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市局相關處室: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鼓勵食品小作坊改造生產場所、完善設施設備,上檔升級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和現場核查的技術文件,指導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登記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可視情況將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委托下放到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以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名義辦理登記。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獲得《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方可從事登記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對涉及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的產品(詳見附件1),不得申請登記。不涉及禁止目錄的,應按照國家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食品種類提出申請。食品小作坊不得申請分裝食品。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提出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主要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及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四)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如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時,應在業務系統中在線獲取核驗申請人營業執照信息,復印或掃描打印成紙質件存入登記材料;現場核驗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或掃描打印成紙質件存入登記材料。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首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規定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六)食品小作坊停產六個月后恢復生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現場核查應當公正公平,并嚴明工作紀律,填寫現場核查記錄表,作出現場核查結論,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記錄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現場核查時間和人員應當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單位,現場核查時間不超過一天。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立案調查的,應當中止登記程序,中止時間不計入登記審批時限。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后登記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終止實施登記: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實施登記的;
(二)賦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根據有關改革決定,申請事項不再需要取得登記的;
(四)因不可抗力需要終止實施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實施登記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終止實施登記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憑證。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及相關文書樣式,負責印制空白登記證。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實施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登字〔XXXX〕第“XXXXX”。“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由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XXXX”為公歷年份;“XXXXX”為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發證順序進行的5位數編號,各鄉鎮(街道)的編號由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定。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向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為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與延續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換發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計算;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申請補辦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補辦申請書。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補辦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一)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獲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四)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職權辦理登記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注銷登記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注銷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注銷后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撤回與撤銷,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產品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所列產品(詳見附件1)。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鼓勵食品小作坊參照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進行簡易包裝。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經營,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
第三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將食品小作坊納入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食品小作坊自查和開展的監督檢查、抽檢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和風險排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切實整改、消除隱患。對存在的行業性、區域性風險隱患,應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6日施行。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
2.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3. 聲明
4.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補辦申請書
5.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注銷申請書
6.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終止申請書
7.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8.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9.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受理、審核表
10.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11.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登記通知書
12.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準予注銷通知書
13.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附件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鼓勵食品小作坊改造生產場所、完善設施設備,上檔升級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和現場核查的技術文件,指導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登記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可視情況將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委托下放到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以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名義辦理登記。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獲得《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方可從事登記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對涉及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的產品(詳見附件1),不得申請登記。不涉及禁止目錄的,應按照國家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食品種類提出申請。食品小作坊不得申請分裝食品。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提出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主要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及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四)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如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時,應在業務系統中在線獲取核驗申請人營業執照信息,復印或掃描打印成紙質件存入登記材料;現場核驗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或掃描打印成紙質件存入登記材料。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首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規定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六)食品小作坊停產六個月后恢復生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現場核查應當公正公平,并嚴明工作紀律,填寫現場核查記錄表,作出現場核查結論,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記錄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現場核查時間和人員應當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單位,現場核查時間不超過一天。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立案調查的,應當中止登記程序,中止時間不計入登記審批時限。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后登記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終止實施登記: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實施登記的;
(二)賦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根據有關改革決定,申請事項不再需要取得登記的;
(四)因不可抗力需要終止實施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實施登記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終止實施登記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憑證。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及相關文書樣式,負責印制空白登記證。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實施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登字〔XXXX〕第“XXXXX”。“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由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XXXX”為公歷年份;“XXXXX”為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發證順序進行的5位數編號,各鄉鎮(街道)的編號由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定。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向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為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與延續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換發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計算;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申請補辦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補辦申請書。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補辦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一)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獲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四)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職權辦理登記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注銷登記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注銷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注銷后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撤回與撤銷,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產品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所列產品(詳見附件1)。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鼓勵食品小作坊參照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進行簡易包裝。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經營,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
第三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將食品小作坊納入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食品小作坊自查和開展的監督檢查、抽檢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和風險排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切實整改、消除隱患。對存在的行業性、區域性風險隱患,應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6日施行。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
2.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3. 聲明
4.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補辦申請書
5.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注銷申請書
6.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終止申請書
7.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8.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9.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受理、審核表
10.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11.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登記通知書
12.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準予注銷通知書
13.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附件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
產品類別 | 禁止生產的品種明細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不含壓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動物油脂 |
調味品 | 醬油、食醋、味精、醬類、液體調味料、半固態(醬)調味料、食用調味油、水產調味料 |
肉制品 | 發酵肉制品 |
乳制品 | 液體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
飲料 | 瓶(桶)裝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茶(類)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蛋白飲料、固體飲料、其他飲料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調味面制品 |
罐頭 | 畜禽水產罐頭、果蔬罐頭、其他罐頭 |
冷凍飲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冷凍飲品 |
糖果制品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凍 |
酒類 | 白酒(不含糧食釀造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食用酒精、其他酒(不含低酒精度米酒) |
食糖 | 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其他糖(不含紅糖) |
水產制品 | 生食水產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全營養配方食品、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幼兒配方乳粉 |
特殊膳食食品 |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