采用燒結磚或鋼筋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的倉壁為鋼筋混凝土倉筒。
簡易倉囤(含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磚瓦屋面倉房、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非保溫鋼板筒倉等簡易儲糧設施和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進入“國家糧油統計系統”名錄庫,報送統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用于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墻體或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達到《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規定的要求;氣密性達到或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GB/T25229的規定。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用于儲存政府原糧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政府成品糧儲備的倉房原則上應達到低溫或準低溫的要求。
第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物流要求?;驹O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有害生物防治、通風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污水處理、管道清掃、保溫等裝置。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對倉儲設施完成糧庫智能化升級改造,加強系統維護與應用,保持與自治區糧食綜合管理平臺互聯互通、數據交換,提升倉儲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積極應用現代化儲糧技術,倉儲條件和技術能力應當滿足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類2年、成品糧保質期安全儲存期限的要求。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規范政府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政府儲備糧源,準確計量并制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成品糧應包裝碼垛儲藏,并劃設堆垛位置線。
第二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
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
小麥粉、大米等成品糧應根據氣候條件適時倒垛。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在政府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ā⒈9苜~“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或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三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政府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并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政府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四條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自治區級政府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地縣級政府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標準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政府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政府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儲備地理信息系統和政府儲備庫存監管應用系統。
第三十八條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及時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自治區級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行為等檢查情況。
地縣級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應當定期檢查本級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情況,及時向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條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后)首次入倉,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進口油采購回國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