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安全監管局: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和《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滬府令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市安全監管局制訂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切實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和管理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發證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以及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適用本細則。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區范圍的界定以規劃部門的認定為準,未認定港區范圍的,企業應申請所屬區人民政府決定,出具港區范圍的認定意見)。
第三條(經營方式)
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分為:經營(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加油站)、經營(倉儲)。
第四條(許可機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各區安全監管局實施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上海化學工業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可依法實施委托。
第五條(許可條件)
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二章規定執行。
第六條(申請類別)
(一)首次申請
1.新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
2.原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
(二)重新申請
1.經營(不帶儲存設施)的企業變更其經營地址的;
2.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3.經營(倉儲)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5.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6.原經營許可證過期未注銷的和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的。
辦理重新申請手續時,如經營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三)延期申請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
辦理延期手續時,如經營企業有變更事項,應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四)變更申請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1.企業名稱;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負責人;
4.門牌號(指因道路建設變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機關依法變更門、弄牌號,并經相應變更工商登記的情形);
5.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
(五)補辦申請
遺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補辦的。
(六)注銷申請
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第七條(申請材料)
(一)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相關文件、資料:
1.申請書(含承諾書)及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經營汽油、煤油、柴油屬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經營進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經營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的,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利用自有儲存設施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提交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定置管理手冊);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房屋用途為非居);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加油站)、經營(倉儲)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提交備案證明材料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的學歷證書、相應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4.安全評價報告。
(二)重新申請和延期申請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的相應文件、資料;
3.交易平臺內企業只需提交第七條第(一)款中的1、3、5項資料。
(三)從事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倉儲)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九條規定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原許可范圍、儲存設施未發生變化的)時,只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
(四)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提交下列相應的文件、資料:
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和原經營許可證;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工商部門準予變更核準通知書;
3.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4.門牌號變更證明材料;
5.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6.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和安全評價報告。
(五)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的,應當提交補辦申請書、上海市主要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營業執照。
(六)申請經營許可證注銷時,應當提交注銷申請書和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附頁。
第八條(網上申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統一使用市安全監管局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登錄“上海安全生產”網站(www.shsafety.gov.cn) “網上辦事”-“在線受理”,進行注冊并經審核后進行 “在線申請”,根據系統提示填寫表格、上傳電子版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均須用原件(如無原件,復印件須經企業蓋章)拍照或掃描形成彩色圖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內含圖片)上傳。每個文檔標題應當與其內容一致,文件內容應清晰可辨。
企業網上申請無需提交紙質材料,但需承諾對所有電子文件、資料真實性負責,并將全套紙質材料存檔備查。如發現申報文件、資料等與企業事實不符,除責令整改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納入上海市安全生產信用體系。
第九條(許可受理)
區安全監管局應分別設立受理窗口,負責經營許可申請的咨詢、受理、頒證等工作。
受理審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按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統告知企業,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
(二)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通過信息系統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條(審查要求)
各區安全監管局統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產基礎信息平臺”的“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經營許可證審查。
經營企業(除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平臺內經營企業)的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延期申請的審查,由所在區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審批時限)
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和延期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如遇法定節假日、國家規定調休等,審批時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變更、補辦和注銷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補辦和注銷的決定。
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許可證書)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分為正、副本、附頁。正本、副本、附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和印制。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經營企業有多個儲存地點的,應分別向儲存設施所在地的區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分公司企業性質的營業執照,未設立分公司的可持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2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
(二)倉儲企業銷售危險化學品的,應辦理經營許可證,與經營(倉儲)方式同時申請。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利用自有儲存設施從事經營活動,儲存設施經安全評價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前5項資料。
(四)企業內部供應汽油、柴油、煤油的加油站,且不對外進行銷售的,無需辦理經營許可證。
(五)交易平臺內的經營企業(不帶儲存設施),納入平臺統一管理,辦理經營許可證時,可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無需現場核查。
(六)危險化學品氣體充裝(含混合氣充裝)企業應辦理經營許可證。
(七)企業超出許可范圍經營危險化學品,視為無證經營。
(八)企業涉及2種及以上經營方式,如果經營(不帶儲存設施)許可范圍發生變化,按變更申請辦理,提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前5項資料,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有效期)
