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20〕22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省長江流域禁捕范圍和時間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圍和時間
(一)貴州省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包括重點水域赤水河干流(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貴州段)和長江流域20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錦江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太平河閔孝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潕陽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馬蹄河鯰魚、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川河泉水魚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六沖河裂腹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油杉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底江黃顙魚大口鲇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印江河泉水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烏江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芙蓉江大口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翁密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松桃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謝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馬頸河中華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清水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芙蓉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江河光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江河裂腹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潕陽河黃平段瓦氏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河流,已于2020年1月1日0時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今后我省長江流域范圍內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河流,自建立之日起納入全面禁捕范圍。
(二)重點水域烏江干流貴州段。最遲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實行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三)長江流域20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河流的支流;赤水河支流、烏江支流;清水江、錦江、潕陽河、牛欄江干流及支流水域。以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發布的禁捕通告為準。
(四)有關地方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宣布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二、專項(特許)捕撈和大水面增養殖
禁捕期間,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貴州省漁業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申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禁捕期間,在特定水域開展大水面增養殖的,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規定并實施,避免對禁捕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三、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貴州省農業委員會關于禁漁期的通告》(黔農委通告〔2018〕1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廢止,原通告規定的貴州省珠江流域禁漁期制度,在我廳另行規定之前繼續按照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執行。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2月23日
黔農通告【2020】1號.pdf
一、禁捕范圍和時間
(一)貴州省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包括重點水域赤水河干流(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貴州段)和長江流域20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錦江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太平河閔孝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潕陽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馬蹄河鯰魚、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川河泉水魚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六沖河裂腹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油杉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底江黃顙魚大口鲇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印江河泉水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烏江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芙蓉江大口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翁密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松桃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謝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馬頸河中華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清水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芙蓉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江河光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龍江河裂腹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潕陽河黃平段瓦氏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河流,已于2020年1月1日0時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今后我省長江流域范圍內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河流,自建立之日起納入全面禁捕范圍。
(二)重點水域烏江干流貴州段。最遲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實行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三)長江流域20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河流的支流;赤水河支流、烏江支流;清水江、錦江、潕陽河、牛欄江干流及支流水域。以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發布的禁捕通告為準。
(四)有關地方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宣布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二、專項(特許)捕撈和大水面增養殖
禁捕期間,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貴州省漁業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申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禁捕期間,在特定水域開展大水面增養殖的,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規定并實施,避免對禁捕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三、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貴州省農業委員會關于禁漁期的通告》(黔農委通告〔2018〕1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廢止,原通告規定的貴州省珠江流域禁漁期制度,在我廳另行規定之前繼續按照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執行。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2月23日
