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等法規與政策,組織開展生鮮乳專項整治,強化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未發生生鮮乳質量安全事件。為進一步提升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從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做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克服畏難情緒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對每一個奶牛養殖場(戶)和生鮮乳收購站落實監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并按全省統一格式做好檢查記錄和問題處理。對原來確定的監管責任人因工作變動而不能繼續履行監管責任的,要及時作出調整,重新確定新的監管責任人,予以公布并通知到監管相對人。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請各市于2018年8月30日前將轄區內各奶牛養殖場(戶)和生鮮乳收購站監管責任人名單匯總后書面報送省畜牧獸醫局。
二、做好生鮮乳收購站許可證發放工作
各地要根據生鮮乳收購站多年來的運轉和監管情況,按照《浙江省生鮮乳收購站行政許可現場審驗評分標準》,從嚴把關、嚴肅紀律,嚴格審核相關許可條件。依法向經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合作社發放生鮮乳收購許可證,鼓勵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推動生鮮乳收購站的標準化建設。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有效區域范圍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規則:由漢字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共14位。首位用簡稱“浙”;第2位至第7位用縣級行政區域代碼(使用最新的行政區域代碼,停止使用《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農政發〔2008〕12號)行政區域代碼);第8位至第11位為年份號,并加小括號;第12位至第14位為順序號。在發放新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當天,把該收購站的相關信息錄入農業農村部“生鮮乳收購站運輸車監督管理系統”(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申請表》使用“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的新版表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格式由省農業廳統一印制。
三、做好生鮮乳準運證明發放工作
運輸生鮮乳的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由生鮮乳運輸車輛的所有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生鮮乳運輸申請。生鮮乳準運證明格式由省農業廳統一印制。
準運證明編號規則:由漢字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共15位。首位用簡稱“浙”;第2位至第7位用縣級行政區域代碼;第8位至第11位為年份號,并加小括號;第12位至第15位為順序號。在發放新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的當天,把該準運車輛的相關信息錄入農業農村部“生鮮乳收購站運輸車監督管理系統”。
四、加強生鮮乳收購站日常收購銷售行為監管
各地要推進生鮮乳收購站規范化建設,加強日常監管,加大生鮮乳質量安全抽檢力度,規范生鮮乳收購銷售行為,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生鮮乳收購站必須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內收購生鮮乳,按照規定做好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建立記錄臺賬;按照規定落實分戶留樣制度,憑“生鮮乳交接單”運輸銷售生鮮乳。各地要根據《生鮮乳收購站日常監管要求》(見附件),對生鮮乳收購站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業主及時整改質量安全隱患。
按照全國生鮮乳收購銷售統計監測制度規定,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及時統計匯總每一個生鮮乳收購站每個月的生鮮乳擠奶量、收購量、銷售量等信息,并于次月5日前完成網上申報,網址: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五、加強奶牛養殖環節投入品管理
各地要結合奶牛養殖場(戶)現場檢查,對各場(戶)養殖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依法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建立獸藥和飼料安全管理制度,養殖投入品使用記錄是否完整,使用的投入品是否為合法企業生產,是否有國家禁止使用的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等情況。要加強轄區內奶牛飼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加強奶牛養殖場(小區)自配料的巡查管理,督促養殖場戶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把好飼料質量關,拒絕使用來歷不明的玉米蛋白粉、奶粉下腳料等蛋白原料以及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源性成份,嚴禁在飼料中添加違禁藥物和有害物質,嚴格遵守獸藥用藥期和休藥期規定。要強化奶牛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的監測,對檢測陽性的牛只要依法規范處理,臨床可疑病牛或檢測可疑牛隔離飼養期間生產的乳要依法予以無害化處理。對非法生產、經營和添加違禁藥物和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印發的《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浙農專發〔2011〕46號)同時廢止。
附件:生鮮乳收購站日常監管要求
浙江省農業廳
2018年8月8日
附件
生鮮乳收購站日常監管要求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等法規與政策,組織開展生鮮乳專項整治,強化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未發生生鮮乳質量安全事件。為進一步提升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從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做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克服畏難情緒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對每一個奶牛養殖場(戶)和生鮮乳收購站落實監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并按全省統一格式做好檢查記錄和問題處理。對原來確定的監管責任人因工作變動而不能繼續履行監管責任的,要及時作出調整,重新確定新的監管責任人,予以公布并通知到監管相對人。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請各市于2018年8月30日前將轄區內各奶牛養殖場(戶)和生鮮乳收購站監管責任人名單匯總后書面報送省畜牧獸醫局。