本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和《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滬府令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市安全監管局制訂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切實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和管理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發證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以及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適用本細則。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區范圍的界定以規劃部門的認定為準,未認定港區范圍的,企業應申請所屬區人民政府決定,出具港區范圍的認定意見)。
第三條(經營方式)
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分為:經營(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加油站)、經營(倉儲)。
第四條(許可機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各區安全監管局實施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上海化學工業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可依法實施委托。
第五條(許可條件)
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二章規定執行。
第六條(申請類別)
(一)首次申請
1.新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
2.原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
(二)重新申請
1.經營(不帶儲存設施)的企業變更其經營地址的;
2.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3.經營(倉儲)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5.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6.原經營許可證過期未注銷的和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的。
辦理重新申請手續時,如經營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三)延期申請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
辦理延期手續時,如經營企業有變更事項,應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四)變更申請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1.企業名稱;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負責人;
4.門牌號(指因道路建設變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機關依法變更門、弄牌號,并經相應變更工商登記的情形);
5.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
(五)補辦申請
遺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補辦的。
(六)注銷申請
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第七條(申請材料)
(一)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相關文件、資料:
1.申請書(含承諾書)及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經營汽油、煤油、柴油屬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經營進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經營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的,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利用自有儲存設施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提交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定置管理手冊);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房屋用途為非居);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加油站)、經營(倉儲)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提交備案證明材料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的學歷證書、相應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4.安全評價報告。
(二)重新申請和延期申請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的相應文件、資料;
3.交易平臺內企業只需提交第七條第(一)款中的1、3、5項資料。
(三)從事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倉儲)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九條規定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原許可范圍、儲存設施未發生變化的)時,只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
(四)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提交下列相應的文件、資料:
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和原經營許可證;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工商部門準予變更核準通知書;
3.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4.門牌號變更證明材料;
5.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6.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和安全評價報告。
(五)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的,應當提交補辦申請書、上海市主要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營業執照。
(六)申請經營許可證注銷時,應當提交注銷申請書和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附頁。
第八條(網上申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統一使用市安全監管局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登錄“上海安全生產”網站(www.shsafety.gov.cn) “網上辦事”-“在線受理”,進行注冊并經審核后進行 “在線申請”,根據系統提示填寫表格、上傳電子版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均須用原件(如無原件,復印件須經企業蓋章)拍照或掃描形成彩色圖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內含圖片)上傳。每個文檔標題應當與其內容一致,文件內容應清晰可辨。
企業網上申請無需提交紙質材料,但需承諾對所有電子文件、資料真實性負責,并將全套紙質材料存檔備查。如發現申報文件、資料等與企業事實不符,除責令整改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納入上海市安全生產信用體系。
第九條(許可受理)
區安全監管局應分別設立受理窗口,負責經營許可申請的咨詢、受理、頒證等工作。
受理審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按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統告知企業,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
(二)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通過信息系統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條(審查要求)
各區安全監管局統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產基礎信息平臺”的“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經營許可證審查。
經營企業(除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平臺內經營企業)的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延期申請的審查,由所在區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審批時限)
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和延期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如遇法定節假日、國家規定調休等,審批時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變更、補辦和注銷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補辦和注銷的決定。
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許可證書)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分為正、副本、附頁。正本、副本、附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和印制。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經營企業有多個儲存地點的,應分別向儲存設施所在地的區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分公司企業性質的營業執照,未設立分公司的可持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2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
(二)倉儲企業銷售危險化學品的,應辦理經營許可證,與經營(倉儲)方式同時申請。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利用自有儲存設施從事經營活動,儲存設施經安全評價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前5項資料。
(四)企業內部供應汽油、柴油、煤油的加油站,且不對外進行銷售的,無需辦理經營許可證。
(五)交易平臺內的經營企業(不帶儲存設施),納入平臺統一管理,辦理經營許可證時,可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無需現場核查。
(六)危險化學品氣體充裝(含混合氣充裝)企業應辦理經營許可證。
(七)企業超出許可范圍經營危險化學品,視為無證經營。
(八)企業涉及2種及以上經營方式,如果經營(不帶儲存設施)許可范圍發生變化,按變更申請辦理,提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前5項資料,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有效期)
本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