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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動機制的通知(市政辦〔2012〕132號)

   2013-04-10 920
核心提示: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動機制》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動機制》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動機制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協作,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件,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建立本聯動機制。

  一、聯動處置制度

  (一)事發地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水產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報告,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核查食品安全事件相關信息:

  1.經核實食品安全事件屬本部門職能管轄范圍的,立即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衛生行政部門,協助救治事件患者,同時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控制事態蔓延。

  2.經核實發現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立即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公安機關,及時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食品安全事件危害。

  3.經核實發現食品安全事件屬于其他部門或多個部門職能管轄范圍的,立即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通報有關監管部門,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的處置。

  (二)各部門在食品安全辦協調組織下,依據各自職責,協同開展應急處置:

  1.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醫療救治。

  2.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水產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監管部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研究行政法規,依法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作無害化處理。

  3.相關部門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樣品采集、檢驗檢測,及時反饋檢驗結果。

  4.疾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5.公安機關加強食品安全事件現場治安管理,協助行政監管部門開展執法調查、采樣等工作。對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時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檢、法機關提前介入,指導證據采集,明確追刑標準。

  (三)食品安全辦會同宣傳、有關監管部門,加強輿情監測,把握輿論導向,防止炒作,引發社會恐慌。

  二、輿情監測處置制度

  (一)輿情監測

  1. 食品安全辦會同宣傳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件輿情監測的管理、指導、分析、報送和通報工作。

  2. 各部門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監測、搜集各媒體、網站對于社會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突發性事件等方面涉及我市的報道、評論和動態,重點是易引發社會連鎖負面反應的議論等新情況。

  (二)輿情處置

  1. 食品安全辦會同宣傳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事件性質和緊急程度,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研究,指導各有關單位制定輿情處置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狀態下不同層級的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有序,主動引導媒體,有效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2.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對輿情監測中發現的情況,由監管部門向同級食品安全辦報告,食品安全辦報告同級政府,通報宣傳部門,啟動處置應急預案,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危害和影響。

  3.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由食品安全辦會同宣傳部門依法依規組織發布,做到及時、準確、規范,從嚴把握宣傳口徑,注意遵守保密原則,避免產生負面影響。

  三、信息上報制度

  (一)上報信息必須準確、規范,實事求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行業管理的技術規范。食品安全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信息核實規范、交流共享和研判工作。

  (二)上報信息分為初報、續報、結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規范、準確上報信息的機制,食品安全事件一旦發生,事發地市、縣政府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時上報事件信息。同時做好有關情況和數據的收集、核實,根據事態進展,適時續報事件處置和研判情況。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總結上報。

  (三)嚴格信息上報審批。食品安全辦負責協調公安、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水產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核實情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共同起草信息上報稿,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各部門依據審定的信息上報稿,結合本部門實際,歸口對應上報。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報可通過傳真、電話、手機短信等快捷方式發送,同時報送書面材料。涉及重大事項或敏感問題的,以密件報送。

  四、會商制度

  (一)由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召開會商會議,通報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情況,分析研判事態發展形勢,共同研究事件處置中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各部門間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監管環節的法律法規、政策、食品安全標準規范。

  五、督查指導制度

  (一)對于案情復雜、危害嚴重、影響面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由食品安全辦協調監管部門,派出工作組和專家技術指導組,趕赴事發地,督查指導事件處置。

  (二)工作組由食品安全辦負責人任組長,有關監管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專家技術指導組由事件發生環節監管部門技術負責人牽頭,成員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咨詢委員會中有關檢驗、食品工程、醫學、分析化學、法律等相關專業技術領域專家。

  (三)工作組要深入事發現場核查情況、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督查指導事件處置,對口指導事發地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協助解決相關困難和問題。

  (四)根據督查情況,形成督查報告,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

  六、檢驗檢測協作制度

  (一)分工協作。相關食品及原料樣品的采集、送檢工作由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定所屬的專業機構負責。合理調配當地檢驗檢測技術資源,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屬檢驗機構、高等院校實驗室和社會檢驗機構中選定技術能力最強的機構承擔相應項目的檢驗檢測,共同完成工作任務。

  (二)開通“檢驗檢測綠色通道”。承擔檢驗檢測任務的機構做好技術人員、檢驗檢測設備和試劑等安排,樣品送達后立即開展檢測,及時反饋結果。

  (三)專家咨詢指導。專家技術指導組對涉案相關食品及原料樣品采集規范、檢驗檢測標準進行指導,討論提出檢驗檢測技術鑒定結論。

  (四)嚴格保密紀律。加強檢驗檢測報告數據的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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