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18年11月28日
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等規定,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為加強生豬運輸車輛監督管理,消除運輸車輛傳播病毒風險,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從事生豬運輸車輛及跨省生豬運輸的本省車輛管理。
第二章 生豬運輸車輛備案
第三條 運輸生豬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采用專用機動車輛,車輛載重、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
(二)廂壁及底部耐腐蝕、防滲漏,以及具有防止動物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設施,便于清洗消毒;
(三)隨車配有簡易清洗、消毒設備,以及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
(四)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
第四條 生豬運輸車輛應當在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1);
(二)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
(三)備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
(四)備案車輛的車輛營運證(4.5噸及以下不需提供);
(五)備案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4.5噸及以下不需提供)。
僅在縣域內運輸生豬的車輛須符合第三條前三項條件規定,提供本條規定的前四項材料,并在出具的《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中注明“限于縣域內生豬運輸”。
第五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辦理運輸車輛備案時,應現場核實車輛相關信息和條件。符合規定的,出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并將信息錄入全國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不符合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車輛備案時應準確記錄運輸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并按規定編號。車輛備案表有效期為半年。
第三章 運輸車輛使用管理
第六條 承運人通過公路運輸生豬,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運輸車輛,并嚴格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的不得承運。
第七條 承運人運輸生豬時,裝載數量應當符合規定密度要求,提供飼喂、飲水條件。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按規定檢查生豬健康狀況,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應激反應。
第八條 運輸車輛出車前,應檢查定位跟蹤系統是否運行正常。行駛途中,不得關閉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動物防疫規定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
(一)生豬裝載前和卸載后,清理車輛籠具中的廢棄物和鋪墊材料,沖洗車輛及籠具,并對車輛進行噴灑消毒。
(二)運輸車輛到達目的地時,須在指定場所對車廂、底盤、輪胎等進行消毒。
(三)使用符合消毒規程要求的消毒藥及配制濃度。
第十條 承運人應做好生豬裝載、運輸、卸載等環節的臺賬記錄,如實記錄檢疫證明號碼、生豬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生豬處置等內容。臺賬記錄保存期限為1年。
承運人應使用車輛備案所在省規定的臺賬記錄表。浙江省臺賬記錄表格式如附件2,記錄表由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時,應當檢查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發現運輸車輛未備案的或者未經清洗消毒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報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經公路調運省外生豬的,省際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調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檢查運輸車輛的備案情況,發現未經備案的,停止入境報驗、落地報告。
第十三條 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不再符合備案要求或有效期內發生違規調運的,應當責令承運人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要求配置定位跟蹤系統的車輛,承運人故意損壞或私自關閉的,由縣級以上獸醫畜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承運人未按規定建立運輸車輛臺賬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發現運輸車輛有承運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生豬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表
備注:1、備案編號格式為所在地行政區域代碼(6位)+四位數字順序號;
2、限于縣域內運輸車輛備案不需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附件2
生豬運輸車輛承運情況記錄表
運輸車牌號碼: 車輛備案號:
1、啟運地和到達地具體到縣(市、區)、養殖場(屠宰場); 2.運載日期和到達時間精確到年月日時分。3、車輛消毒在欄內打√,消毒藥品在備注欄中注明;4、死亡原因填壓死、染疫等;5、途中健康檢查填是否有異常,超過2次在備注欄說明。
《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18年11月28日
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等規定,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為加強生豬運輸車輛監督管理,消除運輸車輛傳播病毒風險,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從事生豬運輸車輛及跨省生豬運輸的本省車輛管理。
第二章 生豬運輸車輛備案
第三條 運輸生豬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采用專用機動車輛,車輛載重、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
(二)廂壁及底部耐腐蝕、防滲漏,以及具有防止動物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設施,便于清洗消毒;
(三)隨車配有簡易清洗、消毒設備,以及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
(四)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
第四條 生豬運輸車輛應當在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1);
(二)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
(三)備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
(四)備案車輛的車輛營運證(4.5噸及以下不需提供);
(五)備案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4.5噸及以下不需提供)。
僅在縣域內運輸生豬的車輛須符合第三條前三項條件規定,提供本條規定的前四項材料,并在出具的《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中注明“限于縣域內生豬運輸”。