二、做好生鮮乳收購站許可證發放工作
各地要根據生鮮乳收購站多年來的運轉和監管情況,按照《浙江省生鮮乳收購站行政許可現場審驗評分標準》,從嚴把關、嚴肅紀律,嚴格審核相關許可條件。依法向經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合作社發放生鮮乳收購許可證,鼓勵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推動生鮮乳收購站的標準化建設。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有效區域范圍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規則:由漢字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共14位。首位用簡稱“浙”;第2位至第7位用縣級行政區域代碼(使用最新的行政區域代碼,停止使用《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農政發〔2008〕12號)行政區域代碼);第8位至第11位為年份號,并加小括號;第12位至第14位為順序號。在發放新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當天,把該收購站的相關信息錄入農業農村部“生鮮乳收購站運輸車監督管理系統”(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申請表》使用“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的新版表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格式由省農業廳統一印制。
三、做好生鮮乳準運證明發放工作
運輸生鮮乳的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由生鮮乳運輸車輛的所有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生鮮乳運輸申請。生鮮乳準運證明格式由省農業廳統一印制。
準運證明編號規則:由漢字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共15位。首位用簡稱“浙”;第2位至第7位用縣級行政區域代碼;第8位至第11位為年份號,并加小括號;第12位至第15位為順序號。在發放新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的當天,把該準運車輛的相關信息錄入農業農村部“生鮮乳收購站運輸車監督管理系統”。
四、加強生鮮乳收購站日常收購銷售行為監管
各地要推進生鮮乳收購站規范化建設,加強日常監管,加大生鮮乳質量安全抽檢力度,規范生鮮乳收購銷售行為,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生鮮乳收購站必須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內收購生鮮乳,按照規定做好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建立記錄臺賬;按照規定落實分戶留樣制度,憑“生鮮乳交接單”運輸銷售生鮮乳。各地要根據《生鮮乳收購站日常監管要求》(見附件),對生鮮乳收購站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業主及時整改質量安全隱患。
按照全國生鮮乳收購銷售統計監測制度規定,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及時統計匯總每一個生鮮乳收購站每個月的生鮮乳擠奶量、收購量、銷售量等信息,并于次月5日前完成網上申報,網址: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五、加強奶牛養殖環節投入品管理
各地要結合奶牛養殖場(戶)現場檢查,對各場(戶)養殖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依法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建立獸藥和飼料安全管理制度,養殖投入品使用記錄是否完整,使用的投入品是否為合法企業生產,是否有國家禁止使用的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等情況。要加強轄區內奶牛飼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加強奶牛養殖場(小區)自配料的巡查管理,督促養殖場戶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嚴格把好飼料質量關,拒絕使用來歷不明的玉米蛋白粉、奶粉下腳料等蛋白原料以及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源性成份,嚴禁在飼料中添加違禁藥物和有害物質,嚴格遵守獸藥用藥期和休藥期規定。要強化奶牛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的監測,對檢測陽性的牛只要依法規范處理,臨床可疑病牛或檢測可疑牛隔離飼養期間生產的乳要依法予以無害化處理。對非法生產、經營和添加違禁藥物和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印發的《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浙農專發〔2011〕46號)同時廢止。
附件:生鮮乳收購站日常監管要求
浙江省農業廳
2018年8月8日
附件
生鮮乳收購站日常監管要求
序號 | 監管內容 | 監管要求 |
1 | 生鮮乳收購站開辦主體 | 開辦主體工商登記未經過年審。 |
2 | 建設位置 | 與申請許可證現場審驗時的現狀發生重大變化,周邊環境出現嚴重污染。 |
3 | 收奶量配套的收購能力 | 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設備出現損壞,并沒有及時修復。 |
4 | 化驗檢測能力 | 檢測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出現損壞,并沒有及時修復,檢測工作不正常開展。 |
5 | 公示相關制度 | 擠奶廳未公示衛生操作制度。 |
6 | 擠奶、輸奶器具的清洗 | 奶罐、擠奶、輸奶器具管狀物不清潔,有污垢。 |
7 | 擠奶機的維護 | 擠奶機未進行定期檢測及維護或無相關記錄。 |
8 | 生鮮乳的制冷與儲存 | 擠貯奶后2小時,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溫度不能降至0-4℃。 |
9 | 收貯奶間(室)的管理 | 無防昆蟲、防飛禽、防鼠貓、防蝙蝠、防化學品、防投毒等防范措施,有飼養的畜禽等動物,堆放其它雜物。 |
10 | 消毒衛生 | 奶站內及周邊環境衛生狀況差。 |
11 | 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 | 站內許可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未專人加鎖保管、單獨存放。 |
12 | 從業人員要求 | 從業人員未經相關培訓合格,并無有效健康證明。 |
13 | 生鮮乳收購站制度 | 無衛生保障、質量安全保障、人員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掛在墻上顯眼位置。 |
14 | 生鮮乳收購記錄情況 | 未存留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 |
15 | 生鮮乳交接單 | 未按規定開具生鮮乳運輸銷售交接單或未保留每天的生鮮乳交接單。 |
16 | 生鮮乳留樣及管理 | 未對每批次生鮮乳留樣并低溫保存。留樣柜不能滿足樣品的存放,樣品保留時間少于10天,留樣不規范(如:數量不足、無封條、無簽名)。 |
17 | 防火措施 | 收購站內無相關滅火的設施設備,未張貼“禁止吸煙”的警示。 |
18 | 統計監測 | 未按規定時間報送當月生鮮乳收購銷售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