第五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辦理運輸車輛備案時,應現場核實車輛相關信息和條件。符合規定的,出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并將信息錄入全國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不符合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車輛備案時應準確記錄運輸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并按規定編號。車輛備案表有效期為半年。
第三章 運輸車輛使用管理
第六條 承運人通過公路運輸生豬,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運輸車輛,并嚴格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的不得承運。
第七條 承運人運輸生豬時,裝載數量應當符合規定密度要求,提供飼喂、飲水條件。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按規定檢查生豬健康狀況,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應激反應。
第八條 運輸車輛出車前,應檢查定位跟蹤系統是否運行正常。行駛途中,不得關閉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動物防疫規定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
(一)生豬裝載前和卸載后,清理車輛籠具中的廢棄物和鋪墊材料,沖洗車輛及籠具,并對車輛進行噴灑消毒。
(二)運輸車輛到達目的地時,須在指定場所對車廂、底盤、輪胎等進行消毒。
(三)使用符合消毒規程要求的消毒藥及配制濃度。
第十條 承運人應做好生豬裝載、運輸、卸載等環節的臺賬記錄,如實記錄檢疫證明號碼、生豬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生豬處置等內容。臺賬記錄保存期限為1年。
承運人應使用車輛備案所在省規定的臺賬記錄表。浙江省臺賬記錄表格式如附件2,記錄表由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時,應當檢查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發現運輸車輛未備案的或者未經清洗消毒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報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經公路調運省外生豬的,省際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調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檢查運輸車輛的備案情況,發現未經備案的,停止入境報驗、落地報告。
第十三條 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不再符合備案要求或有效期內發生違規調運的,應當責令承運人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要求配置定位跟蹤系統的車輛,承運人故意損壞或私自關閉的,由縣級以上獸醫畜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承運人未按規定建立運輸車輛臺賬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發現運輸車輛有承運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生豬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 經營類別 | □收購 □銷售 □運輸(可多選) | |||||||||
備案編號 | 運輸范圍 | □縣內運輸 □跨縣運輸(可多選) | ||||||||||
所有人基本信息 | 個人 | 姓名 |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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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 年齡 |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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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省 |
| 詳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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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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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工商營業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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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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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信息 | 車牌號碼 |
| 車輛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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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品牌 |
| 車輛顏色 |
| 運營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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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最大運載量(噸) |
| 機動車行駛證號碼 |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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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半封閉/封閉車廂 |
| 是否安裝車輛定位跟蹤系統 |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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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簽字 | 本人承諾以上信息全部屬實,愿意承擔一切后果
| 車輛所在單位審核意見 |
(車輛所有者為單位的,需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
2、限于縣域內運輸車輛備案不需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附件2
生豬運輸車輛承運情況記錄表
運輸車牌號碼: 車輛備案號:
運載日期 | 檢疫證明號碼 | 啟運地 | 目的地 | 到達時間 | 運載生豬數量(頭) | 卸載生豬數量(頭) | 途中健康檢查 | 車輛消毒 | 途中死亡 | 無害化處理 | ||||||
運載前 | 卸載后 | 死亡頭數 | 死亡 原因 | 處理頭數 | 處理單位 | |||||||||||
第1次 | 第2次 | 沖洗 | 消毒 | 沖洗 | 消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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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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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啟運地和到達地具體到縣(市、區)、養殖場(屠宰場); 2.運載日期和到達時間精確到年月日時分。3、車輛消毒在欄內打√,消毒藥品在備注欄中注明;4、死亡原因填壓死、染疫等;5、途中健康檢查填是否有異常,超過2次在備注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